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监管问题研究

2018-05-14 12:12左崇霖
今日财富 2018年33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人民银行条例

左崇霖

当前商业银行征信业务在管理意识、制度执行、业务操作等方面存在一些风险点,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监管履职方面面临着配套措施出台相对滞后、征信监管执行力度不足、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效果不佳等问题。应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等方式,提升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监管水平。

一、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征信业务开展现状

(一)内控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基本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后,各商业银行基本能够结合本机构实际,修订、完善征信内控制度,部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执行总行相关制度文件要求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适用于本辖区的征信内控制度。

(二)信息报送商业银行一般在申请书、格式合同中增加相应条款或单独授权书,并采取字体加粗等方式对有关文字进行标注,以取得客户对信息报送的书面授权。2015年末,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8.8亿人,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户数2120万户。

(三)信息查询与使用商业银行采取与获得客户信息报送授权类似的方式,取得客户对信息查询和具体使用用途书面授权。2015年金融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62 964万次,同比增长55.3%,累计查询企业信用报告8819万次,同比下降11.4%。

二、征信监管制度变化比较及业务风险点分析

(一)商业银行征信监管制度变化比较

(1)企业征信业務。2014年年底,对企业征信业务规范15年之久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被废止,2013年3月15日颁布实施的《条例》未对征信数据质量尤其是企业征信业务做过多规范要求。

(2)个人征信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印发<企业及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和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的通知》与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在异议事项、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罚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如表2所示)。

(二)商业银行征信业务风险点分析

(1)管理意识方面。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在开展征信相关业务过程中,存在“重运用、轻管理”现象,表现为征信工作牵头部门尚不能切实履行管理和协调职责,征信业务人员流动性过大,导致征信人员对系统功能不熟悉、人员设置及权限分配混乱。

(2)制度执行方面。大多数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未能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征信业务实施细则,未建立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内部授权制度和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在执行查询制度时,存在查询时未登记、漏登记、错登记等问题。

(3)业务操作方面。目前,操作风险和系统风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管理薄弱环节。系统风险主要表现为《条例》出台后,商业银行自身系统的滞后性,影响客户的合法权益。操作风险主要包括违规查询引发的风险、异议处理不当引发的风险等。

三、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监管履职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一)商业银行认识配合不足,监管开展受制

一是商业银行对征信监管认识不到位。部分商业银行未认识到人民银行加强征信业务监管对其规范征信业务操作,防范信息泄露、侵权涉诉等事件发生的重要意义,对人民银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持抵触、反感情绪。二是由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尚未分离,对基层人民银行职能定位不够清晰,部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在“重服务、轻监管”倾向,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商业银行对·30·征信监管重视程度不够。

(二)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效果不佳近几年对商业银行征信监管主要是运用现场检查手段,但受检查人员、时间等条件限制,检查面不广,难以全面了解商业银行征信业务情况。现场检查对检查人员要求较高,需要人员既熟悉掌握征信业务及制度,又掌握一定法律知识,而现有征信执法队伍还不成熟,执法检查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另外,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无法在征信系统中直接提取商业银行数据统计、查询明细等情况,非现场监管手段有限。

(三)《条例》配套措施出台相对滞后,征信监管执行力度不足《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管理工作管理制度依据层级较低的问题,但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在违规行为界定方面缺乏明确规定、解释,使得人民银行在对商业银行开展现场检查进行违规行为认定时缺乏明确的条款支持,容易给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以可乘之机。另外,由于《条例》缺少征信检查指引,各地对商业银行执法检查缺乏统一标准,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事实认定没有统一规范,易导致各地执法尺度不一。

(四)征信监管队伍力量不足现有监管队伍中,能够满足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的人员比例和数量,难以适应监管工作需要。

四、提升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监管效能的政策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重塑监管权威

根据《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为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大《条例》宣传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金融机构和征信从业者思想认识,使监管者依法履职,接受者积极配合,共同构建和谐向上的征信监管氛围。同时加大对商业银行《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敢于执法、严格执法、严谨执法,重塑征信监管权威。

(二)完善监管制度,依法履职监管

建议出台配套法规制度,完善征信监管法律体系。如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征信业管理条例》政策效应跟踪研究,针对《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废止后出现的新问题出台配套措施;修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等规章制度中与《条例》精神、实践操作不相适应的内容;研究制定企业征信系统的相关管理办法,使其适应企业征信系统规范运行的需要。

(三)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成效

一是不断提升征信监管信息化水平。完善征信业务操作风险管理预警系统,使其不仅能够对日常普通征信业务操作风险给予及时、全面预警,而且对于创新型业务以及由传统业务衍生出的数据信息风险能够迅速反应;同时,根据征信监管规范,构建上下联网的征信监管系统,完善丰富征信监管数据库信息,为推进商业银行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二是有机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建议适当下放人民银行分支行数据提取权限,使基层人民银行除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外,还可以通过数据核查与数据监测等非现场方式进行。

(四)加强队伍建设,增强监管力量

一是积极提升各项业务电子化操作水平,为基层人民银行配备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机,开发机构信用代码证自助申领终端,开发企业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并尽快推进应用,以尽可能缓解基层人民银行征信从业人员不足的问题。二是加大对征信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力度,通过定期开展模拟征信检查、现场实地执法检查和金融专业知识学习等多种形式,培育既熟练掌握征信业务又精通行政执法程序的复合型征信专业人才。三是基层人民银行要盘活内部人才,将责任心强、真正具有征信业务专长的人员安排在征信监管岗位。

(五)是加强内控内管,调整经营战略。各商业银行应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征信人员配备,强化征信牵头部门的管理和协调职责,及时沟通和报备相关情况。同时,建立内部检查定期通报机制,规范安全管理、查询操作、异议处理等工作,确保征信人员操作和信息系统安全不出现漏洞。在稳步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数据、查询信息等传统征信业务的同时,条件成熟的商业银行还可考虑转型发展,成立企业和个人征信机构,实现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形成各类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征信市场格局,满足社会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提升商业银行综合竞争力。(作者单位为辽宁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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