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创新“血脉”更畅通

2018-05-14 12:06田俊荣余建斌赵永新冯华蒋建科吴月辉喻思南刘诗瑶谷业凯
科学导报 2018年46期
关键词:血脉创新型贷款

田俊荣 余建斌 赵永新 冯华 蒋建科 吴月辉 喻思南 刘诗瑶 谷业凯

一系列财税金融政策为企业创新“输血”,但也存在部分落地难的状况

“我们公司专注车联网数据研究和应用,属于轻资产企业,没有‘抵押+担保,只有‘人脑+电脑,最大的财富就是几十项专利。”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公司负责人说起融资成功的经历,十分感谢扶持创新型企业的好政策。

原来,去年杭州银行科技支行评估了杭州鸿泉的“几十项专利”,认为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就果断给予信用授信1000万元,采用知识产权质押方式首笔放贷500万元,企业如虎添翼、迅速壮大。此后,科技支行持续跟进,目前已运用知识产权质押方式给予企业授信2000万元。

贷款融资等金融手段、财税杠杆等调节方式,对创新型企业能否顺利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政策,如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第六部分就是“建立健全科技和金融结合机制”,就“完善科技和金融结合机制,形成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不断为企业创新“输血”、助力。

然而,笔者近期在对杭州、南京、合肥、武汉、西安、北京等6个城市的120家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进行调查时发现,这些财税金融政策仍存在部分落地难的情况,不利于科技创新的顺畅实施和创新活力的充分发挥。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依然落实难,上市融资政策难以满足创新型企业需求

调查中笔者发现,在获得金融政策支持等方面,创新型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仍有较大难度。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依然落实难。

笔者发现,相当一部分企业并没有像杭州鸿泉那么幸运。湖北某制造企业董事长说,该企业申请了专利,也评上了高新技术企业,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一直做不下来。他们曾向银行申请一笔65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各种证明材料厚厚一大摞,最后还是吃了“闭门羹”。

武汉一家科技咨询公司总经理说,当地2014年前可以用专利权贷到款,后来就需要“配套”固定资产。“可是,如果有固定资产,谁还通过专利质押来贷款呢?”该总经理说,很多租赁办公用房的创新型企业没有固定资产,只好抵押个人的房产、车辆去贷款,但又因为不属于企业资产而无法享受贴息优惠政策。

“不少创新型企业没有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而银行出于防范風险考虑,对没有抵押品的企业往往不敢放贷。”武汉一家通信技术公司负责人说,以前直接拨给企业的政府创新基金现在换了“操作模式”,比如政府出1000万元与银行合作,提供政府担保后这笔基金放大成3000万元并以贷款形式发放,一般由财政贴息50%。“这项政策很好,但创新型企业往往因为要走银行贷款途径反而享受不到。”

杭州林东新能源科技股份公司9年前就开始研发大型海洋潮流发电系统,由于从事新能源技术研究投入大、风险高,虽然企业舍得投入,政府也有支持,贷款难度依然非常大。董事长林东说,该企业需要8至10年期限的科技贷款,目前还没有哪种贷款能满足。“国家科研经费近年来稳步增长,能否切出一块作为科技贷款,让政策性银行或专门的科技银行来管理,稳定、长期地支持创新型企业?”

——上市融资政策难以满足创新型企业需求。

武汉某高校一位教授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进入资本市场的新企业如果融资超过80%,就要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一审核就要几个月。有一家生物科技企业2016年融资3000万元,审核审了4个月,其间所有资金都不能动,不得不咬牙借了800多万元高利贷来支撑、运转企业。

该教授认为,生物医药企业研发周期长、投资大,上市融资很难符合销售、业绩等非创新类指标。他建议出台类似香港的科技金融政策,允许生物医药企业只要符合“临床一期完成、市值15亿港元、持续研发、有比较知名的投资者、运营经费可以保持115%运转一年以上”等类似体现创新的指标,即使暂时没有盈利也可以上市,以此来支持生物医药的原始创新。

——资金政策执行中还存在“上急下不急”的情况。

在创新型企业初创阶段,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十分重要。调查中不少企业认为,专项资金投入要精准,不能“撒胡椒面”,在具体执行环节上也需要完善。

湖北一位企业家表示,目前国家鼓励企业创新,存在“上急下不急”的情况。比如,他们有一笔支持资金,从省里拨到市里,市里再到区里,区里财政通知发改委,发改委通知粮食局,粮食局又打报告到发改委,发改委同意后再到财政局,最后企业到财政局拿钱,没有一年半下不来。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税赋相对偏高,一些创新创业人员缺少获得感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科技创新,但在具体实施中,一些创新创业人员仍缺少获得感。

西安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是西安市引进的一位高级人才。他碰到一个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该首席执行官在公司成立时出资200万元并持有相应股份,由于企业发展较快并获得外界认可,股本溢价后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到企业注册资本,他的个人股份也相应增加,“身价”大涨。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股东,他因此要为增加的“身价”缴纳200万元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这位首席执行官认为,虽然个人股本增加了,但事实上并没有为此拿到一分钱收益,却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感觉不太合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即便是已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科技型企业,虽然可在5年内分期交,但仍需缴纳这笔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创业人员持股在税收政策方面应当灵活一些。不妨先‘记账,等将来真正有收益的时候再缴税。”

南京某高校的一位教授也提到类似情况。他在担任该高校下属学院负责人时,曾和地方园区共同成立了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平台公司,地方占30%股权,校方以发明专利入股形式占70%。随后税务部门发出通知,这“700万元”需要交税。这让他们吓了一跳!该教授认为,目前高校科研人员用无形资产入股,获得股权后即使没有收益也要纳税。即便允许5年后再交税,这5年内也不一定会有收益。“这样的规定最好能改改。”

浙江工业大学工业研究院副院长董华青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的税负相对偏高,对科技人员积极性影响较大,建议税率能适当降低,或是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样能够抵税。

安徽某大学科技处处长说,交个人所得税是应该的,但具体实施中,科技成果作价按照“一次性偶然所得”交税20%,而横向项目(指与企业合作项目)的所得,按照累进制税率最高能到45%。例如100万元科技服务费要交45万元所得税,同样作价1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只交20万元,两者差距较大。

南京众创空间联盟理事长罗宪许是企运网首席执行官,这是一家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罗宪许介绍说,作为创投机构人员,投资项目一旦有收益,第一步要交管理公司的所得税,第二步在分红时需交个人所得税。罗宪许既是股东又是高管。他认为,作为高管缴纳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合理,但对作为股东还要交分红的所得税有些想不开,因为作为投资人投资时已交了企业的所得税。“我算了一笔账,赚100万元分红后剩下不到40万元。不分红钱还在账上,一分红就‘没了!”

目前,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已开始施行。南京某科技企业负责人认为,对软件类公司、研究类公司和游戏公司等来说,由于其最主要成本是人力成本,导致税负在营改增后有较大幅度提高。他建议,对这些类型企业,可以考虑把研发人员的工资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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