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黑龙江省社会治理协同机制研究

2018-05-14 14:45梁春光
知与行 2018年5期
关键词:黑龙江制度

梁春光

[摘 要]新时期,如何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形势,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新需求,已经成为紧迫的时代命题。构建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就成为新时期创新社会治理的新模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治理协同机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主导机制、责任分担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平等协商机制、集体形同机制。当前,黑龙江省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协同机制的建立和深入发展,这些问题主要体现为:思想观念的影响,协同主体难以形成合力、社会发育不成熟以及相应制度保障不到位。多元社会主体协同共治,是社会治理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针对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措施,积极推进协同机制进一步发展,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第一,通过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性作用、增强协同主体功能的整合来加强协同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第二,通过树立顾全大局的理念、牢固统筹协调的理念、加强依法参与的理念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协同理念,促进协同共识;第三,通过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提高群众参与能力和水平、加强社会信任建设的途径,为协同机制建设建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通过不断完善和落实群众自治制度、完善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协同法治建设、加强协同机制监督建设的方式,为协同机制建设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制度;黑龙江

[中图分类号]C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8)05-0120-05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领域,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新时代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建设,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关键和核心。政府不是全能政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更要承担起自身职责,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自觉参与社会治理,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加强黑龙江省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优化治理结构,解决各类社会问题,推进经济社会深入发展,实现人民安居乐业。

一、社会治理协同机制的内涵与架构

(一)社会治理协同机制的内涵阐释

“协同治理”源于德国著名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他在20世纪70年代创立了协同学,他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由于构成系统和大量子系统之间相互协同的作用,在临界点上质变,使系统从无规则混乱状态形成一个新的宏观有序的状态”[1]。协同治理建立在协同学基础之上,主要是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知识、技术等优势,通过推动落实相应的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进行合作治理,从而形成的一种新的治理方式和治理网络,实现社会的善治。

所谓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就是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与一定的社会治理制度、体制相适应的,规范、协调、制约社会治理主体的治理活动,以实现共同治理目标的规则体系。社会治理协调机制包括协同作用、协同动力、协同目标等要素。

(二)社会治理协同机制的内容架构

1.政府主导机制。政府一直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在传统的旧治理模式下政府是唯一的治理主体,而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政府和社会组织以及公众一起参与治理的协同治理模式不断发展,成为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在这种新的治理格局中,政府只是社会治理的一个主体,和其他协同主体一样处于平等的地位,但是与其他协同治理主体相比较,政府又拥有特别的优势,因而在社会治理中又必须发挥主导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政府拥有权利能够行使公共权力,分配社会资源,这就决定了政府要注重发挥主导作用,对社会治理的协同共治做好组织安排和调节梳理,保障社会协同治理取得良好的效果。

2.责任分担机制。在社会经济政治发展过程中,多元治理主体共同享有进行协同治理的权利。因为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享有权利的同时,各多元治理主体也应该根据履行的职能合理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社会和谐和增进人民福祉。

3.信息共享机制。要实现社会治理协同机制良好发展,就要运用现代治理的理念和方法,积极运用“互联网+”环境下的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共享,不断开放社会治理的空间。各级政府要不断提高信息公开、信息共享的自觉性,积极构建社会治理信息互动平台。各种相关信息都要在信息平台上公开和共享,有利于各主体对信息进行系统的分析,为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同时也有利于各协同主体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协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4.平等协商机制。政府与各类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要彼此尊重独立平等的地位,对治理过程中的治理目标、各自的职责、治理方式、行为规则等要一起协商讨论并最终确定解决方案,使各主体的资源与能力得到最优配置。在治理过程中,也要通过平等协商机制进行沟通、协调,形成一致的集体行动,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

5.集体行动机制。社会治理主体要实现协同合作,就需要建立集体行动机制,采取集体行动,共同处理社会事务。各类治理主体在集体行动之前要对集体行动流程进行设计,确定好每一步具体的实施方案及遵守的规则,并做好沟通和协调,保障集体行动的实际效果。

二、影响黑龙江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建设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黑龙江省一直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发展,积极促进协同机制建设。但由于思想观念束缚、协同主体难以形成合力、社会发育不成熟以及相应制度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协同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一)思想观念方面的束缚

1.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受传统思想和“旧”的社会治理观影响,各社会治理主体和公众对社会治理和发展理念认识不足,阻碍了协同机制建设的步伐。一是部分基层政府仍存在包办思想。在一些地方,基层政府仍然是“全能型政府”“管制型政府”,政府习惯性地包办一切,变成了一种家长角色,而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也习以为常了。部分政府包办一切,管了很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领域,造成社会缺乏活力,政府也是不堪重负。这也导致在政府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难以触及的“角落”,一些领域出现政府治理真空、“政府失灵”的问题。二是人治思想。有些地方政府认为人民群众是政府管理的对象,对人民群众的“管、控、压、罚”成为常用的社會治理方式。甚至有的基层部门仍然坚持实行“严防严控、严打严惩”,这种理念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政府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等要求格格不入,严重影响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三是防范思想。部分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对社会组织的思想认识存在防范心理,不信任社会组织,影响社会组织发展空间,甚至打压社会组织,阻碍了协同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2.治理理念不统一。在具体的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各治理主体及不同部门之间由于存在不同的价值和目标,容易出现利益化问题。各治理主体会有意无意地从部门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目标和公众权益,影响协同治理的效果和水平。

(二)协同主体难以形成合力

1.治理职能划分存在隐患。由于每个治理主体都是独立的,而且没有统一的一个组织或者部门直接管理并指导所有的治理主体,在实际治理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各治理主体职责交叉、多头管理或者互相推诿、管理缺失等问题的出现,导致治理真空和效率降低的不合理现象,影響协同治理机制建设,也影响社会治理的整体绩效。

2.难以形成治理合力。实际治理过程中,一些治理主体习惯于各自行动,难以形成合力。而且一些政府部门没有真正将社会组织等视为治理主体,压缩社会组织和群众进行社会治理的能力和范围,严重影响协同治理的进一步发展。

(三)社会发育不成熟

1.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社会组织是社会协同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当前,黑龙江省的社会组织仍存在发展缓慢的问题,社会组织不仅数量较少,而且质量也参差不齐。一些社会组织仍面临发展严重不足的问题,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资金短缺、人力资源匮乏、定位困惑以及信任危机等,影响协同机制建设,也阻碍社会治理协同作用的有效发挥。

2.群众参与水平不高。当前黑龙江省广大群众的参与水平一直不高,在政策制定、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参与程度较低、能动性不足,很多时候仍习惯于“服从命令”和“被动接受”。例如,面对各种涉及自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公共服务问题等,很多群众的状态就是知道这些事、稍微关注了一下,很少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由于缺乏群众的参与,也会导致各种社会、民生等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合理解决,导致矛盾激化等,影响社会治理的实效。同时,与多数群众不愿意参与相比,还有一部分群众特别愿意参与,总是进行非理性的参与。少数群众凡事都参与,凡事都提议,还经常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也导致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3.社会公共精神缺失。当前,社会中存在着公共精神缺失的问题,一些公务人员公共责任意识缺失、宗旨意识淡漠、事业心不强,部分群众公共意识淡薄、价值观虚浮、功利色彩严重,这些都导致整个社会的信任感降低,缺乏合作共识的基础,也影响社会协同治理的进一步发展。

(四)相应制度保障不到位

无规矩不成方圆,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建设尤其需要相应的制度进行保障,但是当前黑龙江省社会治理方面的制度发展仍然很不完善,影响协同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1.社会自治制度不健全。黑龙江省虽然已实行社会自治很多年,但是一些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例如,基层自治制度存在不完善及落实不利的问题,一些自治组织形同虚设,影响社会治理的进一步发展。

2.信息共享制度不完善。虽然黑龙江省也一直下大力气推进信息公开,但是信息公开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信息不公开、信息虚假公开、信息分布不均衡等问题,增加了社会治理的交易成本,影响协同治理的绩效和水平。

三、黑龙江省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建设的对策思路

当前黑龙江省正处于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在继续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要通过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来加快解决存在的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和发展不充分的问题,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加强协同机制建设,推进各类协同治理主体实现积极配合、奋发作为,才能开创新时代社会治理新局面,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一)加强组织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加强黑龙江省协同机制建设,首先要构建以党的领导、政府负责和以各类社会组织为基础的协同治理网络,为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1.坚持党的领导。黑龙江省在推进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建设过程中,尤其要注重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服务群众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也要不断增强党性,不断强化政治功能,大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协同主体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明确目标、相互尊重、协调沟通、制定良方,共同承担好治理的责任,实现良好治理,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发展[2]。

2.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当前,黑龙江省各主体协同治理社会事务还处于初级阶段,协同机制的不成熟状态还需要政府作为向导进行深入指引,扎扎实实加强和创新协同治理,促进黑龙江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第一,各级政府应该明确社会治理的发展目标,联合其他主体合理确定协同治理的总体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体系等,并保证协同机制发展的方向和前进的基调。第二,各级政府必须要肩负起社会治理协同的主要责任,有效解决各治理主体之间的问题、矛盾、纠纷等,保证各类主体既能平等对待,又协同互动,提高协调协同主体间关系的能力。第三,政府主导只是实现协同治理的主要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技术援助等方式,为其他协同主体的发展提供动力支持,促进社会力量不断发展壮大,并不断提供各种机会鼓励各治理主体参与治理社会事务,从而促进协同机制建设。第四,各级政府也要积极进行职能转变,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效政府,努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矛盾,切实提高自身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3.增强协同主体功能的整合。各级政府要着重使各类治理主体行成合力,为了共同的治理目标,紧紧围绕在一起,拧成一股绳,劲往一处使。在治理共同体的内部,厘清各协同主体的权责边界,加强功能的整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治理效率。各类治理主体要通过联系、交叉、渗透等各种有效方式,对各社会治理协同主体的功能进行协调、配置、权衡、选择,从而最大化地实现各个社会治理协同主体的功能优势,使整个社会治理系统内部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推进治理模式转型升级,努力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协同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强化协同理念,是实现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建设并保障其顺利运行的先决条件。

1.树立顾全大局的理念。因为社会事务和环境的复杂与不确定性,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领域各层面,尤其需要各个治理主体形成顾全大局的理念,为共同实现治理的目标而努力。各个治理主体要从整体视角、长远目标来观察思考问题,不断提高社会治理中科学判断形势和进行战略思维的水平,共同创造协同治理的良好局面[3]。

2.牢固统筹协调的理念。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各协同主体要以高站位、广视野、大格局,科学谋划、精心统筹,促进协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社会治理的良好发展。各协同主体要认真吃透中央和黑龙江省的各项政策决议,积极统揽与筹划全省社会治理全局,统筹好当前的中心工作和长远布局,努力实现政府主导与其他主体多方参与相协调,治标与治本相协调的体制机制,研究确定适合本地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方法路径等,不断开创社会治理新局面。

3.加强依法参与的理念。要不断强化各协同治理主体的依法参与理念,加强对社会治理各主体的引导、管理和监督,保障各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遵法、守法、护法,促进协同治理的活力与创造力,促进协同共治的实现。

(三)加强社会建设

1.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各类社会组织是社会协同治理的重要主体,它们能够通过发挥自身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优势,有效填补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和服务的“盲区”,协同政府一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增进人民群众福祉。因此,要不断提高协同治理绩效,尤其需要通过各种方式不断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壮大,提高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和水平。第一,进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针对全省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通过改革社会组织管理方式等措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美丽龙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社会协同机制建设提供重要组织保障。第二,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筹资渠道,实现“输血”与“造血”的统一,推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并鼓励和扶持各类社会组织承担起自身职责,自觉参与到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去。第三,各级社会组织也要通过不断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塑造自身良好形象,提高社会组织的认同度和社会公信力,为协同机制建设打造良好基础。

2.提高群众参与能力和水平。不断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能力和水平,是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协同治理机制建设的前提和关键。第一,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主动地参与到治理社会事务的活动中来,切实发挥群众治理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治理绩效。第二,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不断扩大群众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引导群众通过合法、制度化的途径,理性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新时代,各级政府部门也应该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媒体为群众参与治理提供便捷、有效的途径,促进参与途径多样化,扩大群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第三,要切实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利。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大力建设和发展公民社会,不断促进民主的发展和社会的成长,保障群众的各项权利,实现“以人为本”和公民社会,提高协同治理绩效和水平。

3.加强社会信任建设。各协同主体之间的信任度越高,相互合作协同治理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要多措并举,着力加强社会信任建设。第一,推新社会“诚信建设”。针对近几年社会诚信下滑的问题,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全社会的“诚信意识”,维护好公共利益,不断打牢社会信任的基础。第二,还要建立一套制度,对各治理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其不诚信行为予以严厉的批评、惩罚,以此促进保持社会信任的可持续性。第三,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强道德自律意识,提高社会成员道德意识、法治意识、民主参与意识、公共责任感等,建立社会信任的道德屏障,积累社会信任资本,提高各个治理主体的协同治理意识。

(四)加强制度建设

当前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与社会治理相对落后,相关制度缺失、滞后和不规范等密切相关。因此,推进社会治理全面深入发展,尤其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给协同机制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1.不断完善和落实群众自治制度。贯彻落实各种群众自治制度,加强社会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是促进协同治理发展的重要基础。第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提高对社会事务的参与度和发言权。尤其要针对当前社会发展中的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第二,着力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切的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等问题,让广大群众通过自治在社会治理中享有更多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2.完善信息沟通、信息共享制度。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是社会协同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只有群众和各社会组织及时充分地掌握有效的信息,才能理性地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来,建立治理共同体,实现高效良好的治理机制。当前,以互联网、微博、微信等为代表的新媒介的出现及发展,为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升级提供了更多机会。黑龙江省在加强协同机制建设过程中,也应该积极利用好各种媒体,建设一个现代化的、多功能的信息共享平台。第一,通过推进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等方式,建立各协同治理主体间的有效沟通与信息传递机制,加强政府与其他各类主体围绕公共事务开展平等、自由协商与沟通交流,为协同机制建设夯实基础。第二,建立协同主体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搭建社会协同治理信息平台,大力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信息贡献、信息共享、互动协商的格局。

3.加强协同法治建设。法治能够保障社会环境,为社会治理健康发展提供基本准则和手段。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各治理主体协同行动提供基本依据和规范,着力推进法治化治理机制建设,为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建设和发展保驾护航。第一,明确权责划分。要对以政府为核心的各协同治理主体的权责和行动边际进行界定,强化各协同主体的法治意识和合作意识,规范各协同主体治理行为,形成良好的协同运行機制,提高协同治理的有效性。第二,根据各治理领域的薄弱环节和空白点,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相关立法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制定推进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建立和运行的各种基础性和纲领性的法律法规,并着力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第三,强化各类治理主体的法治意识,不断培养协同治理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提高治理绩效和水平。第四,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种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等,有效化解各种矛盾,规范治理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为我省协同治理机制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4.加强协同机制监督建设。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惩罚,各协同治理主体可能会有意偏离合法合理的轨道,为了自身利益,肆意妄为,损害群众合法权益,也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要建立治理主体间相互监督的制度,让各个主体相互督促,规范治理行为,共同推进协同治理。还要建立独立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度,利用网络、新媒体等技术,动员最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协同机制的监督中,保证各协同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性,保证治理协同机制的合理性,推进社会治理的深入发展。

现代社会治理是一个“共建、共治、共享”的过程。在这一进程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等协同治理主体要自觉主动地参与到各种社会事务中,根据当前社会发展新形势新特征,针对社会新问题新矛盾,及时更新治理理念、深入推进治理体制改革、丰富完善治理体系、努力提高治理能力,推进经济社会深入发展,让人民群众过上美好幸福生活。

[参 考 文 献]

[1] 孙中一.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突变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41.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98.

[3] 褚添有.社会治理机制:概念界说及其框架构想[J].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53(2):42-45.

〔责任编辑: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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