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婷
[摘 要]新《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后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率空前高涨,行政机关败诉率逐渐增加,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一直在其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法院在政府信息公開诉讼中由之前立案的“尴尬”处境到如今的积极发挥“能动”作用,对推动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新《行政诉讼法》;信息公开诉讼;能动司法;司法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新《行政诉讼法》后,诉政府信息不公开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除了公众对知情权日渐增加的诉求,法律法规的产生发展和完善也是十分重要的原因,不仅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称公民)主动维权,也使法院作为公民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外部监督者不再感到“无力”,司法能动主义的发挥有了强有力的政治动力和法律推力。
1 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院的“尴尬”地位
尴尬通常是指处于一种难以处理的两难境地,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处境就是如此。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地位是可以完全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但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法院往往处于一种两难的尴尬境地:据北京市高院2008年发布的消息显示,北京市由信息公开引起的10起行政诉讼中,没有一起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不是撤诉、驳回起诉就是不予受理。法院既不能发挥出其所固有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作用,也不能以最公平公正的立场来直面矛盾解决问题,而只能在公民和政府之间保持沉默。
1.1 原因
(1)历史传统: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官本位国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使权力至上、官员至上的思想根深蒂固,官与民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与政府相关的信息都是国家机密,保密是正常的,公开才是例外;普通民众也没有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意识。“民告官”不是没有,但却很少而且能赢的寥寥无几。在这种传统文化影响下,政府信息公开的阻力很大,诉政府信息不公开更是难上加难。
(2)法律不健全:我国只有《公开条例》而没有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在《公开条例》中也只有第三十三条一条提到了信息公开诉讼。《公开条例》没有对“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一原则进行明示,虽然这一原则在国际上已经得到广泛认可,但对于中国的文化土壤来说,不规定就意味着排斥。
1.2 后果
《公开条例》的施行,虽然给公民“民告官”的信息公开诉讼提供了法规上的保障,但法院的大门对于信息公开案件的申请人来说依然是很难跨进的。对于信息公开诉讼申请,法院最多的表现是保持沉默即不予受理。2008年5月5日,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邓松柏等5位市民为了查清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一直奔走在有关部门之间,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被拒绝后,一纸诉状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成为中国“信息公开第一案”。但除了汝城县法院明确表示不受理外,彬州中院和湖南高院也一直沉默,早已过了法院是否受理的15日答复期。
2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法院的“能动”地位
2.1 概念
“能动”一词源自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指的是对美国司法制度中审判行为的一种见解。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
要做到能动司法,法院应该由“被动”到“主动”,积极主动地正视问题、化解矛盾,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可以创新审判方式,从消极审案到积极引导,如在具体审理中法院做好释明工作,开展巡回法庭,赠送相关知识手册等;对一些不严重的纠纷,可以实行就地化解,建立调解平台。
2.2 转变原因
2.2.1 做到能动司法的法院可以适应社会变化产生的新情况、新形势,改变原有的机构运行模式,可以弥补法律漏洞和缺陷,使法官能更积极主动地发挥审判权,更好的依法断案。
2.2.2 完善司法职能的能动,可以依托审判的平台,完善能动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积极对社会矛盾进行预防和司法外解决。
2.2.3 能动司法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促进社会治理规则的建立健全,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推进中国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
3 对推动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意义
(1)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减轻政府对司法的干预作用,回归办案本位。既可以引导更多优秀法官回归本位,向审判一线倾斜,调动优秀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对提升法院办案质量与效率、促进法院审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2)推进员额制改革,打破论资排辈的老习惯,给年轻人更多的机会,调动更多的司法资源到办案一线。通过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门槛和职级待遇,把优秀的司法人员吸引到办案岗位、充实到办案一线,实现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精英化,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3)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可以全程负责,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司法权,激励办案司法官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有利于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促进反贪反腐工作的进行,使司法人员审慎的行使司法权;还可以树立司法权威,使国家司法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
通过法院能动司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既可以有效地制止司法腐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也能更好地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住了这道防线才能更好地建设和谐公正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 赵正群,胡锦光,王锡锌,王四新,莫于川.政府信息公开法制比较研究[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2] 江必新,邵长茂.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