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P2P网络借贷的风险防范与监管

2018-05-14 17:05魏雅隽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年24期
关键词: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监管

魏雅隽

[摘 要]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P2P风险有所积聚,存在基础资产披露不充分、误导性宣传、定价不公平、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缺乏运营失败疏导等问题,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害。本文详细探讨了P2P存在的主要风险,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措施及可细化的监管规则,希望能够促进P2P规范有序发展。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1 P2P网络借贷概述及分类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下逐渐发展形成的一种新型借贷模式,指个人或机构利用此平台直接向其他个人或机构出借资金,并从利息支付中获取回报,且本金随着时间推移而被逐渐偿付的模式。

P2P网络借贷分类三种模式,分别是渠道类平台、定价类平台和全权委托式平台。

1.1 渠道类平台:投资者选择基础贷款或证券

这种商业模式的平台作为信息发布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可以查看和评估基础资产为证券或贷款类潜在投资机会信息的平台,投资者可直接在平台上选择需要的投资工具。

该平台的作用集中于:仅向投资者进行投资机会的宣传,而不参与这些投资或贷款的定价过程(借款价格由借款人和投资者直接谈判)。投资者基于可获得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会将投资分散在多个贷款或投资标的,而不是选择投资单一标的,这种决策是由投资者自行决定的;对潜在投资机会进行尽职调查;管理相关投资。

1.2 定价平台:平台自定贷款标的价格,但投资者选择贷款标的

该类平台与渠道类平台相似,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标的合同贷款,但是平台会对其对外发布的贷款或证券进行定价。平台规定了借款人必须支付的贷款利率和投资者收到的利率。

该平台的作用集中于:平台承担对于想要在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责任,由平台决定是否发布这些信息;平台负责对标的进行准确定价,计算贷款收益,并对外宣传每个标的的预期收益,投资人所获的收益取决于投资人从平台展示的标的中自行选择的信贷资产或其他投资。

1.3 全权委托式平台:平台对标的进行定价并替投资者选择能够实现预期收益率的贷款组合

该类模式下,平台对外宣传通过该平台投资的能力,通常会突出投资者将会获得的预期收益率。在平台选择的借款人池子里内,投资者通常不知道他们借给谁,同时也不能选择借给谁或拒绝借给谁。这些平台对贷款进行定价并宣传预期收益率。

该平台的作用集中于:通过将投资者的本金投入到特定的贷款投资组合,以达到先前对投资人宣传的综合预期收益率;该平台的行为实际上类似于投资者的“自由裁量管理人”,因为平台挑选了投资者接触到的贷款。一些平台让投资者选择他们希望面对的风险水平。平台通常会有一个自动化的选择贷款的流程,这与他们的算法所建立的风险标准是一致的。

2 P2P网络借贷存在的主要风险

2.1 基础资产披露不充分,投资者不能知晓面临的真正投资风险

对于渠道类平台和被动定价类平台,投资者倾向于他们可能实现的回报与他们自己选择的基础投资或贷款收益相关。投资者可能不了解基础资产的回报特性,而且他们对风险的理解取决于平台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和经验。

平台往往没有向投资者提供据以做出明智投资决策的充分信息。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平台本身没有获得必要信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平台不具备合适的系统和控制措施来收集有关其推进的潜在的投资和贷款信息。这将导致投资者可能会基于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来决定投资哪些标的资产。

另外,持续性信息披露不足也导致投资者可能受到损失,因为投资者未获知更新信息,如无法意识到其投资中的贷款已经违约,从而无法对其做出明智的决策。

2.2 误导性宣传,投资者未充分了解他们所承担的风险

每一种商业模式都会在投资者的眼中产生不同的期望。投资者的期望或者平台给投资人的预期与实际提供服务之间的差异将会给投资人带来损害。尽管借款合同是投资人的风险敞口,但投资人可能将其视为结构性或者储蓄类产品。

投资者过高的期望主要来自P2P误导性宣传,其主要表现有:平台宣传未包含明确的投资风险警告;平台创造出一种稀缺感,使投资者出于担心自己错过机会而采取冲动行为;广告中包含了过去的业务表现,但没有明确警示说明这并不意味着未来的业绩;广告宣传最高的目标回报率,导致投资者误以为存在固定回报。

2.3 定價不公平,投资者无法就他们所承担的风险取得公平的收益

投资者面临借款人的潜在信用风险,并根据贷款合同与他们建立直接关系。这意味着他们承担了贷款不能偿还的风险;平台通常不会面临这种风险。如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大幅度高于投资者有权获得的利息,平台收取差额,这显然是对投资者的收费。如果没有将这些费用认定为投资者的成本,投资者就不能因其面临的实际风险而取得公平的收益。由于P2P平台代表投资者推进贷款安排,并非从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中借贷,投资者直接承担信用风险,若缺乏妥善处理就会带来严重的损害。

2.4 风险管理能力不足,无法实现对外宣传的预期收益率

投资于全权委托式平台时,与投资回报平台积极管理直接相关。平台实现预期收益率的能力很大程度取决于平台选择适合贷款组合的能力。这包括平台评估风险、收益、违约率、违约损失的能力。该类型平台需具有风险管理框架,使其能够确定是否可以实现对外宣传的收益水平。如果平台能够较好地管理投资组合,它可能会比自己进行投资实现更好的风险报酬比。然而,如果风险管理不完善或失败,这可能会对投资者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而无论贷款基础资产表现如何。

2.5 运营失败疏导缺乏,可能导致公众对P2P信心下降

如果缺乏有效的业务疏导或转移,一旦P2P平台停止提供管理和经营服务,就会对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损害,并可能引导公众对P2P信心下降。投资者有可能无法获得部分或全部通过平台偿还的贷款,或者需要亲自直接从借款人手中取回款项。由于单独的P2P协议通常仅涵盖少量借款额,投资者对潜在的大量个人借款人行使其权利在经济上并不可行。相反,如果单笔贷款包含多个P2P协议,借款人可能需要向多个投资者偿还,并需要平台提供便利。

3 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的防范以及监管

2016年8月银监会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0月银监会、工信部、工商管理总局联合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2017年2月银监会出台《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2017年8月银监会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对P2P相关活动进行了规范。但由于P2P在发展过程中变形很快,仍然呈现风险高发势头,有必要针对P2P细化相关监管规则,并规范应急和退出管理要求。

3.1 充分收集信息并完整披露

P2P商业模式的核心是借款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直接协议,投资者承担贷款未能偿还的风险。投资者应能获得与其所承受风险相当的公平回报,因此平台推出贷款之前的信息收集阶段至关重要。

在投资者选择个人P2P协议进行投资之前,平台应适时向其披露以下信息:平台确定协议价格的情况下,披露详细价格,包括借款人支付的年利率;P2P协议的到期日;借款人还款的频率和金额;借款人应支付的总额;公平描述考虑到费用、违约率和税收后的可能的实际回报;平台确定协议价格的情况下,信用风险评估的详细情况;借款人或投资者须缴纳的费用;平台确定协议价格的情况下,P2P协议的风险分类。

3.2 对投资者宣传的最低要求

平台对投资者的宣传必须满足公平、明确且不具有误导性的要求,平台应至少披露以下信息: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的方式和范围;如何评估贷款风险;平台是否会确定P2P协议的价格及其在确定价格中起何作用;投资者不能选择签订具体的P2P协议时,平台在为投资者选择P2P协议及构建贷款组合过程中起何作用;说明对逾期付款或违约贷款的处理流程;公司是否在不涉及投资人决策的情况下,决定将P2P协议转让给另一投资者。

平台应该向投资者说明,平台无法运作时可能存在如下风险:可能停止经营管理P2P协议;平台无法运作后,参与继续经营管理P2P协议的任何第三方可能不受与平台相同的监管制度和要求约束,从而导致监管保护降低的可能。

3.3 合理的贷款定价机制

对于贷款定价的P2P平台,基于借款人所造成的风险进行公平、一致的定价非常重要。平台应当有一套恰当的机制,以确保其为投资者提供的价格准确反映借款人的信贷风险。定价可以通过设定利率或计算现有贷款转移给其他投资者的贷款现值来完成。定价应至少考虑具体贷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和信贷利差。公平合理的价格意味着总会涉及一定程度的判断。但是定价应当出于诚信善意,基于与贷款类型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估值。

3.4 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框架

应当明确要求P2P建立适当且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降低投资者的风险。风险管理框架应当通过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等维度对借款人按信用风险进行分类。如平台根据风险将贷款分为A类、B类、C类或D类,并且宣传A类、B类和C类组合贷款的目标回报率为3%,向投资者分配前述投资组合。那么该投资组合进行任何重新平衡时,平台不能将D类贷款加入投资者的投资组合,因为这超出了投资者签署的风险标准。

平台的风险管理框架还应适合平台业务模式的复杂度和促成的贷款类型。风险管理框架需要适当测试,包括考虑如何定期将预测结果与实际结果进行比对,并根据需要将比对结果用于对模型进行加强和改进。

3.5 明确平台停运疏导规范

平台具备全面而有效的疏导安排,以便在平台停止运行时尽最大可能地继续经营管理贷款。应制定P2P解决方案手册,使投资者和借款人将P2P协议的经营管理服务从平台转移到另一家公司时,指定的管理人、接管人、受托人、清算人或类似职务的人员经要求可即时获得其P2P解决方案手册。P2P解决方案包括:关键工作人员及其各自职务;关键工作场所;档案保管制度,包括如何整理档案;所有相关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设施;平台任何外包服务提供方主要人员情况;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客户合同、服务合同和供应商合同;组织结构图;疏导安排下需要采取的步骤;可能需要依赖的合同条款;如何能持续披露的詳细信息。

3.6 加强联合执法,减少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

应加强P2P网络借贷的监管规则的联合执法监督,各监管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在各自牵头领域或行政区域开展清查时应加强合作和互通情况,对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P2P平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行为应当采取集中整治,适时公布整治进展,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主动、统一发声及对外宣传,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减少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

4 结语

P2P网络借贷的发展能够有效地刺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帮助,但是当前阶段P2P网络借贷的整体发展呈现出一种无序化的状态,严重地影响了市场的稳定性,对此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希望能够加强对P2P网络借贷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其能够呈现良性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张国文.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防范与监管[J].武汉金融,2014(04).

[2] 周闻涛,朱博武.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防范与监管[J].经贸实践,2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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