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国的儿童安全座椅法规进入起草阶段。
2012年7月1日,汽车儿童安全座椅行业国家标准《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正式实施。
2014年1月1日,合肥市出台了首个规定驾车者携带儿童时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地方性法规条文。
2014年3月1日,《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执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外成年人携带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车,不得安排其乘坐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配备并正确使用安全座椅。
2014年8月1日,《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2014年9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儿童安全座椅进行强制3C认证。
2015年1月1日,《深圳經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12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在副驾驶位置,或者4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安全座椅的,处以300罚款。
2015年7月,儿童安全座椅强制使用的全国性立法草案已拟定完成,提交至全国人大立法委员会。
2016年5月1日,南京将实施《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用车的,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2016年6月1日,《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4米的儿童不得乘坐前排座椅。4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米的儿童乘坐小型轿车时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但是客运出租汽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