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红包所得税问题的思考

2018-05-14 08:55徐远
财讯 2018年21期
关键词:所得额公益性公益

徐远

随着移动支付的迅猛发展,网络红包应运两生,由此产生的涉税问题不容忽视。本文从网络红包的性质、特点入手,对网络红包进行分类,着重分析几种常见网络红包在涉及所得税方面的问题,并进一步指出网络红包作为一种广泛传播的涉税事物可能存在的潜在隐患及相关思考。需要指出的是,網络红包的税收问题可能涉及多个税种,本文仅关注其中的所得税问题。

网络红包的性质 特点

从表面上看,收发网络红包更像是伴随互联网而生的社交行为,但从支付方式来看,其本质是利用互联网应用软件进行的经济行为。网络红包之所以能够迅速融人人们的生活,其独有的属性起到了关键作用:一是,娱乐性。与传统实物红包不同,网络红包的收发带有一种游戏色彩,成为当前网络社交新宠儿。二是,私密性。网络红包的收发只有同属一个红包群内的好友才能参与,具有一定的私密性。3.便捷性。网络红包的收发多通过手机APP完成,这为收发红包带来了极大便利。

网络红包的分类

网络红包种类繁多,从不同角度可分为多个类别,本文仅考虑派发红包的对象、用途两大因素,将其划分为亲友红包、员工红包、公益红包和营销红包四种类型。

(l)亲友红包

指亲朋好友个人之间收发的红包。

(2)员工红包

指企业管理者以个人或企业名义利用网络向员工发送的电子红包。

(3)公益红包

指以公益组织或机构为发起人,由企业或个人出于公益捐赠目的派发的红包。

(4)营销红包

指企业为提升销售额,以红包为宣传媒介,向消费者或经销商派发的红包。网络红包涉及所得税问题的分析

(l)亲友红包涉税问题

从来源看,此类红包属于《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款规定的“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应按照20%的税率征税。但此处有三点问题值得推敲:

1.若对此类红包进行征税,由谁监督,如何监督,如何保障税款的全额征收。

2.此类红包往往金额较小,相比之下征税成本是否过大。

3.此类红包多用于亲友间联络感情,若对此征税是否合情,是否会面临较大的征税阻力。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是否对于此类红包征税有待商榷。

(2)员工红包涉税问题

此类红包可细分为两种,一是通过网络红包方式向员工支付工资、奖金等;二是为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以网络红包形式发放的小额鼓励性红包或生日红包。

1.网络红包形式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

企业通过派发网络红包向提供劳动的员工支付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虽然从支付形式上看不再是传统的现金或银行转账形式,但实质仍是企业为获得员工劳动向员工支付相应报酬,因此仍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按照取得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2.网络红包形式的鼓励性红包或生日红包

有些企业建有员工群,为调动工作积极性,企业会在员工群内发放红包,虽然这种红包通常金额不大且多带有鼓励成分,但员工之所以能够获得公司发放的红包是因为其在公司任职,红包的获得以员工为企业提供劳动为前提。因此,应当对员工获得的此类红包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派发此类红包的初衷是希望以此激励员工,若因获得红包而使员工的工资薪金增加,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则可能导致员工适用更高级次的税率,激励性红包的激励作用会被抵消。

(3)公益红包涉税问题

按发放主体不同公益红包可分为两类:个人公益红包和企业公益红包。

1.个人公益红包

此类红包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确定是否属于公益性捐赠。参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若可归属于公益性捐赠,则对于金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公益红包

类比个人公益红包,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确定企业公益红包是否属于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对公益性捐赠有明确限定,只有符合条件的捐赠才属于公益性捐赠。对于公益性捐赠,以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l2%为界,低于的部分可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高于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公益红包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有效监管红包资金的用途,避免出现以公益之名行贿赂之实的情况。

(4)营销红包涉税问题

按红包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现金红包和非现金红包。

1.现金红包

此类红包多是企业出于营销目的通过发起网络抽奖向消费者派发,因此,个人认为对于此类红包应当比照其他抽奖活动,对收到红包的消费者个人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款的规定,将其作为消费者的偶然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发放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非现金红包

企业发放非现金红包相当于对所售商品或服务进行打折销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因此,企业应当从所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中扣除非现金红包的金额,在此基础上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进一步思考

随着“互联网+”在各行业的大范围铺开,网络红包的复杂性和乱象所带来的风险,除了上文提到的借公益之名行贿赂之实外,网络红包还可能被用于跨国交易,甚至被不法分子用来进行洗钱等违法勾当。因此,对于这些涉及范围更广、更复杂的交易,相关部门应尽快着手对其法律风险进行控制。

结语

在“互联网+”时代,财税部门应当紧跟互联网经济的步伐,尽快完善网络交易税收法规,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在促进网络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保证国家的税收安全。此外,财务和税务工作者也应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储备,在深刻领会税法精神和原则的基础上,恰当运用已有的税收政策,妥善处理企业不断出现的新型涉税业务,合法降低企业税负。

[1]南都社论.“微信红包税”迟早要来[J].畅谈,2015,(第14期).

[2]江文汇,李秀华.网络红包涉税问题浅析[J].财会月刊(上),2016,(第8期).

[3]常玉翠.网络红包之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J].企业导报,2016,(第19期).

[4]于明涛,杨静,陈冲.网络红包的涉税问题浅见[J].财会月刊,2015,(第23期).

[5]姜丽艳.网络红包涉税之我见[J].会计师,2016,(第2期).

猜你喜欢
所得额公益性公益
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相关政策文本分析
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策略
公益
公益
公益
公益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