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旭
摘要:“枫桥经验”既植根于枫桥乡村治理实践,也源自于枫桥独特地域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把现代法治体系、社会治理体系与传统纠纷解决体系、地方乡治体系、道德教化体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传统文化底蕴中发掘现代社会治理的源头活水,这正是“枫桥经验”不断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历久而弥新的重要原因。不仅如此,“枫桥经验”也浸润于中华民族共享的“独特文化传统、独特历史命运、独特基本国情”之中。所以,枫桥经验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在全国具有普遍的意义,它既是枫桥的、诸暨的、浙江的,也是全国的。
关键词:枫桥经验;文化传统;创造性转化;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18)05-0011-008
从最早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到“党政动手,依靠群众,立足预防,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再到“以人为本,依靠群众;抓早抓小,就地化解;维护稳定,建设小康”;再到今天从群防群治向共建共治共享、从单一调解向多元化解、从条块分割管理向综合治理、从传统手段向现代信息方式等多方面全方位转型升级,“枫桥经验”内涵伴随历史变迁而不断创新,在创新中得到充实、丰富和拓展,体现了传统的延续和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统一。“枫桥经验”既植根于枫桥乡村治理实践,也源自于枫桥地域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熔铸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枫桥经验既是枫桥的、诸暨的、浙江的,也是全国的。
一、地域文化与枫桥经验
地方实践的源头活水“枫桥经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矛盾和问题的样板,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成功范式。枫桥的实践与经验表明,推进法治建设、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必须立足于相应的精神文化传统。文化传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遗传密码”和“基因”。“文化进化已经形成或产生了非本能行为的抽象规则,我们一直依靠这些抽象规则生活,但并不理解这些规则。”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是我们不能理解和不能(在结构上)明确加以构造的、始终作为对我们的行为能力的约束条件的各种规则。”〔美〕布坎南著,平新乔、莫扶民译:《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15、116页。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文化传统和独特的基本国情,注定了一个国家、民族必须走适合自身特点的法治建设、社会治理体系建设道路。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安排,任何一种法治、社会治理体系,都是信念、价值和习惯等文化因素的表达方式。任何一种法治、社会治理体系都需要一种内在精神的支撑,需要社会各方对于法治、社会治理体系一种深厚、持久的承诺。如果一种法治、社会治理体系能够有效实施,不仅是由于其“权威”的性质,还因为与其相适应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安排或统称为文化的因素提供了社会心理支撑。反之,如果缺乏这种社会心理支撑,法治、社会治理体系等正式制度安排就不仅会成为“好看”的摆设,而且也会在实施中被软化、扭曲、变形,从而削减其功能和效率。诺斯说,“非正规约束在制度的渐进的演进方式中起重要作用,因此是路线依赖性的来源。我们仍然有一个关于文化演进模式的长期方式。但是我们确实了解,文化信念具有极大的生存能力,而且大多数文化变迁是渐进式的。”〔美〕道格拉斯·C·诺斯著,刘守英译:《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61、133页。离开了非正式制度安排,“即使将西方成功的市场经济制度搬到第三世界,也将不再是取得良好经济实绩的充分条件。”转引自卢现祥:《西方新政治制度(修订版)》,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枫桥经验”作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样板、基层社会治理的成功范式,它的孕育、产生并随着历史变迁而不断创新,在创新中得到充实、丰富和扩展,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枫桥地域历史文化底蕴。对此,学者已有诸多论述。比如:“近现代以来,传统文化在疾风骤雨般的社会变革中的传承出现了断裂的现象,然而古典文化的命脉并未完全中断。种种迹象表明,当代生活的许多方面正在回归传统,尤其是传统文化的核心精神依旧延续着,对时下的社会生活起着潜移默化的推动作用。一如我们所见,‘枫桥经验正是回归传统、弘扬文化精神的典范。”陶佳:《从“基层自治”看“枫桥经验”中的传统法文化因素》,《法律史评论》,2016年第1期。“‘枫桥经验之所以诞生和发展于枫桥这塊土地,这绝非偶然,而是枫桥历史文化孕育滋养的结果,也是枫桥文化传承发展的产物。枫桥是一个有着深厚历史文化积淀的地方,枫桥的耕读文化、理学文化孕育和滋养了‘枫桥经验说理斗争的基本内涵和人文精神”金伯中:《论“枫桥经验”的文化底蕴》,《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枫桥人同时受古越文化的熏陶和绍兴师爷文化的影响,个性上既有‘崇尚刚果且民性质直的特征,又有崇仁爱、尚侠义、爱说理、好讼争的特点。这种民风秉性导致枫桥人遇到地方政府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必据理力争,甚至拿着法律条文维权、信访上访。但是枫桥人从来不行过激之事,多年来没有发生过恶性刑事案件和过激群体性事件,这正体现出枫桥人非常理性的一面。”卢芳霞:《基层协商民主与“枫桥经验”创新》,《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枫桥人往往聚族而居,有忠孝之美德传统,尊重长辈、重视教育、讲究礼仪、诚实友爱等精神对枫桥社会生活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以尊师重教、耕读传家为中心的耕读文化,哺育了枫桥人较高的人文素养。也就是说,枫桥人急公好义、爱说理、讲道理、重教育的传统,孕育和滋养了‘枫桥经验。”“在历史上,枫桥镇非常注意用乡规民约来进行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尽管传统的宗法族规、乡约习惯有不合理的部分,但是民间的智慧是得到充分发扬的。这一点在建国以后的枫桥也得到了体现。”余钊飞:《“枫桥经验”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人民法院报》,2018年2月2日。“乡贤调解是创新‘枫桥经验及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传统文化资源。”王斌通:《乡贤调解:创新“枫桥经验”的传统文化资源》,《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这些论述都表明,崇仁爱、尚侠义、爱说理、讲道理、重教育、重调解、重乡规民约、重自我管理等文化传统,与“枫桥经验”具有天然的亲和性。无论是“发动和依靠群众”的“自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法治”、“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的“德治”,还是综合运用“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合一”等体现“枫桥经验”就地化解矛盾的思维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枫桥地域文化传统内生性演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结果。正是枫桥地域历史上各种文化的交汇融合,在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孕育、滋养和造就了“枫桥经验”。底蕴深厚的枫桥地域文化传统,是枫桥人创造“枫桥经验”并使之与时俱进地创新发展的丰富资源和不竭的精神动力。
法治建设、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之所以必然浸润于相应的文化传统,是因为法治、社会治理总是生活于一定文化环境中的人的意志。法治体系、社会治理体系的运作要靠人,徒法、徒制度不足以自行。在《乡土中国》中,费孝通说,“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虽然“法官并不能任意下判决的,他的判决至少也须被认为是根据法律的,但是这种看法也告诉我们所谓法治绝不能缺乏人的因素了。”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48页。因此,法治也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法治”本质上也要靠“人”去“治”,“社会治理”本质上也要靠“人”去“运作”。从这个角度看,法治、社会治理也是“人治”,是“人依法而治”、“人依制度而治”。而解释学表明,“人”决不会生活于真空中,在他有自我意识或反思意识之前,他已属于这个世界。他传承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他那个时代的知识水平,精神和思想状况,物质条件,他所从属的群体心理结构等等,这一切是他一旦存在于世即已具有并注定为他所有的东西,是自始至终都在影响他、形成他的东西,这就是所谓“前有”、“成见”、“前判断体系”。“只要我们不断地检验我们的所有前见,那么,现在视域就是在不断形成的过程中被把握的。这种检验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与过去的接触,以及对我们由之而来的那种传统的理解。所以,如果没有过去,现在视域就根本不能形成。正如没有一种我们误认为有的历史视域一样,也根本没有一种自为的现在视域。理解其实总是这样一些被误认为是独自存在的视域的融合过程。”〔德〕伽达默尔著,洪汉鼎译:《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93页。所有的理解都是取决于具体语境的,是由特定文化的那些具体历史相对性标准所形成并受其制约的。一部作品的意义从未被其作者的意图所穷尽;当一部作品从一种文化与历史语境传递到另一种文化与历史语境中时,人们可能会从作品中演绎出新的意义,而这些意义也许从未被其作者或其同时代的读者预见到。在《地方性知识: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与法律》中,吉尔兹用大量篇幅力图证明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因而能在其地方传统和环境中得以存在。吉尔兹认为,只有在其各自的意指系统之内,人的行为及其符号系统才是能够被我们所理解的。因此,不仅法律是多元的,而且世界本身就是多元的。在这个多元的视角之下,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地方性知识。
“枫桥经验”自从诞生以来经历了由对敌和平斗争改造经验发展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经验,由政治斗争实践转化为治安和刑事法实践,由治安和刑事治理发展到包括民事调解在内的综合社会治理,其内涵不断地创新发展。而把现代法治体系、社会治理体系与传统纠纷解决体系、地方乡治体系、道德教化体系有机地接合在一起,从传统文化底蕴中发掘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源头活水,也就是把现代法治、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奠基于枫桥地方性知识或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独特的非正式制度、独特的文化传统之上,这正是枫桥经验历久而弥新的生命力所在。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楓桥以乡村善治为目标,以乡贤参事会、乡贤帮忙团、乡贤调解团等新乡贤组织为平台,以德治、法治、自治“三治合一”为途径,以德治内化于心,以法治外化于行,以自治凸显人民主体地位,也体现了在建设现代基层治理体系背景下枫桥人对地域文化传统底蕴优秀成分的借鉴和运用。对德治的高度重视、将德治、法治和自治融合在一起,既是枫桥,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鲜明特征,与西方的人类“恶性普在”“法律至上”的唯法思想形成了鲜明对照。
二、中华文化传统与枫桥经验
全国推广的普遍逻辑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的“枫桥经验”,在其产生后不久即已成为向全国推广的典型经验。1963年10月,公安部将枫桥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给出路、摘帽子”的做法达到“捕人少、治安好”的成功经验报给毛主席。毛主席说:这叫做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并且指示要好好总结。同年11月,他再次批示要求“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1964年1月,中央向全国转发了“枫桥经验”,在全国掀起了推广“枫桥经验”的热潮。在20世纪60年代的公安部文件中,多次提及“枫桥经验”给全国治安和敌情工作带来的作用。此后,枫桥经验不仅在内涵上随着历史的变迁而与时俱进地创新发展,而且在不同历史时期也一而再再而三地被作为典型经验而得以在全国推广。比如,“文化大革命”后,枫桥人率先开展对“四类分子”评审“摘帽”工作,为全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枫桥人积极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办法,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稳定,被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全国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枫桥成为综合治理的典范。20世纪90年末以来,“‘枫桥经验针对经济发展中产生的矛盾,创设了‘四前四早工作法、‘矛盾化解五分法、平安建设机制、大调解机制,有效地就地预防和化解了矛盾,广被全国各地效仿。由此,‘枫桥经验及其发源地也获得了一系列荣誉,仅全国级的荣誉就达20多项”。卢芳霞:《枫桥经验50年辉煌成就》,《观察与思考》,2013年第10期。
“枫桥经验”这种“枫桥”的地方性知识,为什么能够被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理的典范而得以在全国推广?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首先在于对“地方性知识”本身的理解。所谓“地方性知识”,不是指任何特定的、具有地方特征的知识,而是在特定情境中生成并得到辩护的知识。“地方性”(local)或者说“局域性”也不仅仅是就特定的地域意义上而言的,它还涉及到在知识的生成与辩护中所形成的特定的情境(context),包括由特定历史条件所形成的文化与亚文化群体的价值观,由特定利益关系所决定的立场和视域等。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枫桥经验”,既是枫桥的、诸暨的、浙江的,也是全国的。“枫桥经验”既植根于枫桥的地方实践、地方文化,同时又浸润于中华民族共享的“独特文化传统、独特历史命运、独特基本国情”之中。正因如此,“枫桥经验”作为枫桥的一种地方性知识,在全国具有普遍的意义,或者说是一种共享中华特定历史条件所形成的“文化与亚文化群体价值观”的“全国性”的“地方性知识”。
习近平说,“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创造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浙江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紧紧扭住做好群众工作这条主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转引自本报评论员:《与时俱进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法制日报》,2013年10月26日。这就表明,“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是“枫桥经验”的“核心”。这个“核心”,既是特殊的又是普遍的,既是枫桥的,又是全国的,既适用于枫桥这个特定的地域,又在全国具有广泛的普适性、推广性。
一方面,“枫桥经验”这种地方性知识之所以能够被作为法治、社会治理典范而向全国推广,是由于其浸润于并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这一优良传统。在陕甘宁革命根据地,中国共产党就曾大力倡导“马锡五审判方式”,即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在这一点上,“枫桥经验”可以说与其同条共贯、一脉相承。运用群众路线就地解决矛盾,是贯穿“枫桥经验”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过程的实质和主线。“诸暨市把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贯穿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主线,正确处理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就地解决问题的基本精神不动摇,不断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在城乡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王昌荣:《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深刻意蕴——赴诸暨蹲点调研报告》,《浙江日报》,2018年6月11日。因此,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坚持矛盾不上交,不仅体现了“枫桥经验”这个地方性知识的核心要义和价值追求,更重要的是,也体现了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宗旨,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我党所倡导的重要理念。
另一方面,通过教化而达到善治,通过说服、教育、感化而就地解决矛盾,不仅是枫桥的一种地方性知识、独特的地域文化,而且也是一种相对于世界、浸润于中华文化传统中的“全国性”地方性知识或中华民族共享的“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
纵观中华民族历史,“和合”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人精神之中。春秋战国是一个“圣王不作,诸侯放恣,处士横议”的时代,群雄纷争、列国混战、生灵涂炭,顺理自然地使“和谐”、“和平”、“和睦”、“祥和”成为人们的美好生活向往。诸子百家中的不少思想家都阐述了“和合”观念。秦汉以来,“和合”观念得到普遍运用,中华文化也呈现了融合的趋势。两汉之际,伴随佛教传入中国,儒道两教融合开始转变为儒佛道三教在冲突中相互融合。隋唐以来,随着天台宗等“中国化佛教”的形成和发展,三教融合趋势更加明显。宋明理学则在前一时期三教融合基础上,将儒佛道优势集于一身,从儒家立场出发完成了三教的融合。在儒佛道融合过程中,不仅“入世间”的儒家倡导“和合”,而且“出世间”的佛道两家也主张“和合”。“和合”成为中华传统文化中富有生命力的文化内核和因子,“和合”之境也成为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理想社会境界。
在中國文化传统中,“调解”、“说理”、“评理”不仅表现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同时也体现了一种“和合”的社会秩序安排,反映了传统社会追求和谐、和平、和睦、祥和“礼治秩序”的理想。费孝通说,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有非要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54-55页。费孝通所说的乡土社会“礼治秩序”,其实就是一种相对于世界而为中华民族共享的传统“地方性知识”或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
以“调解”、“说理”、“评理”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是维持“礼治秩序”的重要途径,也是中华民族“礼之用,和为贵”独特文化传统的具体体现。据《周礼·地官》载,周代的地方官中就设有“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即专门负责“调解纠纷”的“调人”之职。孔子是倡导调解息讼的先驱人物,他憧憬着“必也使无讼乎”的社会。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第二》。法治侧重于规范的外在刚性约束,重在对恶的惩戒;德治着重于规范的内在自律,重在对善的弘扬。“‘法是消极的,只能‘禁于将然之前。社会不能没有法律,但法律并不能真正解决犯罪的问题。这是孔子的基本立场。所以他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0页。孔子担任鲁司寇时,竭力主张用调解方式处理家庭内部的讼争。随着儒家思想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无讼”观念广泛而深入地影响了中国传统社会。采取社会化调解方式消弭矛盾,实现“无讼”,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普遍做法和不懈的追求目标。“调解的形式有官府调解、官批民调、民间调解等,其范围虽仅限于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但均贯穿了‘息讼、‘德化以及‘和谐等原则与精神,是依法调解和依礼调解的互补,体现了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最高价值导向。调解有强大的理论体系和社会观念作基石,故而能踏入雅俗与共的主流文化之列,成为一种长久的文化传统。”胡旭晟、夏新华:《中国调解传统研究——一种文化的透视》,《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民间调解的产生与发展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渊源与乡土基础,体现了我国传统乡土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向度,其蕴含的‘和文化理念折射出儒家、道家对‘无讼的最高追求。而其‘俗语化的选择更是成为我国法律文化的生态源泉。”唐太飞、董超格:《民间调解文化透视》,《运城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此外,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90%以上人口生活于乡村的“熟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特殊主义的关系,是“我”和“我”的亲戚、朋友、邻里、熟人之间的关系,是“我”和“我”的私人生活圈之间的关系,是“熟人”和“熟人”、“私人”和“私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个乡村“熟人社会”,家庭家族亲戚邻里朋友等不但成为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以及文化生活的核心,甚至也成为政治生活的主导因素。卢作孚说,“家庭生活是中国人第一重的社会生活;亲戚邻里朋友等关系是中国人第二重的社会生活。这两重社会生活,集中了中国人的要求,范围了中国人的活动,规定了其社会的道德条件和政治上的法律制度。”转引自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12页。在这个“熟悉”的、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中,社会关系大部分局限于地域内部,人际间的互相依赖通常是多方面和长期的,人情往来根本无法认真清算,如果“算账”和“清算”就等于绝交,一旦“诉讼”就可能意味着世代绝交。由于纠纷常扩及家族、村庄,因此诉讼经常导致争持者与其家庭之间多年怨恨关系的产生,世代为仇也就不足为奇了。所以,最理想的纠纷解决方法必须不伤害熟人之间的感情,否则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甚至其后代之间日后相处。此外,“诉讼”总是有一定成本,实施“诉讼”行为,必然会消耗当事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就意味着在乡村“熟人社会”,“调解”、“说理”、“评理”是最佳、也是最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非诉讼”的方式,既能顾及舆论、人情和面子,又能有效地减轻官方的诉累、缓和纠纷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和社会矛盾。
“评理”、“说理”、“调解”这种体现“无讼”理念,既经济又不伤害人情和面子的中华传统治理方式,贯穿于枫桥经验从孕育产生、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过程中。从最早的“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就地改造”,到“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都体现了“评理”、“说理”、“调解”这种传统治理理念和方式在现代枫桥的运用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枫桥形成了村组、片区和镇三级调解组织。镇政府设立综合治理委员会,其中,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调解占调解总量的15%左右;包括村民和居民委员会等在内的社会力量的调解占调解总量的75%左右;各级人大代表、老党员干部、老年人等个人调解占调解总量的5%左右;派出所和法庭等调解则仅占调解总量的5%左右。调解这种非诉讼治理方式,有效地促进了枫桥基层社会实现从化讼止争到少讼无讼的转变。正是有了枫桥长期的探索和丰富的经验,诸暨市先行意识到在市场经济、人口大流动、新媒体新技术、利益多元化等条件下,必须“进一步调解矛盾、调顺民心、调稳基础、调出和谐,努力把人民调解打造成最基础、最管用、最有效的群众工作,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探索出一条新路子。”周雨文、姚晓蕾:《诸暨市成立调解总会》,《诸暨日报》,2012年8月22日。2012年诸暨率先在全国成立了县级调解总会,这是由人民调解员以及从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管理指导工作的专门人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联合社会团体,是“评理”、“说理”、“调解”这种传统治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为全国县域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大调解模式。”卢芳霞:《枫桥经验50年辉煌成就》,《观察与思考》,2013年第10期。
在枫桥人民群众进行建设和改革开放过程中,“评理”、“说理”、“调解”这些传统理念和方法的运用,有利于把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彻底消弭矛盾,理顺社会关系,从而促进社会团结,维护家庭、社区和邻里关系的安定,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这种做法不仅浸润于枫桥地域历史文化传统,也植根于独特的中华文化传统,因此顺理自然地伴随着“枫桥经验”向全国扩散而扩散。在各个历史时期,全国各地都有大量人员来枫桥考察学习。比如,2010年至2012年,枫桥就接待了考察人员549批次共16489人。这些考察人员返回当地后,把“枫桥经验”与本地实际结合起来,创新人民调解新机制,以“评理”、“说理”、“调解”等方式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枫桥经验”的本地化,维護了社会稳定。“枫桥经验”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方案”提供了典型样本、成功范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求兼顾诉讼和非诉讼程序的协调发展,它既与“枫桥经验”相接榫,也融合了中国古代调处息讼的文化传统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
因此,“枫桥经验”这种地方性知识之所以能够被作为法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理的典范而向全国推广,不仅由于其浸润于枫桥地域实践,而且也由于其浸润于并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不仅由于其植根于枫桥深厚的地域文化土壤,而且也由于其熔铸于中华民族共享的“独特文化传统”、“独特历史命运”和“独特基本国情”之中。
三、创造性转化与枫桥经验
与时俱进的必由之路当然,说“枫桥经验”奠基于枫桥地方性知识、地域文化土壤,并不意味着前者仅仅是后者纯粹的翻版,而是意味着前者是将“地方性知识”接合到“现代性知识”、将“传统文化”接合到“当代文化”、将“评理”“说理”“调解”等传统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接合到现代社会治理方式之中的结果。“传统的存在本身就决定了人们要改变它们。继承一项传统并依赖于它的人,同时也被迫去修正它,因为对他来说,传统还不够理想,即使他还从来没有实现传统使他得以完成的东西。我们可以说,由于对某些已接受了传统的人来说,传统并不是十全十美的,从而它们发生了变化。当一项传统处于一种新的境况时,人们便可以感受到原先隐藏着的新的可能性。”希尔斯:《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5页。
对传统的继承和与时俱进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正是“枫桥经验”历久而弥新的生命力之所在。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评理”、“说理”、“调解”等古代传统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发生了创造性的转化,而且“枫桥经验”这个“新传统”也不断地伴随着时代变迁而发生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比如,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诸暨市传承和发展“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这一“枫桥经验”新传统的精髓,建立了“零上访村”“零上访镇”的创建机制,开展村与村、镇与镇之间的互学互比,激发了各级抓信访、破难题、重化解的主动性,推动各类矛盾问题在镇、村层面得以解决。2017年底,已经有140个村创建成为“零上访村”,占全市行政村(社区)的1/4以上。与此同时,建立健全县级领导接访下访制度,完善“谁接待、谁跟踪、谁回访”机制,实现责任和服务双闭环。探索建立信访积案化解机制,总结推广“化解七法”,历年信访积案化解率达90%以上。这种党政和群众复合联动创建“零上访村”、“零上访镇”实现“就地化解矛盾”的做法,已经与“多中心、多层次、协同合作”的现代治理理念若合符节。“与统治相比,治理是一种内涵更为丰富的现象。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括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随着治理范围的扩大,各色人等和各类组织得以借助这些机制满足各自的需要并实现各自的愿望”詹姆斯·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因此,“枫桥经验”内涵随着历史变迁而不断地创新,在创新中得到充实、丰富和扩展的过程,既是枫桥地方性知识创生性转换、地域文化传统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过程,也是“枫桥经验”、“枫桥特色”(某种意义上也是“中国特色”)法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发展和不断与时俱进的过程。“实践证明,新时代‘枫桥经验已不限于矛盾纠纷化解的经验,不限于政法综治领域的经验,而成为新时代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经验。”“‘枫桥经验不断实践、不断创新、不断发展,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其核心内涵和时代价值已远远超出了‘经验二字,已经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习近平新时代基层治理思想的集中体现和实践运用。”王昌荣:《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深刻意蕴——赴诸暨蹲点调研报告》,《浙江日报》,2018年6月11日。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枫桥经验”,正在从预防化解矛盾向基层社会治理转变,从群防群治向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社会治理机制转变,从传统方式向传统方式+智慧治理方式转变,从小治安向大平安转变。这些都体现了通过将“地方性知识”、“传统文化”接合到“现代性知识”、“当代文化”、“现代法治体系”“社会治理体系”之中,“枫桥经验”与时俱进的创新发展。
任何时代的创新都离不开对传统的继承,继承是创新的前提,创新是继承的目的。然而,也应看到,传统不可避免地也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呈现出局限性。“我们当然提倡民族音乐。作为中国人,不提倡中国民族音乐是不行的。但是军乐队总不能把那种胸前背后写着‘勇字的褂子穿起。民族化也不能那样化。”《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这就意味对传统必须有鉴别的对待、有扬弃的继承,实现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时代精神、现代社会相融相通。
早在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已经充分地意识到了中国地方性知识、历史文化传统与现代司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的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这是因为现代司法的原则是从外面移植、借鉴过来的,与传统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的。这一套已经使普通老百姓不明白,在司法制度的程序上又是隔膜到不知怎样利用。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了。”“依着现行法去判决(且把贪污那一套除外),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58页。传统“无讼”理念既包含精华,也包含“法即刑”、对封建等级伦常的维护等内容,民众往往视法律为单纯“禁奸止暴”工具,是一种恐怖的象征,因而常常谈法色变,视诉讼和与官府打交道为畏途,由此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轻视法治的心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天理愈是法律化,政治与伦理愈和谐;君权、父权、族权愈强化,个人的法律意识与权利观念愈淡薄。”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民众更不可能发自内心地对传统法律产生亲近感、认同感和真诚的信仰。这就表明,推进现代法治建设、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既必须借鉴传统文化资源中礼法互补、综合治理、调解等解决纠纷方式等内容,又必须有鉴别地对待、有扬弃地继承,解决正式制度体系与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不相适应的问题。
法治是人类社会在通向文明进步过程中探索形成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是人类社会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法治的权威和力量不仅表现在制度体系的建立上,也表现在社会成员对法律发自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信任上,更表现在以这种信仰、信任为基础形成的法治精神、法治文化共同体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以相应的法治精神、法治文化为支撑,既要重视制度层面的建设,又要重视精神层面的建设;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教化作用。
“枫桥经验”的每一次创新发展,都赋予了传统文化以新的时代内涵,都促进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相融合,与现代法治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社会治理体系相协调。“枫桥经验”的内涵随着历史的变迁而不断地创新,既是一个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的过程,也是作为现代法治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社会治理体系社会心理基础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法治文化孕育、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因此,“枫桥经验”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经验,而且更重要的,也是一种中国地方性知识、獨特文化传统、独特基本国情与现代法治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社会治理体系之间矛盾和冲突的解决尝试,是一种植根于本土文化的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更是一种推动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法治文化的成功经验。
(责任编辑:严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