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萍
摘 要:网络带来革命性的飞跃,深刻影响人类思想观念和精神世界。人们能够以视频聊天,语音聊天的方式实现天涯若比邻的梦想。鼠标一点就能领略异国风情。但正如恩格斯所说,人类每进步一次就加大一步对自己惩罚的力度[1]。网络的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也呈上升趋势。网络是病毒的源泉。有人利用网络转移公共财产,有人利用网络传播病毒导致互联网瘫痪,凡此种种都在警示我们:网络的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进步、国家昌盛的同时,网络犯罪也不断地增长。
关键词:网络犯罪;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一、网络犯罪的特征
为了更好地认识网络犯罪,我们必须区分传统的犯罪行为与网络犯罪的不同,网络犯罪是传统犯罪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两者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处罚性和应受惩罚性。他们之间又有什么不同呢?
(一)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强
任何的犯罪行为都具备隐蔽性,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隐蔽性逃避残酷的刑罚处罚。对于网络犯罪之所以会有如此强的隐蔽性,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的犯罪行为在特定的作案情形中表现的很明显,相反它具有很强的隐匿性,纵然犯罪分子在办公场所的所有人面前操作,他周边的同事也可能误以为他是在认真工作,毫无察觉。第二,网络犯罪的行为对象是互联网系统中的大量数据和信息,并且这些数据都是有代码构成的,我们肉眼无法看到,并且由于数据量庞大,即便数据被窃取、修改,一般也不会引起网络系统的直接变化,表面上看起来和平常无异。第三,网络犯罪指令完成速度快,鼠标轻轻一点,一条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就会被传播出去,完全可以说是瞬间即逝。第四,因为大部分的网络犯罪发生于金融等部门,受害人为了保密,维护市场形象等原因,往往采取自行处理而不报案。例如,美国纽约花旗银行是1997年唯一一家报告了受黑客攻击损失情况的公司,但是这次的举报行为使得它失去了其中的三家客户,因为竞争对手立刻声称他们的银行比花旗银行更安全。此一案件让其他公司明白:告发可能会丧失客户的信任,造成巨大损失,所以在他们遭受同样的遭遇的时候往往采取忍气吞声做法[1]。不得不说这种敢怒不敢言的做法导致网络犯罪更为猖獗。
(二)网络犯罪危害性强,成本低
网络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大大超过传统犯罪造成的损失,它所涉及的金额是其他犯罪无法望其项背。由于互联网连接千万家的计算机系统,系统缺乏安全性能是犯罪分子的突破口。一个虚假信息在网上发布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被扩大,可能造成社会恐慌;计算机病毒的侵入可能造成网络系统的瘫痪,为了避免此类的现象的发生,政府必须投入大量资金,清除隐患,完善计算机系统。互联网把世界各国紧密联系在一起,犯罪分子更是可以利用网络进行跨地域作案,给侦查活动增添不少难度。同时传统犯罪往往需要一定的成本,如伪造货币需要印刷场所,制造毒品需要制造设备等等,反观网路犯罪,利用计算机处理,传播速度快,处理成本低,降低网络犯罪的成本。
(三)诉讼的困难性
首先,网络犯罪证据可能在几秒之内就会被不法分子消除,加之受害人的惶恐,不知所措更是给犯罪分子充足的时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行为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2]”从而保障受害人的诉讼权利。其次,虽说电子数据已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但电子数据也需要转换成文字、字母、符号等形式的客观资料才可以在法庭上展示。最后,计算机系统中难免会有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所以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不可避免的地会受到阻挠。
二、网络安全的威胁
互联网快速发展,法律也不断完善,但网络犯罪率仍然呈上升趋势,这又是为什么呢?对构建网络安全完成威胁的又是哪些因素呢?
(一)黑客攻击
黑客是英文名HACKER 的译音,中文意思是“劈砍、乱砍的人”。早在20世纪黑客攻击就已经存在。直到2000年美国各大商业银行网站被黑客攻击,雅虎、微软等先后瘫痪,黑客攻击破坏力巨大,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黑客攻击的一般过程主要包括收集对方的有关信息、建立模拟环境和实施攻击。他们常常采用的方法是特洛伊木马术、口令破译法、骗取口令法和IP地址欺骗法等。黑客的攻击往往会给国家、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严重损害企业安全经营的信誉,同时也会造成国家秘密的泄露,危机国家安全。
(二)网络病毒侵入
计算机病毒是不会自然产生,也不能自动传染,而是一种人为创造出来的用于破坏计算机活动的工具。计算机病毒种类多、破坏力各不相同,有的能够硬件设备的毁坏,有的会盗取大量数据,造成难以评估的损失。利用计算機进行网络犯罪是当代社会特有的新型犯罪,只有深入研究,掌握其中规律,立法活动才更具有针对性
(三)网络系统本身漏洞
应用软件存在漏洞,防火墙配置不合理,杀毒软件功能有限,不能满足网络安全的需要。网络犯罪分子可能会针对云服务的薄弱点发起攻击危及到公司企业的发展和公民的个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疏于管理是网络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信息筛选不严格,内部人员与违法者相互勾结,盗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三、构建网络安全,预防网络犯罪
(一)加强技术防护
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高科技犯罪,因此应当利用技术手段,从源头治理。如掌上指纹扫描仪,即用户登录电脑系统时掌纹与数据库中掌纹相吻合时才可以顺利登录;在信息传递过程中,通过数据加密的形式防范信息的泄露。只有抢占技术制高点,才有可能威慑罪犯并有效打击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治网
从立法时间先后划分,我国网络犯罪立法大概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94年到1996年,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147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颁布的关于网络信息犯罪的第一部文件,紧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也相继发布。第二阶段从1996年到1999年,在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规定了有关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犯罪的内容,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利用计算机犯罪,《刑法》第287条对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作了提示性的规定;第二类是关于破坏计算机的犯罪。包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破坏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数据,抑或是故意制作、传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病毒等等。第三类是关于侵入计算机的犯罪。主要表现为非法获取、非法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3]。第三阶段,2000年到现在,2015年8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计算机犯罪作出了新的规定,一是对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正犯化。二是网络管理者正犯化。对网络服务者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虽然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不断完善,但仍缺少专门的法律对网络领域的违法行为加以规制,大多数是法规和规章。管理网络犯罪的部门多,但相互间互相推诿,多头执法现象屡見不鲜。例如,只有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和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制定病毒防治的规章制度,其次对于计算机病毒界定过于狭窄,限制依法惩治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的做法:第一,国家立法部门应以宪法为依据,结合网络发展开放性,以安全性、协调性和鼓励与引导的原则研究并制定专门的法律,同时抓紧制定针对专门对象的规定,让群众有法可循,执法者有法可依。以网络为基点的法学不但不会改变传统法学的素质,反而能大大提高立法质量,使法学更加 适应社会发展。第二,建立一套合理高效、公平、公正的监督机制,没有监督,法治就会被金钱和权力所控制,有了监督就是对执法执政的保护,如加强网络场所的管理,制定专门的网吧运营条例并严格执行。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和访问权限制度,健全个人信息等级制度,进一步规范网络环境。
(三)借鉴外国立法,完善网络安全法规。
由于网络技术在世界许多国家得到广泛的运用,许多国家都制定相关法律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美国是世界上网络技术运用最早的国家,也是网络犯罪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美国政府从1965年就开始立法保护计算机安全,《金融秘密权利法》于1970年颁布,1986年通过《计算机欺骗与滥用法》;英国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不多,主要有《伪造文书及货币法》,《计算机滥用法》《资料保护法》,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方面,英国在2000年黑客入侵行为列为恐怖行为[4]。
借鉴外国立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成:第一,要充分运用密码技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网络黑客往往通过破解密码侵入计算机系统,因此密码技术法定化,标准化尤为重要,设置破解密码的难度及应用是否得当将直接关系到网络信息的安全。第二,运用法律推动防火墙等安全信息技术产品国产化。防火墙技术是许多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由于我国的计算机、网络整体发展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距离,所以防火墙等信息安全技术产品严重依赖国外,给国家信息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我国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防火墙等有关信息技术产品的独立自主。不断完善针对技术领域的相关法规是为信息技术提供安全的制度平台。同时我们还应注意,技术更新快,为了让法律制度对预防网络犯罪的发挥重要作用,国家必须及时制定相关行政规章或法规,最大程度弥补安全技术的不足。
第三,建立健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法规并注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可以帮助国家机关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经进一步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包括发现明显违法行为、有害信息立即采取删除、屏蔽等手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审查义务和协助管理。同时我们还需要不断提高网络服务者的行业自律意识,弥补法律体系的不足。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网络犯罪。
(四)加强宣传教育,预防网络犯罪
首先,一支执行力强的执法队伍对于法律政策执行落实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我们首先要加强警察自身素质。要求公安干警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侦查技能,要求他们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加强警察队伍建设,严厉打击各类犯罪,对于利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总结经验。
其次,社会媒体要通过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方式大力宣传与互联网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使网民能自觉依法依规上网。鲁迅弃医从文,因为他明白国民意识觉醒才是救国的关键。同样的,网络犯罪的逐渐增长趋势也反映了人们法律知识的匮乏。因而,我们在对人们进行普法宣传时,更要注重对人们的法律精神、法.律观念的培养,提倡网络文明,提高网民的明辨是非和抵制的能力,使网民能自觉抵制网上的黄色等不良信息,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构建文明网络氛围。
参考文献:
[1] 卢新德.构建信息安全保障新体系[M].北京: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
[2] 朱家贤.中国法学[M].浙江:浙江大学,2010年
[3]论网络犯罪及其法律对策[M].苏州:苏州大学,2013年报纸文章类:
[4] 张德芬.关于网络犯罪的研究[N].重庆:法学日报.2013年(A版)学位论文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