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时代的童年危机与守护

2018-05-14 09:05索长清孟奕彤王唯一
现代教育科学 2018年2期
关键词:童年反思儿童

索长清 孟奕彤 王唯一

[摘 要]“童年正在消逝”是著名媒体文化研究者尼尔·波兹曼在其著作《童年的消逝》中提出的核心论断。波兹曼运用媒体生态学的方法阐释“童年”是如何“发明”(产生),又是如何“消逝”的。“童年的消逝”是一种辩证的逆转运动,现代化过程中信息科技的持续影响下,“儿童/成人”二元对立的符号模式开始受到腐蚀和消解。“童年”会逐渐“消逝”的断言,不仅引发现代人们对信息时代儿童与童年的关注与反思,对当今儿童教育也是一种警示。

[关键词]儿童;童年;电子媒介;反思

[中图分类号] G6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8)02-0131-05

[DOI]10.13980/j.cnki.xdjykx.2018.02.024

随着以数字技术为标志的新的信息时代的到来,电子媒介深刻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也再次引发我们对儿童及“童年”的反思。在1982年出版的《童年的消逝》中,尼尔·波兹曼教授曾断言,一切信息在电视时代都能够在儿童与成人之间共享,儿童几乎被迫提早进入成人世界所具有的战争与暴力、性爱与伪善、虐待与杀戮……,“童年”逐渐走向消逝。尽管在现代信息时代“童年”并没有如尼尔·波兹曼教授所言走向消逝,但它有所改变,现代社会由“Kid”(孩童)和“Adult”(成人)组合而来的“Kidult”(稚成人)这一个词的衍生就是一个有力证明。

在现代社会,随着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普及,成人“低头族”的数量越來越多,幼儿家长更愿意将陪同孩子一起学习、一起玩耍的时间和任务交付给诸如手机、平板电脑之类的电子媒介,但这种“偷懒”的“外包”行为,不仅推卸了成人的教育责任,还削弱了自己对孩子的“监护权”。然而,更为严重的是,孩子过早地使用电子产品,可能引起“屏幕依赖症”,导致对电子产品的依赖与上瘾,且持续终身。电子产品在“催熟”儿童的同时,也在慢慢侵蚀着童年的概念。为此,尼尔·波兹曼教授有关“童年消逝”的断言给我们重要警示,捍卫和守护童年应成为社会和教育的责任。

一、“童年”是被发明出来的现代概念

“童年”的概念来自于成人的文化分界,而这种区别并不是先天存在并被“发现”的,而是在历史中“发明”出来的。尼尔·波兹曼教授通过对西方历史的追溯发现,“童年”的概念在古希腊与古罗马时代,乃至中世纪并没有专指概念,在那个“没有儿童的时代”,没有一尊塑像是儿童的[1]。在中世纪的西方,学习的方式是口口相传,阅读仅仅是特权阶级的事情。当儿童在7岁时已经能够驾驭语言,他们会说而且明白成人所能说的和理解的一切的时候,中世纪的“童年”就意味着结束了。“没有识字文化,没有教育的观念,没有羞耻的观念,这些都是中世纪童年不存在的原因所在。”[2]而到了16世纪,成人与儿童才有所明确区隔。随着16世纪形成印刷和社会识字文化,有无阅读能力成为定义成人和儿童的标准,成人是有阅读能力的人,儿童即为没有阅读能力的人[3]

“在16世纪和17世纪,童年的定义是通过进学校上学实现的。”[4]儿童是以学习阅读开始的,童年成为对某一阶段象征性成就的描述。随着欧洲思想启蒙运动的兴起和发展,童年的概念和思想在洛克、卢梭等思想伟人的推动下开始了更为广泛的传播。尤其是在西方教育思想史中,被誉为“发现儿童”的思想家卢梭关于儿童观与教育观的著作——《爱弥儿》的出版,对儿童给予了极大关注。“儿童和成人变得越来越有区别,每个阶层都尽情发展各自的符号世界,最终人们开始接受儿童不会、也不能共享成人的语言、学识、趣味、爱好和社交生活”[5],“儿童”不仅被发现,其形象也开始变得具体。

19世纪中叶,“儿童”的特殊本质与“童年”概念便成为社会事实和准则,成为现代社会一种不证自明的“常识”。有关儿童的生理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也愈来愈多关注儿童的特殊性,被誉为“幼儿园之父”的福禄贝尔还创办了专门针对儿童的社会教育机构——幼儿园。在1850—1950年这一阶段,童年的发展达到了最高峰。儿童走出了工厂,进入学校,有了自己的服装、家具、文学与游戏,不仅生活在自己的社交世界,并在数以百计的法典、习俗中被肯定其特殊本质与受保护的地位。然而,就在同一时期,收音机、电报以及后来的电视,开始不易觉察地瓦解童年概念产生的符号环境,所以,尼尔·波兹曼教授断言,从此,童年开始走向“消逝”。

二、电子媒体模糊了儿童与成人的界限

没有秘密,就没有童年。尼尔·波兹曼教授认为,电子媒体不可能保留任何秘密,电子媒体及其所引发的社会变动,侵蚀了“童年”与“成年”的分界线,使得“儿童”与“成人”在信息获得渠道、日常感官经验等方法日趋同质化,“儿童”的社会存在与“童年”的文化意义遭到巨大冲击与瓦解,使“童年”消逝,或至少使童年正在走向消逝。

尼尔·波兹曼认为,童年的消逝肇端于电报发明所带来的技术支持。电报的发明使得原本属于学校和家庭的信息控制权被争夺,改变了原来成人与儿童享用信息的先后顺序以及体验信息的环境、享用信息的数量、种类、质量,“最重要的是,电报开始使信息变得无法控制”[6]。然而,电报对童年概念的影响并不大,只能说是后来将要发生的一切的预兆而已。与此同时,“图像革命”也在展开,以漫画、图画、广告和招贴等图像形式构成的符号世界也在兴起,抽象的文字语言世界成为“一览无余的媒介”。20世纪50年代,正是电子和图像的“相互勾结”,“代表了一个互不协调、却对语言和识字有着很强的攻击力[7]”的媒介——电视产生了。区别童年和成年之间的界限的历史根基开始受到严重的侵蚀。

以视觉图像为主导符号的电视彻底动摇了“儿童/成人”的知识与信息的区隔与信息的使用权,瓦解了信息等级制度的基础,“成人的秘密”在“儿童”面前变得触手可及,使童年走向消逝。与此同时,在波兹曼教授看来,电视导致成人“儿童化”和儿童“成人化”,人的个性消失,人人都变成了一个“大众人”(Mass Man)[8]。尼尔·波兹曼教授指出,电子媒介逐渐占据文化的中心地位,而原来的定义“成人”与“儿童”的识字能力被推至边缘,进而模糊了儿童与成人之间的鸿沟。于是,电视时代出现了婴儿期、老年期以及“成人化的儿童”[9]。成人化的儿童可以定义为“一个在知识和情感能力上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的成年人,尤其在特征上跟儿童没有显著的区别”[10]。在这一时期,“成人化”的儿童和“儿童化”的成人现象不可避免地合二为一了。这样,“童年”作为一个社会结构与一个概念便难以为继,失去存在的意义。

三、“童年”是一个动态的历史概念

尼尔·波兹曼教授在《童年的消逝》的最后一章中提出了六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其中第一个问题就是:童年是被发现的,还是被发明的?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尼尔·波兹曼教授认为,童年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生物的存在。随着文艺复兴运动兴起,人的价值、人的尊严才受到肯定,童年的概念才成为最具人性的“发明”,由此才产生了儿童和童年的概念。但是,“如果童年只是文化的产物——我倾向于相信的这种观点,那么,它需要等待我们的传播环境发生惊人的重组才会坚定不移地重新出现。而这也许永远不会发生了”[11]。在尼尔·波兹曼教授看来,儿童是环境与文化的产物。于是,当文化环境改变时,童年就会像一切社会产物一样,它的持久存在就不是必然的了。

然而,纵观人类发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不同的时代以及不同时代的人们对于儿童都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儿童观”。实际上,“童年”这一概念并不是一个科学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一个一直处于价值观层面进行讨论的概念,基本是一种关于如何看待“儿童”这个个体发展阶段的观点和看法[12]。现代生理学、心理学等诸多学科的发展和进步都充分证明,儿童期是人类个体生命周期的起始阶段,儿童的身心发展具有与成人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而且这些特点和规律是客观存在的,那么,拥有这些特点和规律的儿童固然是客观存在的,所以童年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依赖于是否被人发现这一条件而存在。当然,不同社会、不同时代的人们由于受到社会制度、思想、文化、科学的发展水平和人类自我意识水平的限制,他们对于儿童的观点和看法是不同的,他们对于童年的概念和思想的理解和解释也是千差万别的。

尼尔·波兹曼教授将媒介作为童年产生和消亡的依据和标准,难免会有夸大媒介作用的嫌疑。印刷术作为一项技术发明,它只是当时科学、文化、思想等社会因素的综合体现而已。在印刷术发明和应用的背后,社会的发展、思想的启蒙、科技的进步以及在此基础上人类自我意识的提高才是“童年”诞生的决定性因素。尼尔·波兹曼教授“童年正在消逝”的断言也会给人们留下一个疑问:究竟是印刷时代的童年在消逝,还是童年在电子时代消逝?如果印刷术的发明创造了童年的概念,童年专属于印刷术时代,那么,童年的概念是静止不动的,它只会停留在“那时那地”,下一个时代的到来或是倒退到上一个时代都势必会瓦解和摧毁只属于那个时代的童年概念。如果不是如此,童年会在电子时代消逝吗?不得不承认,“童年”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的历史概念,它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转变,会随着文明的进化而不断升级。印刷时代有印刷时代的童年概念,电子时代有电子时代独有的童年观念。因此,成人与儿童各自所独有的生命特征与生活方式才是两者划分界限的参考坐标。

四、“儿童”是具有多重意涵的社会存在

尼尔·波兹曼教授要捍卫的印刷术时代的童年,已经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走向没落,我们的努力无济于事,也无必要。而儿童所拥有的与成人相异的独特生命特征与生活方式,才是我们应努力守护与捍卫现代童年的所在。

儿童是“人”,是一种感性的存在。儿童与成人一样都具有独立价值与独立人格,儿童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并非是成人的缩小版,不是“小大人”。童年期的存在对于人的终身发展也具有独特的意义,童年并不仅仅是为成年生活做准备,或是未来生活的预备。作为自为存在的生命体,每一个儿童都拥有自我生长、自我规定与自我创造的能量与能力,在生长发育与发展的过程中也有多种可能。卢梭在他的教育學名著《爱弥儿》中明确地表态:“在万物的秩序中,人类有它的地位,在人生的秩序中,童年有它的地位:应当把成人看作成人,把孩子看作孩子”“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以前就要像儿童的样子。”[13]他明确肯定了儿童自身所具有的价值,成人不应以成人为中心理解儿童及童年的价值与意义,更不应以“成人本位”的视角对儿童的生活与未来进行审视或设计。

儿童既是自然的存在,也是文化的存在。儿童作为自然的存在,其生理基础和属性是“属人”的,从胚胎到成熟,从婴儿到成人,童年这一阶段意味着个体发育的未完成状态,他们的活动器官在构造和技能上具有非专门化的特点和性质,他们处在不完善、未完成、非确定的状态,具有适应环境的潜在可能性与非限定的可塑性。而且,儿童拥有属于自己的文化世界,“它是由儿童的认识世界、儿童的道德世界、儿童的审美世界和儿童的交往世界等构成的纵横交错的立体世界”[14]。他们喜欢探究,对周遭世界充满好奇与疑问,喜欢游戏,以其为一日生活的基本活动,儿童文化有着儿童自己的逻辑与规则、一套儿童独有的语码,整体感知与反应、诗性的逻辑、游戏精神等共同构成了儿童文化的基本特征[15]

儿童是权利的主体。现代社会的儿童观强调每个儿童都是积极主动的、有能力的权利主体。人权普遍性的前提是普遍和平等的人的价值与尊严,其根源深深植根于人类的本性和人的存在方式,“人是目的”的基本命题就是要求把人看成价值的主体而非客体,同时需要用权利来肯定及保障人的价值与尊严[16]。对权利的强调与尊重逐渐成为当今时代世界各国奉行的社会价值准则,权利意识也受到所有社会的倡导。受此种趋势影响,无论是在国际与国家法律制度、社会道德意义或个体发展观上讲,儿童权利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普遍重视。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多项国际性条约的签署,集中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儿童权利的重视,我国在《宪法》《刑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也有对儿童基本权利的明确规定,儿童在意识形态上的变化在法律上也得到印证。

五、现代社会的“童年”需要守护与捍卫

尽管尼尔·波兹曼教授“童年正在消逝”的论断有些危言耸听,但是她的断言和论证说明电子信息媒介所具有的负面作用对童年的威胁和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警惕和预防电子信息媒介对儿童生活状况的消极影响,提醒我们要注意教育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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