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别让不当用语成为交警执法的羁绊

2018-05-14 13:43张得杰黄婷
汽车与安全 2018年1期
关键词:执勤用语合法

张得杰 黄婷

在民警执法过程中,语言沟通是连接民警和执法对象的最主要途径,是传达执法管理意图、听取对方陈述和申辩的关键环节。用语文明,有利于赢得执法对象的理解配合,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用语失当,则将加剧双方矛盾,导致事态恶化,使执法管理工作陷入被动。

执法过程中用语失当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由于部分民警法治意识不足、服务意识不够、专业能力不强,执法时容易出现以下几种执法用语不当的情形:

不会说。一些民警由于业务流程不熟、专业能力不足、语言积累不够,甚至对法律相关规定一知半解,在执法时表述不清,容易引发相对人的质疑。

不敢说。随着社会监督力度加大,公众法律素养逐步提高,执法环境日益复杂,一些民警担心言多必失,不敢说话,对于应当依法告知的事项不予告知。

说空话。一些民警缺乏职业责任感,将职业简单的视为谋生手段,在执法时,不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群众考虑,不说真话、实话。

说气话。一些民警依然秉持“管理者”心态高位自居,执法过程中情绪控制能力较弱,有时态度冷淡,言语会带有情绪。

说胡话。一些民警工作经验不足,在执法时不坚持原则,与执法无关的话说的过多,损害交警队伍形象。

我国关于交警执法用语有哪些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交警执法用语进行明确规定,只有原则性的要求,根据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此处文明既包括行为举止文明,也包括执法用语文明。《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则在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部分,以专章的形式对检查、查纠、处罚等不同执勤执法环节用语进行规定。根据该规范第六条规定,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执法用语失当对执法行为法律效果有何影响

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理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满足四个要件,即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任何一个要件的缺失,都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产生影响,造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可撤销或效力瑕疵等不同的法律状态。在作出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处理决定过程中,民警执法用语失当,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属于程序违法。

由于民警执法时用语失当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存在用语失当时,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效力瑕疵,该瑕疵并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执行力和约束力。但民警执法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良性管理模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维护公众利益,这种良性模式必然是双向的,既有民警严格依法办事,又有相对人通过合法途径合理表达意见。显然用语失当不符合良性管理模式的要求,与民主法治国家的执法理念相违背。因此,从构建民主法治国家和执法规范化的角度,执法者应极力避免在执勤执法时出现用语失当。

对交警执法用语的有益提示

实践中,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因用语不当而引发的矛盾冲突甚至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用语失当,看似事小,实则影响深远。一旦社会公众对民警履职能力产生质疑,重塑民警执法形象和法律权威的过程将异常漫长。

对行政管理者而言,规范产生震慑,权威使人信服,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才符合社会公众对执法者所产生的内心期待。因此,民警在執勤执法时,要重视语言的价值,注重执法技巧,要用专业素养、法治思维和职业精神作为控制个人情绪的有效阀门,确保行政管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执法用语法治化,“明之以法”。民警执法时,要严格遵循法律至上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在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依法告知当事人所要采取的措施、内容,并告知理由、依据和权利救济渠道等,以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用语规范化,“言之以度”。根据执法规范化的要求,民警执法应当是一个流程化的过程,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操作标准,执法用语也有规范的要求,民警在执法时,要严格按照统一的口径予以告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话不讲。

执法用语理性化,“晓之以理”。民警执法时,要以理服人,耐心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让当事人在明辨是非的情况下主动配合管理,而不应该通过语言恐吓使其屈服,对于经耐心告知仍不服从管理的,要严正警告,用语要规范干脆,内容要有理有力。

执法用语人性化,“动之以情”。执法管理不是为了管理而管理,其最终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服务,因此,民警执法时,应保持冷静头脑,坚持文明用语,确保态度平和,要多一些理解和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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