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圆媛 丁文广
[摘要]现阶段,我国农村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仍占有较大比例。面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新形势,农村的养老问题亟待解决。立足甘肃省农村,通过探讨养老主体在养老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探寻新形势下甘肃省农村养老主体发展的新思路。按照以政府为主导,家庭、各养老机构为补充,各主体协调提供养老服务,从而提高其养老水平,以促进甘肃省农村养老的现实发展。
[关键词]甘肃省;农村;养老主体;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各国在老年保障中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而面对农村人口在总人口中占有较大比例的中国,农村养老的问题亟待解决。针对农村中养老主体日益丰富的今天,如何使各主体发挥最大作用,满足养老保障需求,不仅关系到农村老年事业的发展,也关系到农村整个保障事业的发展。
1 甘肃省农村养老现状分析
1.1 甘肃省农村及老年人现状
甘肃省是一个农村人口居多的省。2017年末全省常住人口2625.71万人,其中农村人口为1407.64万人,占比53.61%。全省65岁以上人口为286.73万人,占比10.92%。因此,甘肃省农村的发展问题以及老年人保障问题涉及到整个省的发展。
1.2 甘肃省农村养老现状
1.2.1 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现状。以民政部在1992年1月起公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省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为起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不断地发展、调整与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对于甘肃省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但在具体实施方面来说,由于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覆盖范围不广,水平不高。因此虽然参保人数的保费总累积数有所增加,但人均保障力度还是有些不足;执行性和监督性也有所欠缺,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缺乏法制化的管理和规范,基本的管理也存在漏洞;投资不当,运作不规范,资金存在保值增值的压力。
1.2.2 养老主体现状。甘肃省农村的养老保险中,家庭、政府、营利性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都承担着养老的责任,各种主体都掌握着各自的资源。虽然甘肃省政府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其养老能力比较弱;虽然有44家养老福利机构,但大多都在城区,无法保障到农村中的老人。虽然可以购买商业保险,但经济负担较大,而且局限于“养儿防老”的观念,很少有人购买。因此,绝大多数老人的经济来源和精神慰藉主要来自于家庭成员,传统以依靠家庭来养老的方式仍占有很大的比重。
2 各养老主体在养老服务中的功能分析及存在的
问题
2.1 家庭
所谓家庭养老,是指以家庭为载体通过代际间的转移而实现其保障功能的养老反馈模式。这种模式在每两代之间的取予是互惠均衡的,在家庭中自然形成了养老基金的缴纳、积累、增值以及给付的过程。新的养老供给主体开始出现,但是甘肃省农村以家庭为养老核心的地位却从未动摇。不过它也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1 养老负担加重。甘肃省农村的经济处于较低水平,但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却在不断加剧。这种“未富先老”的状况给甘肃省的众多农村家庭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并且通过调查了解,甘肃省农村居民的生育观念也发生了一些改变,生育率不断下降,直接减少了家庭的养老供给资源,子女养老的负担越来越重。长期以来中国社会中建立的以多子女为基础的养老实践在今天已经不能提供相关可用的经验。
2.1.2 养老主体缺失。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以往以地为主的生产生活状态已不能满足家庭的生活需求,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外出务工,家中只留有老人与小孩,使得老人既没有人照顾,而且还得照顾小孩。
2.2 政府
政府也是我国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它是养老服务的倡导者。政府不仅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还要提供一些基本物资。在甘肃省农村,政府在养老服务中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的不断市场化,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中存在问题日益显露出来。
2.2.1 政府财政负担加重。面对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增加,给政府财政带来了挑战,政府财政中越来越多的资金要投入到养老服务中,但是针对经济并非发达的甘肃省而言,财政却是无力负担。
2.2.2 有关养老服务法律法规的建设和执行监管中,政府力度不够。甘肃省农村的养老服务制度并未真正的建立,并没有一部真正可以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制度安排,这给具体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挑战。而且,政府对一些养老问题的监管力度不够,这给当地的养老问题也带来了很多不良的影响。
2.2.3 政府失灵现象的出现。无论是甘肃省还是全中国,都存在有养老服务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政府关于养老服务供给的真正需求不能获得,会导致供给服务的高成本和低效率。另一方面,政府在提供服务时,缺乏竞争,处于垄断地位,这样会导致政府在提供服务时质量有所下降,公众对政府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也缺乏有效的监督。
2.3 营利性养老机构
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办的,在工商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营利为目的,可自主分配盈余,自主市场定价的养老服务机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加入到了养老机构服务行业。在甘肃省的农村地区,此类养老机构的作用甚微,农村经济并不發达,但是这一类养老机构的收费却比较高,因此,很少有家庭选择这样的养老方式。而且,由于其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督和管理,对老人安全的周全性和精神慰藉等方面都有所欠缺。
2.4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这样一种养老服务机构,它是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公共部门的组成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会员缴费,捐赠者资助,政府财政拨款等,而其目的在于满足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营利性。
近些年,许多非营利性质的养老机构进入到了我国的养老事业中。在甘肃省农村,这样的机构却特别少。养老服务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加入,不仅可以缓解政府在养老服务中的压力,而且也可以弥补农村养老服务中的不足。但是由于这种机构的数量过少,而且即使有,也存在着资金不足,功能不齐全,不能使最需要服务的老人受益的问题。
3 甘肃省农村养老主体发展方式新探索
就上述问题进行总结,任何一种单一的供给方式都无法满足甘肃省农村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因此需要从社会合作的角度出发,来构建一种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供给新格局。本文着重从出资主体,服务主体两方面来进行分析,进而论述各主体在养老方面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以及如何运作来提高甘肃省农村的养老服务水平,从而增进社会福利。
3.1 出资主体
出资主体是指有关养老的服务费用由谁来支付,养老服务出资主体,一般分为家庭出资和社会出资两种。虽然说由家庭赡养老人是家庭成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在现阶段而言,传统的家庭出资方式却难以为继,因此需要由家庭出资转化为社会出资,这种方式的转化有以下几点好处。
3.1.1 减轻家庭负担。年老是人生不可回避的自然规律,每个人都有年老的一天。老年人寿命不断延长;不断增加的生活、医疗保健等方面的支出;家庭的小型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等都对家庭院养老有一定的影响。由家庭出资转化为社会出资,可以解决甘肃省农村中由于家庭收入来源渠道较窄,收入不高,以及以上所提到的各类问题,从而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养老家庭的负担。
3.1.2 减轻政府财政负担。随着甘肃省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政府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而社会出资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非营利性质以及营利性质的养老机构进入到了养老服务行业。伴随而来的则是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个人的捐款也进入到了养老服务行业,这对政府的财政压力来说确实是一种缓解。
3.2 服务主体
在甘肃省农村地区,养老的主要服务主体与出资主体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由家庭来提供的,但是随着农村家庭中子女数量的逐渐减少,而且越来越多青年子女开始外出城市务工,村中出现了“空巢老人”的现象。因此,以往单纯由家庭来提供养老服务的状态已不能满足现在的养老需求。而社会服务却有这些好处。
3.2.1 社会提供养老服务可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增加养老公共物品的供给。社会中其他主体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丰富甘肃省农村的养老服务方式,从而满足居民更多的需要和选择,而且可以解决农村有关养老公共基础设施短缺的情况。专业化的养老机构可以为农村的老人提供专业化以及高质量、高水平的养老服务,而专业化的人员可以给老人带来更加精准的服务。
3.2.2 可以减少老年人的孤独感、减轻其家中子女的心理负担。针对甘肃省有养老基础设施和服务的乡村而言,那里的老人更加地具有幸福感。老年人可以通过这些养老机构与他人进行交流,也认识到更多的朋友可以给老年人一定的心理慰藉,减少了老人的孤独感。而且老人的生活和心理有了保障,就可以减少老人家中子女的心理负担,让其可以更好地打拼事业。
3.2.3 扩大了保障对象的范围。由家庭到社会养老服务的转变,可以给老人更多的帮助与选择。困难老人可以更多的依赖当地的政府和非营利性机构的救助来维持自己的生活;一般的老人可以依靠家庭和政府来使自己的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而对于对生活水平要求较高的老人,就通过参加社会性的养老保险来追求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的养老服务。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养老保障的范围,让老人可以享受到他们真正所需的养老服务。
3.3 各养老主体间的具体运作
甘肃省农村的养老可以实现以政府为主导,家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营利性养老机构互为补充的供给新形式。
养老服务属于公共的范畴,因此,政府必须在其中发挥有主导作用。甘肃省政府的主导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让养老服务在提供和实施的过程中能够有所依;②强化监管,在各种社会主体进入养老服务的新形势下,政府应该强化监督力度,使其能够规范化运作;③在特定时期或给特别的老人提供援助,比如对于“三无老人”;④鼓励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发展。
政府主导下,甘肃省农村中的家庭、营利性养老机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该协同运作。家庭应该在提供养老服务中一如既往地发挥其基础作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该利用自身的优势,充分调用社会各界的积极力量,以推动甘肃省养老服务的发展。营利性养老机构应该积极配合国家政策和社会发展的步伐,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发挥其独特的职能。
面对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的今天,甘肃省农村的养老方式和养老观念应该积极地做出一些改变,在科学把握农村居民养老服务需求的同时,利用各种资源,将其投入到社会化运作中去。从而满足甘肃省农村居民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农村的养老水平和居民满意度,促进甘肃省农村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1] 郝金磊.农村养老模式选择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基于甘肃省146份问卷调查[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5(2):36-37.
[2] 陶涛,丛聪.老年人养老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以北京市西城区为例[J].人口与经济,2014(3):16.
[3] 王清扬.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6.
[4] 熊凤水.中国农村养老理念的嬗变与创新[J].甘肃社科学,2013(4):58-59.
[5] 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