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蓝 蔡诗洁 魏亚娟
共享经济 共享单车 押金
引言
共享单车缴纳押金使用、自己缴纳的押金是否安全、巨额押金去向、单车品牌被曝利用押金融资等主要问题,使得很多人开始指责,共享单车品牌就是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做着租赁经济的生意,却没有租赁经济的信用。关于共享经济和租赁经济的区分
(1)什么是共享经济与租赁经济
上文提到,不少网友吐槽,共享单车本质就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租赁经济。在这里对共享经济和租赁经济进行一个简单的区分。共享经济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陌生关系下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租赁经济则是承租人以酬金为交换在不改变物品所有权的情况下获得一段时间的使用权。
(2)共享经济与租赁经济的主要区别
从整个共享或租赁的运营流程来看,两者并没有区别,都是物品使用权从物品所有者到物品需求者的转让过程,但是为了保证这个流程所采用的模式却不同。共享经济更多地表现为C2C(Consumer to Consumer)模式,用户将自己的闲散可利用物品转让给需要该物品的消费者,每个人既可以是物品使用权的转让人,也可以是其他物品使用权的被转让人,他们都是共享经济平台的用户。而共享经济商家在整个过程中的作用就是提供了这样一个可以连接物品所有者和需求者的平台,自己本身并没有物品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享单车运营模式对共享经济本质
背离的体现
(1)共享经济平台并不具有收取押金的权利
首先,收取押金获得使用权不是共享经济平台的权利。需求方为了获得物品使用权而付出一定费用,准确来说属于物品的租金,而获得租金的人应该是转让物品使用权的人,也就是C2C模式中的第一个“c”。共享经济商家要做的事情,是创建一个平台,这个平台不提供具体的物品,提供的是物品的信息。
那为何共享单车却能向使用单车的人同时收取押金和“租金”呢?这就需要从共享的前一个步骤开始说起。共享经济的本质应该是整合社会已有的闲散资源,给这部分资源找到使用者,但是反观共享单车的运营模式,实质上却更类似于租赁经济。中国市场上几乎所有的共享单车品牌都有自己特有的单车,它们不仅没有利用社会现有的闲散资源,反而是在增加社会闲散资源,然后再利用社会闲散资源中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进行所谓的“共享”。共享经济商家既是平台提供者,又是物品所有者。从这个角度看,共享单车收取押金无可厚非,但是从最开始“既是平台,又是物品所有者”的运营模式就已经违背了共享经济的概念。另一方面,各个共享单车自成品牌,自己的平台上就只提供自己品牌的单车信息,用户常常面临“周围全是小黄车,我拿着摩拜的APP无车可骑”的窘境。共享单车加深了原本就很严重的社会资源浪费,却只对其中的一小部分提供使用信息。这样的情况下,共享经济的“共享”何处体现,所谓“资源整合”又在哪里?
(2)共享单车并不意味着押金的共享
其次,共享經济中商家获得的收益不应该来自于用户缴纳的押金。前篇说过,共享经济商家只提供平台,那么商家的收益自然应该来自于平台。这里又有两种主要的盈利方式,第一种是在平台上发布信息的用户定期向平台缴纳一定的平台使用费,而另一种则是收益抽佣。收益抽佣指的是,当商品所有者和使用者在交易完成获得收益后,共享经济商家将从两方的收益中以不同的比例抽取佣金。
共享单车的现状中,不仅出现平台提供自有物品收取押金的情况,更出现利用押金赚取收益的情况。共享单车平台只发布自有品牌的车辆信息,导致平台丢失了上述过程中产生的佣金。这种情况下,它的收益应该来自于用户使用单车所缴纳的费用,即为“租金”。这一部分,属于共享单车品牌的收益,商家自然可以利用这部分收益进行主营业务外的其他投资。但是共享单车行业的激烈竞争却呈现出一种“押金定天下”的状态。共享单车押金并不低,从99元到299元不等,再加上共享单车用户数量庞大,押金和它所带来的收益对于单车企业来说,确实是一笔不菲的本金。但共享单车从来都不是押金的共享,看起来这个过程像是整合了很多人手中和押金等值的闲散资金来进行融资,但是却没有严格的监管和完善的体制,押金存放的银行也纷纷表示自己无须履行监管义务。
(3)押金背后的社会信用问题
以上两点来看,共享单车的模式类似于租赁经济,但在信用保证方面,却与租赁经济大相径庭。2017年12月初至中旬,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共享单车押金问题三度发声。明确表示:共享单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将所收资金挪作他用,在运营不善或停止营业时,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在法律意义上来说,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企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私自挪作他用。前面提到过,共享经济以信誉为核心。但是共享单车中暴露的押金问题,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涉及社会信用的问题。共享单车企业不仅没有加强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反而使得原有的社会信用极大消耗与贬值,比损害企业社会信誉问题更严重的,是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数字时代的精神还乡似乎还很远。
小结
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共享单车和真正的共享经济还有很大的差别。在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我们身边好的平台越来越多,它们中的有些可能不属于准确的共享经济范畴,但是企业家对互联网平台的认真建设却值得参与到共享经济中的商家借鉴,例如1995年创建的亚马逊。亚马逊更符合平台经济,但是它对用户体验的打造,对“T0”两头所涉及的商家和消费者的重视,却是共享经济模式运营中最应该注重的。共享经济所应该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情感的增加,可能因为发展阶段限制还无法体现,我们也允许企业在运营模式探索的过程中导致失败或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