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的问题不仅仅出现在我国,外国也不乏饮酒后还驾驶车辆的人,对此,各个国家都会出台相关严厉的法律法规,并且动用社会各个阶层的力能,共同监督酒后驾车行为。
对于妨害交通安全的犯罪,除少数国家规定得较为简单外,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得较为细致。就大多数国家而言,妨害交通安全的犯罪都有专门的章节予以规定;而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在专门的章节中明确写明“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却依然规范得非常具体,其中德国刑法还规定了酩酊驾驶罪。
一、国外酒后驾车的法律情况
1.美国
在美国,由于大部分的交通事故与驾车者饮酒过多有关,对醉酒驾驶的处罚日趋严格。针对这一越来越严重的违法行为,美国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法律措施。
与酒相关的法律,都由美国各州自行制定,因此对酒后驾车的司机的处罚不尽相同,但有一条规定是不变的——如果酒精含量为0.1%○15的21岁以上的人开车就是违法的,而此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伤及人身伤害就等于二级谋杀。酒后驾车伤人已经被列入刑事犯罪的范围,驾驶员一旦被查出酒精含量超标,将会直接由刑事法官根据超标情况进行审判,视情况判处一周监禁到一年监禁。除了判刑,罚款也是必不可少的。当司机的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6%时,将被无条件吊销驾照。○16而且,根据美国的法律,在车厢中,是不能有任何开封了的酒瓶的,如果车里有开封了的或者是空的酒瓶,就假定车里的人喝过酒,便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美国的法律法规是如此的严惩酒后驾驶。但是,我国对酒后驾车的酒精血液浓度规定为0.2%,超过了美国标准的一倍。○17
除了有法律法规的严惩外,对待处罚后的措施也是一样不可忽视的。在美国,只要你违反了交通规则,其违章的记录就会写入档案中,跟随你的一生。而这些记录会影响你的求职、诚信、保险等生活的各个方面。另外,司机要到驾驶培训中心学习,到医院看护事故的伤者等。
2.英国
英国法律规定,酒后驾车超过3次,将终生不得驾车。对待初犯者吊销驾照1年;重犯者吊销驾照3年,并处1000英镑罚款;如果在10年内共3次被判酒后驾车,那么就要吊销驾照109年;一旦发生事故,终生不能开车,而且还有重罚。○18
我国多为金钱方面的处罚,并没有终生吊销驾驶执照的规定。而英国对酒后驾驶的次数之严,3次便终生吊销驾驶执照,实在是值得我国借鉴。
3.日本
有时候司机并不是有意要喝酒的,而是经不起供酒人的热情劝酒或者敬酒,经而控制不住喝多喝醉,而导致醉架后的交通事故。我们的邻国日本,不仅仅对醉架者追究法律的责任,连向司机提供酒的人也连同一并处罚,这是日本对待醉架者的特殊处罚。法律不仅对驾驶者起到惩罚的作用,对劝酒者也起到一定的警醒功效,让司机身边的人时时提醒驾驶者不要酒后驾车。
二、酒后驾车犯罪构想设计
1.对我国酒后驾车犯罪的构想
目前,我国已对酒驾“入刑”。在刑法范围内明确规定“禁止酒后驾车”,这一规定将醉酒驾车行为予以犯罪化的同时,将饮酒驾车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加大惩处力度。这不仅是保障交通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主观方面看,“酒后驾车罪“应当包括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场合,是指驾驶者在事前已经知道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其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放任自己在这种情况下驾驶的。也就是说,明知酒后驾车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而内心却放任甚至希望交通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当服用可让人产生醉意的药物,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状况下驾驶的,可以构成过失的“酒后驾车罪”,这是从行为人药理性醉酒的方面来界定的。从行为方式看,只要有酒后驾车的行为存在,即可以认定为“酒后驾车罪”。因此,只要驾驶者喝酒后开车,即属于“酒后驾车罪”的完成时态。
考虑到实践中酒后驾车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危害性,“酒后驾车罪”可以充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补充要件,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当违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是由于酒后驾车而造成他人的生命财产危害的情况。而只有在没有办法证实酒后驾车行为产生了具体危险时,才构成“酒后驾车罪”。
在“酒后驾车罪”中,规定终生禁驾,判处牢狱之刑等处罚。
结论
建設交通文明需要一个漫长的时间,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但是,逐步消除酒后驾车现象,减少由此带来的车祸死亡人数,是能够实现的。
注释:
1.参见王涣章:《喝多少酒才算酒后驾车》[J],载《南方农机》,2005-1,第20页
2.参见张祥浩、王学中、李金胜:《汽车驾驶员饮酒对反应时的影响》[J],载《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1996年6月底14卷第3期,第145页
3.参见张祥浩、王学中、李金胜:《汽车驾驶员饮酒对反应时的影响》[J],载《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1996年6月底14卷第3期,第145页
4.参见赵卫文、高岩、陈鹰:《我国酒后驾驶现状及影响分析》[J],载《道路交通》,2007?4,第18页
5.参见李怀源:《酒后驾车交通事故预防的应对之策》[J],载《道路交通管理》,2008?1,第56页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6?6,第15页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6?6,第54页
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6?6,第89页
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6?6,第89页
1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6?6,第94页
1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6?6,第94页
12.参见徐雅平:《81.3%的人认为目前对酒后驾车处罚力度过轻》[J],载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9-08/18/content_18357622.htm,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13.参见徐雅平:《81.3%的人认为目前对酒后驾车处罚力度过轻》[J],载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9-08/18/content_18357622.htm,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14.参见刘星:《对酒后驾车处罚太轻》[J],载《道路交通管理》,2007?5,第23页
15.参见张永:《关于酒后驾车的美国法律》[J]
16.参见王生安:《国外治理酒后驾驶的做法》[J],载《人民公安》,2008年第24期,第56页
17. 参见王生安:《国外治理酒后驾驶的做法》[J],载《人民公安》,2008年第24期,第56页
○18.参见李军:《国外严惩“醉架”》[J],载《交通与运输》,2008?4,第75页
○19.参见赵秉志:《外国刑法各论》[J],1版,29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0.参见李军:《国外严惩“醉架”》[J],载《交通与运输》,2008?4,第75页
○21.参见车振宁:《国外对酒后驾车者的惩罚》[J],载《人民公安》,2008年23期,第57页
参考文献:
[1]劳东燕.刑法基础的理论展开[M] .第一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九月:第1页至426页
[2]孙泊生.交通事故赔偿与交通肇事罪法律法规及案例评析[M] .第二版.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4月:第1页至403页
[3]陈兴良.刑种通论[M] .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页至502
作者简介:
任鹏飞,男,(1988.--10)山东莱芜人,硕士,重庆工商大学党政办公室,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