2014年1月,戴先生被某保安公司派遣到浙江省永嘉縣某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
2015年8月,其所在的镇政府组织全民运动会,戴先生一向是体育爱好者,于是,他向单位请假,自愿报名并代表某社区队参加了此次运动会的铅球和跳远比赛。运动会组织单位为所有参赛运动员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在开始前对运动员进行动员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
然而,在跳远比赛中,戴先生落入沙坑时不慎摔倒致左脚受伤。事后经鉴定,戴先生系摔伤致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头骨折、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因赔偿问题,戴先生诉至法院。
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镇政府补偿戴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6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镇政府作为运动会的组织者,在运动会的组织管理、提供比赛场地、安全防范及事后处置等方面并无不当,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戴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镇政府在运动会组织过程中存在过错。
戴先生摔倒受伤应属意外事件,原、被告任何一方事前均无法预见并有效避免,要求任何一方尽此义务,均显苛刻。
根据公平原则,戴先生参赛时代表的某社区虽无赔偿责任,但应分担相关损失,给予戴先生适当的经济补偿。因社区为政府内设机构,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事责任由镇政府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南方法治报》201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