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
摘要:在从事信访工作期间,信访总量保持着一个较高的值,结合各单位群体访、重复访、越级访、上京访乃至恶性群体事件不断等现象来看,各单位的基层信访工作还是处于被动应付、实际工作效率不高的阶段。本文从被动性角度出发,通过梳理出其中的一些规律,摸索出工作的新思路,有效降低接访量,从源头把控。
信访是社会发展、利益格局大调整过程中的一个必然产物,它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历史背景,是民主集中制度的体现。在企业单位中,一部分的非对抗性矛盾往往会因为基层信访工作的懈怠及不作为演化为对抗性矛盾,与此相呼应的便是信访工作的被动性。
这个被动性是双向的。对信访相对人而言,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相对人若要走这样的行政救济途径,就必须积极提出权利主张。对信访工作人而言,每一个信访相对人都有自己不同的利益诉求,作为受理、接待信访工作的人员,要注意研究和把握信访工作的本质、特点和规律,变消极的被动处理为积极的主动预防为主。更要重视工作机制的探索和建立,转变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重点,打破靠领导重视来推动解决问题的工作常态。
一、信访工作的领导体制
信访工作的领导体制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对信访工作统一领导,加强建设信访部门的领导班子。二是有权解决信访事项的政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起主体责任,认真负责地解决好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做好信访工作。三是各企业单位的信访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对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督促检查的职责。
二、信访部门的工作特点
信访工作通常都具有复杂性强的特点,它的投诉主体多元化,投诉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复杂多样,被称为“机关第一难”的工作,现阶段的信访问题,一般都具有较强的利益性和政策性。信访工作与其他行政部门工作的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它主要是被动地进行工作,而不是主动地、计划性地、超前性地进行工作。
三、信访答复的法律效力
信访答复行为主要是针对信访相对人提出的诉求进行核查,审查其反映内容的真实性。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若调查发现信访内容失实或有关部门已经依法处理的,则答复信访人按此前有关部门已作出的决定办;若发现信访内容属实或涉及有关机关未履行职责的,则建议有权处理的工作部门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办理或纠正。笔者认为,信访答复行为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只是行政主体就相关的具体事实作出判断后表明其观念的行为,意图是向信访相对人诉明关于某项事实或状态的信息,这些信息不会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变更,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据此,信访工作人以不作为来规避法律层面的风险责任是没有必要的,应积极予以受理。修订后的《信访条例》还强化了对消极、不作为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从客观层面监督及督促信访工作人的积极作为。
四、信访问题的一般规律
信访问题点多面广,比较复杂,要把握矛盾聚集规律、信访传导规律、诉求行为规律、停访息诉规律。如企业单位的信访问题,一般都不是个性的,而是共性的,所以会出现群体事件,矛盾聚集形成后,须通过传导机制才能表现出来,在开放、多元、动态的工作环境下,矛盾和问题很容易交织扩散,当矛盾强化后,随之而来的便是诉求行为。这个过程环环相扣,只要及时处理就能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
综上所述,信访问题其实是可预见、可预防的,是有规律可遵循、有特点可把握的,关键在于信访工作人要善于分析、善于把握问题。信访工作人的主动出击主要表现在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接待、受理、办理职工信访事项只是信访部门工作的主体部分,是整个工作链条中的中间环节。加强预防、预测和信息网络建设,加强调查研究和矛盾的排查化解工作,加强对信访形势的分析和研判,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向事前预防,搞好突发应急事件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做好这些工作,就能够把握工作的主動性,全面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作者单位: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旺物业管理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