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简 殷冲 徐淑倩
摘要:2016年12月25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获得表决通过。文化领域立法是文化工作者期盼已久的事。本文将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行下,群众文化工作的新常态与新发展进行研究与探析,旨在得出群众文化建设过程中相关工作的经验以及办法,以供群众文化工作建设者参考。
关键词:《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群众文化工作 新常态 新发展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充分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明确了文化工作者在具体工作中应参考的思路——标准化和均等化。《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应有一些方面的作为。另外,也鼓励社会公益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文化建设工作中来,在文化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积极推动作用。在这部法律中,对一些现有行政法、地方性法规中值得参考与借鉴的地方进行了总结与提示,是一部为文化建设工作提供参考意见的“参考书”。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法律依据和保障,不断提升相关部门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活动,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精神文化需求。本文将从群众文化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搞好群众文化建设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群众文化的重要性
群众文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群众文化建设对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推进文化惠民工程,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先进的文化可以凝聚人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既是凝聚人心的精神纽带,又是民生幸福的重要内容。搞好群众文化建设不仅能够丰富人民群众的生活,对丰富群众的精神世界也具有一定的作用,可以让人民沐浴在文化的春风中,享受文化活动给生活带来的无限乐趣。因此,群众文化的建设者应该深刻认识到群众文化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群众文化建设,做好群众的文化服务工作。
二、如何搞好群众文化建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一)丰富群众文化活动
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有效途径。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整体建设中,坚持大力开展常态化、体系化的群众文化活动,已成为确保城乡各族群众享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形式。而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也是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的重要方式,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的群文环境,是文化工作者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紧贴群众需求,推进群众文化活动形成常态化
重点打造五类文化。五类文化指的是军营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广场文化和学校文化,五类文化有着自己的特点,也有着自己的区域分布规律。要在五类文化分布的区域开展区域文化活动,形成区域文化活动风气。例如在军营中,可以选取能够表现军旅文化的文化活动,形成一种拥军爱军、崇尚英模的良好社会风气;在社区和广场则要选取与人民群众生活更加贴近的文化活动,比如广场舞、太极拳等;在企业和学校也要结合企业文化以及校园文化选择不同的文化活动,如定期举办一些文艺比赛等。
针对不同群体,量身打造文化品牌。打造文化的品牌影响力,对于文化的发展建设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群众文化工作的开展,应针对不同年龄、职业、爱好以及文化需求,推出针对老年人的中老年文艺汇演,未成年人的小明星艺术大赛,残疾人群体的“助残日”文化等艺术性文化活动品牌,提高文化活动的品牌影响力,不断加强文化活动建设。
按照不同艺术门类,丰富文化活动形式,形成文化活动分类体系化。对于不同的群众来说,也有着不尽相同的艺术爱好以及追求。比如有的爱好绘画,有的擅长书法,也有的乐于唱歌跳舞等。针对群众不同的艺术爱好及对不同门类文化艺术的多元需求,要组织不同的艺术活动。
抓住节日氛围,用节日带动群众文化形成主题文化活动体系化。打造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节日主题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在节日期间,文化氛围更加浓厚,群众的参与热情也会高涨,有利于文化活动的开展。
(三)加大公共文化建设资金投入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群众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的范围,不断提高资金投入比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提高资金投入的同时要保证投入布局的合理性、公平性。对文化建设较为落后的地区,应有所倾斜,促进其公共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市财政部门设立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扶贫、文化下乡演出补助和文化示范点建设。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帮扶作用,采取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各方力量投资兴办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充分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为公共文化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四)结合当地文化实际,建立群众文化活动常态化机制
必须根据当地的文化发展实际,融入当地的文化发展特点,让群众文化更加接地气,也唯有如此,才能够让群众去接受它,也才能够让群众文化永葆生机与活力,蓬勃健康发展。发挥文化活动的积极作用,为城乡居民带来丰富多彩的业余生活。文化活动建设者要在工作中充分认识到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必要性,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推进与加强群众文化活动建设,让群众文化活动融入人民群众的生活当中去。另外,群众文化工作者要认识到群众文化活动的长期性,建立有利于其发展的长久机制,让群众文化活动发展更具有长远意义。群众文化活动是一项长期的活动,只有建立了常态化机制才能保证群众文化活动得到有效开展,才能保证群众文化活动取得积极效果。除此之外,还要深入了解当地的文化特色元素,在群众文化工作中加以运用,让群众文化服务人民群众。这就要求文化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充分认识到这样一个形式:群众对于自己身边的文化元素更加容易接受,在内心也容易产生亲近感,而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以及群众文化建设的长远发展。
三、结语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对政府责任、制度建设、设施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为文化工作指明了方向。文化工作者在文化工作的开展中,有了法律作为依据,就要依法办事,在实际工作中诠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切实履行一名文化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法律手段,在各级政府落实文化发展的过程中,依法办事就能够避免工作开展中产生随意性错误,对推进群众文化工作新常态、新发展有很强的推动与规范作用。
参考文献:
[1]高征南.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J].决策与信息(旬刊),2016.
[2]耿達,傅才武.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检视与政策建议[J].学习与实践,2016.
[3]李幸芷.浅谈群众文化大型活动的策划[J].大众文艺,2010.
★课题项目:本文系保定市群众艺术馆“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课题编号:2017253)。
(作者简介:王简,女,硕士研究生,保定市群众艺术馆,馆长,研究方向:群众文化;殷冲,女,本科,保定市群众艺术馆,副馆长,研究方向:群众文化;徐淑倩,女,本科,保定市群众艺术馆,馆员,研究方向:群众文化)(责任编辑 王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