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曼
[摘 要]“一带一路”建设对我国专利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专利复审中证据规则的原则性规定难以满足实现需求。专利复审需要申请人提出申请,也需要各方对自己的决定说明理由,这些理由需要证据的支持。但专利制度因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弊端而对专利申请过程提出了同时要求,为满足这些特殊要求,引导申请人更好地进行专利申请,需要建立一定的规则限制。专利复审作为专利审查程序的一部分,作为一种救济程序,其证据规则对于申请人的引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专利;专利复审;证据规则;价值导向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標识码]A
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外交活动中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为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面对“新机遇”,我国知识产权先行意识增强,进行了大量投入。同时,在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也急剧增加,快速增加的专利申请,体现了我国科技的发展,但对专利审查也带来了挑战。缩短审查周期是应对这一挑战的有效方式。
1 专利复审中的证据规则
专利复审是专利审查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决定不服,由申请人提出请求而启动的一种救济程序。作为一种救济程序,体现了对私权的保护,作为专利审查程序的一部分,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的延续,需要考虑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审查员的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此时,申请人和审查员对于专利申请的内容理解存在差异。在专利复审中,需要对这些不同理解进行统一,尽量得到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对于这些理解的统一,是对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是建立在一定的证据规则之上的证据事实的认定。
证据规则主要是涉及证据资格的规则,对于专利复审中的证据资格,《专利审查指南》中有一部分原则性规定。原则性规定对于日益增加的专利复审案件造成一定的障碍,不仅专利复审程序中相关审查人员应用这些规则较为困难,而且申请人对于这些原则性规定可能存在误解,存在不合理期望,对于审查结果难以接受,使得审查周期变长。面对我国日益增长的专利申请,过长的单案审查周期会延长整体审查周期,对于我国专利政策的发展不利。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专利制度是一个重要制度,专利审查周期是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缩短专利审查周期,对于“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专利制度的推广具有重要意义。
2 支持专利复审理由的事实不同
专利复审是申请人对于驳回决定的不服而提出复审请求启动的审查程序,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应当在复审请求书中说明请求复审的理由,必要时还需要附带一定的证据。附带相应的证据是用于证明其复审理由的,对于不同的复审理由,需要不同的证据支持,也使用不同的证据规则。明确的证据规则有助于事实的认定,引导申请人进行合法的行为。要明确证据规则,首先需要明确其相应的复审理由。对于复审理由的区分,有助于复审事实的认定,有助于明确用于证明不同事实的证据规则。
在专利复审程序中,通常涉及申请人、原审查部门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三方主体,其对于发明是否能够获得专利权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理由和相关的证据。尽管三方提出理由的权限和证据资格的规定不同,但对于其提出的理由的分类大致相同。为方便明确证据规则,本文将这些不同主体提出的理由分为两类,一是专利申请公开内容是否存在缺陷;二是对于“公知常识”的理解具有分歧。
3 区分复审事实适用证据规则
在专利复审中,对于相关事实的争议,可以按照复审中不同的理由,将其分为两方面,一是与发明本身相关的事实;二是与发明本身无关的事实。对于这两方面的事实,应该适应不同的证据规则,以实现专利制度价值追求。虽然在复审程序中有三方主体可能提出新证据,用于证明存在争议的事实,但《专利审查指南》对于原审查部门和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新理由和新证据的范围有所规定,虽然仍不具体,但对于正常应用和理解影响不大。对于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供新证据,但对于新证据的种类和证据资格都没有规定。下文从理论上对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的证据资格进行分析,以使其相对明确。
3.1 与发明内容相关事实的证据规则
我国专利制度实行先申请原则,对于同样的专利发明内容,只可能对在先申请的专利客体授予专利权。这一原则可能造成某些申请人为了获得专利权,将尚未完成的发明内容进行专利申请,已获得一定的优势,但这违反了先申请原则的目的。为克服这一缺陷,专利制度规定了对于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要求,只有通过实质审查,申请时公开的发明内容能够实现的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这就要求了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内容进行充分公开,也是专利制度以公开换权利的本质要求。
专利制度授予申请人垄断权,对于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为平衡负面影响,专利制度要求申请人充分公开其发明内容以使社会公众可以方便地利用该发明内容进行研究,促进技术的快速进步。专利申请的公开程度,公开内容的准确性对于他人在此基础上的研究具有重要影响。专利申请人在其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对于与其发明内容相关的说明和证据的公开,应该达到他人基于公开内容可以达到同样或说明书记载的效果。
当一项专利申请因其技术原因被驳回,申请人申请启动复审程序后,对于技术本身的证明,应以其公开的内容为标准。如果他人根据其公开的技术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但其对已经公开的技术进行一定的补充,或者对其自身进行实验的效果进行证明,可以达到说明书记载的效果,则其可能存在公开不完全的问题。对于上述情况,可能存在的一个原因是说明书记载有误,申请人未发现对结果有重要影响的细节,另一个可能是申请人故意隐藏了部分技术细节,导致根据公开的内容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申请人也有可能对尚不成熟的技术申请专利,在申请后继续开发,获得成熟的技术。这些情况都不符合专利审查的要求,都不应该获得专利权。
3.2 与发明本身无关事实的证据规则
在专利审查程序中,有很多事实需要认定,有些与发明本身有关,有些与发明无关。有发明本身无关的事实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对“公知常识”的认定。“公知常识”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理论上其本身不存在认识错误,但实际上由于人的认知水平不同,利益诉求不同,对于“公知常识”的理解难免出现偏差。
“公知常识”对于专利申请的影响较大,可能直接决定发明能否获得专利权,对于这一事实的认定,难以达成共识。在专利复审中,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各方都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专利复审被视为一个“准司法”程序,其理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故而,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各方都可以适用同样的证据规则,用于证明这一问题的证据,只要不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定,专利法对其证据资格没有特殊要求。
4 结语
专利制度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也因其赋予私人一定的独占权而产生了一定的弊端,专利制度应该注意调和私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以降低专利制度的弊端。证据规则具有一定的价值引导作用,通过对专利复审中证据资格的确定,以引导专利申请人及时充分地公开其技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独占带给公众利益的影响。明确的证据规则,还可以促使申请人及时充分公开,可以减少争议,方便审查,缩短审查周期。
对于发明事实的认定,其涉及对公共利益和私权之间的平衡,需要申请人及时充分公开。在复审程序中,对于这一事实的认定应该是建立在证据上的证据事实,有资格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据应该是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且能得到说明书内容支持的证据。对于“公知常识”这一客观事实的认定,不需要专利申请材料的支持,但这一客观事实应该是发生在申请日之前的事实,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应该产生于申请日之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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