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为
自安然事件爆发以来,环球通讯、默克制药等公司的财务舞弊也相继爆光,我国同样也出现了一连串的财务欺诈丑闻。本文将以我国上市公司为例,通过理论和数据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提出相应的改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的措施,以至于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形同虚设和相关信息披露的严重缺乏等阀题。
内部控制信息
披露 上市公司 措施
内部控制信息是一种反映卜市公司内部控制结构的信息,其好坏会赢接的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好坏,然而会计报表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则是直接取决于内部控制力度的强弱。本文主要分析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1)披露形式多样化
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形式多样化,除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外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为审核类,例如“内部控制专项审核报告”和“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等;二为评价意见类,例如“核实评价意见”,“评价报告”,”核查意见”等;三为鉴证报告类,例如“内部控制鉴汪报告”,“专项鉴证报告”,“鉴证意见”等;四为其他类,例如“内部控制制度报告”、“内部控制建议报告”等。
(2)披露格式缺乏规范
一些公司选择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一些公司选择在监事会报告中披露,还有些公司选择在重要事项中披露,在披露的格式卜明显不一致。
(3)披露内容形式化
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不统一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为概括类,既“本公司在过去的一年中注重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重视已有制度的执行”之类的简单概括;二为按照内部控制相关规定进行完伞披露;三为前两者之间,既只披露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内容二缺乏企业自我评估报告或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审计报告。但是,这三种都规避了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以至于不能让外部报告使用者正确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正式情况,有损相关既得利益者的权益。
(4)披露主体不当
在证监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对相关披露主体以及相应主体责任进行明确描述,这种制度缺陷可能导致披露丰体责任模糊或存在多样化等问题,并且注册会计师、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没有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发挥他们应该实施的职责或者作用。
(5)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缺乏实质内容
对卜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乏实质内容,例如关于公司年报中的管理当局的陈述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一些公司内部控制信息虽然有所披露但都只是泛泛而谈,没有实质性的作用。而且,基本是几年都是内容基本不变,对内部控制信息缺乏具体而详细分析,尤其是关于重大内部控制缺陷这一块的分析和揭示。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不规范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应付敷衍,不披露实质性内容。
(6)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意见缺乏
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乏实质内容,例如关于公司年报中的管理当局的陈述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一些公司内部控制信息虽然有所披露但都只是泛泛而谈,没有实质性的作用。而且,基本足几年都足内容基本不变,对内部控制信息缺乏具体而详细分析,尤其是关于重大内部控制缺陷这一块的分析和揭示。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不规范使得一些卜市公司应付敷衍,不披露实质性内容。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产生的原因
(1)受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点的影响
在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有国企改制而来,决定了其具有特殊的股权结构,为卜-市流通的国家股高达40%-80%,法人股比重约为15%,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而且缺乏流动性,但是流通股又极为分散,公有股“一枝独秀”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股权结构导致国有股东利益得不到保护,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形同虚设。
(2)上市公司缺乏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动力
上市公司一般只是在形式卜设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而实际卜-对于内部控制的执行力较差,因此,公司资源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积极性大打折扣,多数情况下只是为了应付证监会和交易所,因此缺乏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动力。
(3)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认知不足
现如今的企业制度下,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只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所有者与经营者拥有不同的目标,公司管理当局在权利与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另外,一些高级管理员知识结构不合理,观念更不上市场节奏,因此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作用还认识不足。
(4)内部控制建设和评价规范缺失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虽然根基扎实,但是却缺乏统一的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内外部环境变化,单纯的依靠会计控制已经难以控制风险,会计控制标准必须向全面业务控制和风险控制标准发展。另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内部控制标准不一样,执行存在较大的困难。原则上来说,企业的身份不同,所遵照的控制标准也不同,所以对于多重身份的企业来说,执行起来就更加困难。
(5)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管不力
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由于起步晚,所以相关制度也是不健全。大部分公司都没有严格遵照規定直行,都是简而言之,甚至是一笔带过。虽然《指引》中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但是并没有明确上市公司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应该承当法律责任,相关监管只会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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