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财务核算探讨

2018-05-14 15:12赵海立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8年15期
关键词:运作模式

赵海立

摘 要:PPP存在多种运营模式,每种运营模式对资产的计价方式又有所不同的,本文针对PPP的不同运营模式与资产计价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并提出每种资产计价模式下的会财务核算方法。

关键词:PPP;计价模式;运作模式

PPP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的简称,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PPP项目是一项全生命周期的活动,资金大范围广、运营周期长、参与方众多。为了更好的做好PPP项目的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财会人员应该熟悉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筹备期、建设期、运营期、移交期)的融资业务,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确认与计量,恰当的应用会计准反映PPP项目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PPP项目的核算也依据200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进行核算,但是该文件针PPP模式中的BOT模式进行了概括性的规范,并没全面具体针对全生命周期的会计核算进行详细规定,虽然该文件提供了指导性的规定,但应实务应用而仍然有很多问题无法解决。

一、PPP项目分类

从目前我国的实务操作来看, PPP可以分为三大类:其一,外包类。包括管理合同(Management?Contract ,MC)、委托运营(Operations & Maintenance,O&M);其二,特许经营类。包括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改建-运营-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其三,私有化类。主要为BOO,建设-拥有-经营。

从目前实务操作来看收费能够涵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以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等模式。对于收费不能够涵盖投资成本、需要政府额外补助的项目,可以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对于没有收费完全依靠政府支付成本的项目,可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及委托运营模式,因此垃圾焚烧发电的PPP项目比较适合采用BOT模式。

二、PPP项目回报机制

(1)政府付费,是指政府按一定的价格标准,针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给予的补助,主要包括使用量付费、可用性付费和绩效付费三种方式。政府付费这种方式主要在资产计价模式中的金融资产模式下采用。

(2)使用者付费,是指消费者自己购买服务或商品支付对价,即项目公司直接向最终的使用者提供服务或商品,最终消费者就其接受的服务或商品支付对价;项目公司(SPV)以此收回投资、运营和融资成本、并获取正常利润。这种方式主要在无形资产核算模式下采用。

(3)可行性缺口补助,是指消费者即使用者支付的价格不能满足按预先的规定收回收成本及利润,而由政府额外给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可以是财政补助的方式、股本注入或者财政贴息等方式进行。可行性缺口补助主要在混合核算模式下采用。回报机制与资产计价模式对应关系如表1。

三、PPP项目的核算模式选择

1.金融资产模式

建设期或经营期间经营方有权利无条件从政府或政府授予的部门无偿取得固定金额的合同权利,那么这种权利属于一项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理论认为由于PPP项目收款期长应确认为一项长期应收款。对于PPP项目而言金融资产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1)项目公司(SPV)具有收取约定或者可确定金额的合同权利,此种情况下合同规定有权向政府无偿收取固定的金额计入长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根据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折现率对特许期间有权向政府或政府授予的部门收取的固定金额进行折现,折现值作为长期应收款的初始计量金额,经营期间再按折现率计算各期应收取的利息。如款项存在可能无法收回的可能性时项目公司(SPV)应及时计提坏账准备。

(2) 项目公司(SPV)的现金流量取决于其业绩或资产的可用性。某些特许服务安排的约定,经营方必须要完成特定的业绩任务,才能从授予方处获得收取款项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经营方仍应将上述收款权利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尽管项目公司(SPV)的取得现金的权利取决于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但并不妨碍其从授予方获得“可确定”金额的对价。如果只有在基础设施可供使用的情况下授予方才付款,现金流量可能因此发生变化,因该收款权仅与基础设施是否处于可用状态有关,但与需求风险或授予方的支付承诺无关,项目公司(SPV)仍应将其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

(3)如果特许服务合同规定从使用者处收取的金额与合同约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之间存在差额,授予方担保向经营方支付上述差额。在此情况下项目公司(SPV)拥有无条件获得最低担保金额的权利,因而应该将所担保的收款部分全额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理论模式对于信息披露要求将收款权利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应收款项目中。

2.无形资产模式

某些合同规定,项目公司(SPV)向服务的接受者即使用收到服务费用或商品对价,这类收费或对价往往不是固定金额,也不是无条件收取而是根据服务的使用量或商品数量确认收取金额的,这类收费或对价应作为经项目公司(SPV)提供建造服务的对价,这类对价对应是一项特许经营的收费权利,因此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项目公司(SPV)对无形资产的确认并不会受付款方自身身份的影响。如果是授予方,而不是使用者,基于使用情况向经营方付款,也应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这种收款安排通常被称为“影子收费”。

项目公司(SPV)从使用者处收取费用,政府或政府授予的部门通过价格的调整使得项目公司(SPV)实际上取得固定的回报,或者允许项目公司延长收费用权期限直到取得固定的回报,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项目公司(SPV)能够取得固定的或约定的回报,但仍然不属于无条件获取固定现金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确认一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该经营期在经营期间进行摊销处理,发生减值时并计提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模式下,对于特许经营权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报表项目下,在经营期间按期进行摊销减少报表列示的价值。

3.混合资产模式

在有些情况下,项目公司(SPV)有权向政府或政府授予的部门无条件收取固定的金额,对于合同总投资额超过收取的固定金额部分需要向使用者收取费用,在这情情况下,实际是金融资产模式与无形资产模式的混合体,即混合资产模式,对应的金融资产部分确认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部分确认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在实务中,此类由项目公司(SPV)和授予方共担需求风险的合同可能相当普遍,因此需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以确定经营方所获得对价的性质。

混合资产模式要求对于资产的对价采用适当的分配方式,分别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应收款与无形资产项目下。

4.固定資产模式

固定资产理论认为,PPP项目所涉及的资产由项目公司控制,属于项目公司所有,虽然相关资产需要在移交期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但是在建设期和经营期间仍然归项目公司所有,项目公司能临时控制这些资产,所以把这部分资产在建设期计入在建工程,竣工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然后再计折旧,对应的经营期取得的上网电价收入计入营业收入,政府支付的垃圾处理费用计入营业外收入作为政府补助来处理。

四、PPP运作模式与核算模式的选择

PPP的不同运作模式选择不同的核算模式,具体如表2。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项目会计核算方法探讨.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5.

(责任编辑:王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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