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幼儿园虐童”事件引发道德与法律的思考

2018-05-14 17:05杨慧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年19期
关键词:幼儿教师

杨慧

[摘要]幼儿本该被给予更多的呵护与关爱,然而,近些年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接连不断的曝光在公众面前,引发社会各界高度重视,与此同时,我们不仅要谴责施虐者的冷漠无情,更应当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分析与思考,找出导致事件不断发生的原因。此外,只有在思想和道德上认识到虐待行为对幼儿心理上造成的严重危害与后果,在法律层面建立健全虐待儿童法律体系及社会监督举报机制,提升幼儿园教师道德素质,才能预防和减少虐童现象的再现。

[关键词]:虐童;刑法规定;幼儿教师;道德与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从对物质生活层面的迫切需要逐步转向更加关注自身权益的发展,同时儿童权益保障问题更是得到广泛关注。2017年11月1日和3日流传出两段虐待儿童视频,令人震撼。某亲子园的女老师把刚刚走进教室的一名小女孩的书包扔在地上,随即用力击打该其头部,并将她猛推向桌脚;一名身穿黄色衣服的女老师将一管绿色的物品轮流喂给排排坐的孩子,随后,视频中每个被喂了此物品的孩子开始嚎啕大哭。同年11月23日,北京一家幼儿园出现一起轰动全国的幼儿园虐童事件,多名幼儿家长反映,该幼儿园教师给学生扎针、喂药片,存在虐童嫌疑,事件曝光后,警方立即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诸如此类的事件还有很多,虐童,这个一直以来被人们忽视的问题,随着报道加深越来越引起人们以及社会舆论的关注,这些问题严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发展,因此,只有认识到所产生的危害,并及时规范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虐童法律体系和社会监督举报机制,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进行深刻的思考,虐童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1    虐待儿童的定义及社会现状

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WTO)将虐待儿童定义为:“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及对其进行经济性剥夺。”由于受害者是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所以虐待儿童是暴力事件中最严重的行为。公众所广泛理解的是虐待儿童行为一般为狭义上的虐待行为,这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意或无意地对儿童造成伤害甚至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广义上的虐待儿童可以理解为无论是父母还是其他对象做出的其他任何伤害儿童的行为,从这一角度解释中虐待儿童的施虐主体是不受限制的。

根据有关报道,近几年来世界各国虐待儿童案例在数据上呈上升趋势,例如,美国和日本,都有详细数据报道近年来虐童案受理情况,以便及时检测和干预。在我国,虽还未有详细数据显示,但就媒体报道的部分虐待儿童案件,表明目前我国虐待儿童案例日益增多。这些典型案例可能仅仅是其中的小部分,还有许多案件未被媒体报道,引起公众对虐童事件的思考。各种虐待儿童的残酷行为令人震惊,然而国家对虐待儿童有关法律规定的空缺使得一些施虐者还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同时,诸如此类的虐待行为会给儿童造成极大的危害,对他们身心健康的发展都有极大影响,他们会感到恐惧,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甚至一些受过虐待的孩子容易深陷幼儿园的痛苦回忆无法自拔,影响日后接受高年级学校教育,产生厌学情绪。在性格上,活泼开朗的儿童会变得自闭、自卑、焦虑,难以抹去受虐待的阴影,甚至出现更严重的心理疾病如抑郁症、自杀倾向等,以及身体疾病如心脏病。除此之外,受到过虐待的孩子不但心灵上留下阴影,而且对身体机能也会造成一定损伤,2016年世界卫生组织对虐待儿童带来的后果进行总结发现,其中一条是会造成儿童肥胖。这些危害及后果警示人们需要更加迫切的关注到儿童权益问题及国家相关法规的建设,预防和减少虐童行为的发生。

2    我国受虐待儿童有关法律现状

2.1    我国虐待罪的刑法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它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这一罪明确体现侵犯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目前,针对儿童权益问题我国已有妇女儿童权利保护中心以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来保护儿童的基本权益,但是,就儿童自身而言,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是他们了解并合理适时地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就目前报道现状,幼小的儿童不了解、不知道这一组织和法律,没能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请求,这些部门也就无从着手提供帮助解决他们的难题。

2.2    举报制度不完善,虐童案件发现晚

近年来报道的虐待儿童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施虐主体多为父母或幼儿教师,且发现较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从另一角度解读这一规定它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报告未成年人是否受到伤害,而非必须提出检举或报告,从侧面显示出我国监督举报制度还不够完善,未建立强制举报制度。

2.3    调查程序不合理,兒童权益未得到保障

近年来,虐待儿童的事件也多有爆料,但大多未见到后续调查,因此科学合理的调查程序能够为所有受虐待儿童提供保障,举报虐待儿童事件之后,接受举报机构应及时调查并核实举报内容,同时对受虐待儿童提供法律支持、医疗以及资金援助。目前中国还没有设立专门的虐待儿童救治机构,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问题、以及如何尽早发现这种虐待儿童的行为并及时举报,也还做出未明确规定。

3    完善我国虐待儿童刑法规定

3.1    明确界定虐童行为

国外许多立法较发达的国家在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这一方面都做出了很好的表率。澳门《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内之教育制度及社会保护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虐待儿童的行为是足以使儿童安全、健康、品德培养或教育受到危害的行为。其中“安全”指环境安全;“健康”指身体健康;“品德”指对儿童精神上的健康状态关注;“教育”指儿童基本的社会生存教育。这种虐待儿童的定义既包括了对儿童造成的身体伤害,也包括在儿童发展过程中所受到的心灵和精神上的伤害。再如2000年日本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制定并实施了《防止虐待儿童法》,规定将虐待儿童定义为身体外部伤害、猥亵与教唆儿童猥亵、疏于照顾致影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以及精神虐待四种。这些虐待儿童的定义都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并不断完善。

3.2    完善我国现行举报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的举报制度还不够完善,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借鉴立法较发达国家的举报制度,提出建立强制举报制度,完善现有的举报机制。1974年美国通过并实施《儿童预防与处理法》,该法规要求各州必须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规定了家庭医生、教师等在内的义务举报人要及时报告虐待儿童行为,否则会受到相应处罚,甚至承担民事责任。2000年5月,日本颁布并实施《儿童虐待防止法》,规定学校的教职员、医师、律师等人,必须及时发现儿童虐待行为,同时还规定公民如发现虐童现象,须向“儿童咨询所”报告。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举报制度,有学者提出我国在完善举报制度时,首先应明确举报主体,即包括义务举报主体以及其他举报主体。在我国,无论施虐主体是教师还是孩子的父母,义务举报人(如邻里、好友等)在发现可能存在虐童行为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部门的责任人也应当及时给予调查反馈。任何人都有权利对虐童行为进行举报,同时应当鼓励更多人加入到监督中,让更多被隐藏的行为尽早发现,做到广泛监督。其次,除了强制举报制度,还应通过采取多种举报方式限制虐童事件的发生。美国最先通过设置电话专线的方式受理虐童咨询,并交由专业的专家进行危机干预,以保证儿童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做为举报主体部门,要做到建立健全举报设施、搭建举报平台,如成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现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对人们的生活影响越来越大,借助多种网络平台,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如微博、微信公众号,设立网络监督信箱等进行有效监督。

4    虐童事件道德与法律的思考

4.1    马克思主义的生命价值观

法律将道德规范化、强制化,同时,法律明确人们清楚地知道“做”与“不做”的界限,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相反,道德则具有较弱的强制性,它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生活的行为规范,用来调节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生命价值观强调,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更是自为存在物,是“自为的存在着的存在物,是类存在物。他必须既在自己的存在中也在自己的知识中确证并表现自己。”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综合。”马克思主义生命观在于引导人们认识生命的基本属性,即共在性和社会性,理解社会的发展就是处于社会之中的人的发展,也就是每个人彼此的社会关系发展。每个人无论职业社会背景都应关心、爱护和尊重他人,同时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遵守社会规范及制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虐童,这一危害社会的行为,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基本的生命价值观。

4.2    从幼儿教师角度出发的道德与法律的思考

从这曝光的虐童事件中來看,其中施虐者大多是幼儿园年轻的女幼儿教师,因此,对于如今年轻一代的幼儿教师群体,从道德的层面来看,首先,幼儿教师是教师队伍的一部分,大部分幼儿教师入职之初认为幼师工作与普通教师工作并无不同,工作较轻松,且同时享受高收入、高社会地位的待遇。然而,当他们逐渐懂得幼儿园的日常工作是琐碎和平凡的,情况又是复杂多变的等等,艰巨的工作压力及大量的工作内容使得他们感到消极沮丧,产生负面情绪,开始懈怠工作。

其次,多数幼儿教师工资低。由于幼儿教师工作量大,需要投入精力的事情多,所得到的薪金却无法满足付出的努力,不成正比,且幼儿园日常工作琐碎,一些儿童生活需要特殊照顾,以及大量的课堂教学工作等等,诸如此类事情致使不公正感由此产生,幼师会出现消极怠工、辞职的现象,更有甚者出现一些虐童行为。

最后,公办园的政策不够完善。近几年来,许多家长反映学前教育“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其原因在于政府公办幼儿园数量少且公办幼儿教师短缺,然而大多私立幼儿园规模及设备不规范,教师素质有待考核。从这一角度,国家应大力开办公办幼儿园,完善公办幼儿园体系内教师的数量与质量,为儿童提供更好的幼儿基础教育。

4.3    从幼儿教师主体角度杜绝虐童案件再次发生的建议

根据幼儿教师自身因素、工资低以及社会现状“入园难”的问题,首先,从幼儿教师主体的道德层面,要不断提高幼师群体的道德素质、专业素养。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对每个人的人生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幼儿教师应努力提高各方面素质及自身修养,学习并接纳新的专业知识,研究并创新适合当代幼儿的教育管理模式,同时更加注重师德的培养,拥有爱心、耐心以及责任心,做到真诚地关爱和教导儿童。

其次,从心理学的角度,人一生的发展往往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需求,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将人一生的多种需求分为5层,其中除了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更重要的需求是情感和归属、尊重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三个方面。幼儿教师在工作中,正是因为辛苦的付出与待遇不成正比,无法满足他们在尊重以及自我实现层面的需求,极大地影响他们在工作中收获到的幸福感,从积极向上的情绪状态转变为负面消极情绪。因此,提高幼儿教师的薪资待遇,培养高素质人才,更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虐童现象的发生。

最后,从法律层面,幼儿教师应深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幼儿园也应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加强普法宣传,给孩子们创建一个更美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5    虐待儿童罪名入刑的意义

将虐待儿童单独作为一项罪名写入我国刑法,能够给予儿童更权威地保护,孩子应该在良好、健康的环境下成长,从小塑造并逐步建立完善、健全的人格。众所周知,201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酒后驾驶、醉酒驾驶、酒后驾驶营运车辆、醉酒驾驶营运车辆、酒后或醉酒驾驶”等处罚正式实施,一旦违法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随着醉驾入刑,酒后驾驶的人正逐步减少,因此将虐待儿童罪入刑,之后也必然会减少直至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更加确切的保障儿童免受伤害。同时,每一名处于基础教育中的人民教师更应约束自己,做到不触碰道德与法律的底线。

[参考文献]

[1] 刘娟娟.儿童虐待问题研究概述[J].青年研究,2008(02):36-39.

[2] 王超. 防止虐待儿童法律救助制度之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5(02):51-52.

[3] 马克思.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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