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腾
摘 要: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特点在于: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能够反映群众诉求;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进行,能够坚持正确的方向;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应该利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优势,通过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体系、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机制和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进一步完善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关键词:群众自治;村民自治制度;居民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重要內容。
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及其发展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主要表现形式是城乡居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过程,一方面,党对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认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逐步深化的;另一方面,基层群众自治的时间,是由点到面,由浅入深,逐步展开的,基层群众自治的各项制度、法律和法规,也是逐步健全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在城市成立了具有政治组织形式的居民委员会,这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国社会全面确定的根基之所在。农村则在行政村的基础上建立了村一级的政权。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根据1954年宪法精神,制定并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
改革开放后,我国基层民主获得进一步的发展。1980年1月19日,国家重新颁布了1954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两年后,在新颁布的宪法中,将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广到农村,规定农村也成立类似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两年后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组织法。至此,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基础基本奠定,而其在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扩大基层民主方面的重要性也愈发明显。
二、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特点
1.我国基层群众自治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能够反映群众诉求。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典型特征是直接民主和自我管理,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从根本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民群众的权益放在首位,人民群众能够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权益,能够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人民群众通过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决定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直接参与基层公共事务的管理。这也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增强民主的广泛性和实效性,使广大群众在利益实现和权益保障下不断增强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
2.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进行,能够坚持正确方向。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和实践活动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人民群众的伟大创举。党的领导是基层群众自治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政治优势。坚持党的领导,是基层群众自治坚持正确方向,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定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我国基层群众自治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能够坚持正确的方向。实践也证明了,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能够较好的解决我国人民民主发展的问题,使得亿万人民群众广泛的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极大的推动了社会进步。
3.我国基层群众自治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我国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历史判断。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重要变化,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新时代下,两者相适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制度制定的过程中,要始终以推动和保障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目标,实现乡村振兴。二是在实践推进中,基层群众自治实践的许多环节,都是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展开的,既能锻炼群众的议事能力,又维护了群众的经济利益,体现了民主的目的性和手段性的统一。
三、完善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
1.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与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相配套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以农村村民自治为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存在条文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城市居民自治的相关法律也存在滞后现象,尤其是新时代,网络媒体融入基层群众生活之中,需要完善和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依据现实经济社会发展和遇到的问题,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强其切实可行的程序性制度的内容,形成有利于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制环境;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尊重地方实践,不断完善地方层面立法,加强细化操作程序。
2.优化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体系
不能让行政单位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日常活动过多的干涉,避免政府部门、乡镇党委把自治委员会当作自己的从属行政单位,甚至包揽人事权,干预选举工作。一方面,要转变基层政府和党组织的领导观念,使乡镇(街道)党委和基层政府机构等认识到基层自治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转变基层自治组织是其“下属单位”的观念。另一方面,应协调有关权利间的关系。基层政府在日常行政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干涉基层自治组织工作、决策、人事任免等日常活动。
3.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机制
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实践来看,当前应该着力培育壮大民间机构和社会组织,发挥民间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群众利益诉求、利益表达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村委会、居委会等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并从机制和制度上使之能真正代表各自群体的利益,确保选举决策机制民主和完善相应的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其社会自治功能。同时,应帮助村民、居民提高民主意识,增强自治能力,引导村民、居民学会和用好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帮助村民和居民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实践中培育公共意识、政治参与意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在实践中学习行使民主权利。充分尊重地方实践经验,推出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更好地指导各地具体的乡镇(街道)和社区自治,制定相关管理条例,推动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我们应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为指引,利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优势基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新途径,不断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际的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