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群 王夙
在现有的公路类和公安交管类法律规范中,都有明确禁止上路试车的条款,这些条款直接否定了无人车路测的合法性。尽快修改阻碍路测的禁止性条款就成为推动无人駕驶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我们认为,现有法律不能满足无人驾驶汽车路测的制度需求。因为,路测是无人驾驶技术实际应用的必要前置环节。无人驾驶技术实际应用必须经过严格而科学的上路测试。路测对无人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至少有三层意义:
第一,只有通过实际路测,才能够检验出无人驾驶系统和汽车智能硬件之间的匹配状况,以期对无人驾驶汽车车体本身进一步进行改善。第二,无人驾驶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是建立在海量数据的收集与分析基础上,这些数据的获得不能仅局限于模拟实验室内,而是需要在真实驾驶环境下获取,以便观察无人驾驶功能在不同路况、水文、气候、人流、季节等多重因素影响下的实际成效。第三,类似无人驾驶这样近乎破坏式的技术创新将严重考验社会公众等非专业人士的承受能力。人心向背对产业发展的成败有决定性的影响。为了打消普通民众的顾虑,争取舆论支持,必须通过大量卓有成效的路测数据来证明无人驾驶汽车的可靠性。
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完善无人驾驶汽车合法路测的建议。
(一)确定解决法律障碍的最佳技术路径。为了使无人驾驶汽车能够合法路测,必须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在既有法律体系和框架内,有三条路径可选。
第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这是速度最快、 效率最高的方式。但这种方式也有显著的缺点:其一,需要完善的障碍条文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而传统的立法解释往往是针对比较具体的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文件数量不多;其二,立法解释仍然需要以条文为基础。在法律条文明确禁止在公路上路测的前提下,立法解释的结果很难突破既有的桎梏。
第二,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或为法律或为行政法规, 都不属于基本法律。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修改这些法律文件。此种完善路径的优势在于直接“对症下药”,把路测的障碍条文彻底改掉。缺陷则在于,虽然去除了起阻碍作用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关于如何指导具体路测及程序的细化规定并不适合直接加在原法条后面。路测依然缺少有明确指导意义的条文。
第三,提请国务院或组成部门制定有关路测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无人驾驶汽车路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对大量琐碎的路测细节作出详细规定。同时,仅仅在北京地区测试是不够的。 建议在参照北京市路测细则的基础上,提请国务院或组成部门制定有关路测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但这种方式的缺陷同样存在,即没有解决更高位阶的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已有的制度障碍。
综合上述三种路径,任何单一路径都不能圆满地从实际和法理上解决现有问题。最好的解决路径是兼而采之,以同时推进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案为宜。这样,一方面能通过修改法律,把制约无人车路测的法律条文改掉,增加授权性规定,为行政机关制定路测意见提供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制定系统、完整的路测实施意见,有利于无人驾驶汽车研发单位科学、有序地推进技术的进步。
(二)增加“但书”条款和“舍行政法规而取规章” 。在完善路测法规的具体路径上,应当是修法与订规并行。
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五款已有内容后面,增加“但书”条款,为确实需要上路测试(如无人车)的情况留下法律余地。具体的“但书”内容可以参照已经被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第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制定有关无人驾驶汽车路测的部门规章。无人驾驶汽车路测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仅从层级而言,没有必要拔升到行政法规的高度。同时,从制定程序上讲, 部门规章较行政法规简易,耗时较少,明确详细的无人驾驶汽车路测规范出台已是迫在眉睫。在多重因素考量下,路测规范选择部门规章的形式应是最为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