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少东
摘 要:在目前,有三种学说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应当由不同的场合确定。一种原则为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的归责原则,另一种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則,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的原则。本文首先将三种知识产权侵权原则的三种学说加以分析并作出评价,最后将其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场合进行了阐述,以供相关学习人员内的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
引言
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时如何采用适当的归责原则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知识产权接无法避免的问题。在《民法通则》中,我国没有对规则的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在知识产权侵权所适用原则的问题上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同时也给了学者一定的辩证空间。
1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原则学说分析
1.1 过错责任说
过错责任说学者认为,过错责任原则应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适用,这种说话也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方法之一。该方法使用的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属于一般产权,而过错原则是适用于我国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基本准则,在《民法通则》以及知识产权特别法在没有对知识产权侵权应适用无过错原则的规定下,有关部门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部分学者认为只有权力人可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违背法律固定的侵权行为,就能证明行为人具有过错;行为人在整个过程中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一旦证明则不承担责任,否则相反。这种原则被称为过错推定原则,但是指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1.2无过错责任说
坚持此种学说的学者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关于“无辜侵权”的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判令侵权人支付权利人相关费用,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明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行为构成侵权,各成员仍可授权司法当局判令侵权人返还侵权利益,以及或支付法定赔偿额或定额赔偿额”,从而认为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并进一步提出,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应明确规定知识产权领域之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否则就不符合该协议的要求,而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也相当不利.
1.3混合说
该种学说的学者认为,不同的归责原则适用于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该学者一般讲知识产权行为区分为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即如民事诉讼一般,然后根据侵权的种类使用不同的规则原则,进而对其归责,无过错使用原则应用于直接侵权行为,责任过程适用于间接侵权行为。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逇国家和地区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对知识产股权侵权行为进行归责,因此,在我国建立和完善我国知识积累产权侵权原则的时候,我们应当加强国外经验的汲取,在解决间接侵权行为问题时,要使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无过错原则应适用于知己去行为。
2对于上述三种学说之评价
2.1过错责任说的评价
国内法与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是过错责任说在侵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依据。对于侵权行为,《民法通则》进行了明确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若法律有特别规定,则侵权行为应适用无权过错原则。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侵权属于一般民事侵权的范围,由于《民法通则》中没有特殊规定其适用无过错原则,因而其不属于特殊情况,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损害赔偿需要在行为人知道他的侵权行为的条件下进行。然而,这种原则选取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知识产权公开程度较大,因而权利人难以完全掌控他人对其知识产的利用,同时也给权利人的举证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其次,该学说忽略了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全面使用过错归责原则时可能会对权利人保护不周。
2.2无过错责任说的评价
就主张第二种学说的学者来说,认为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实际上是对该协议第45条第2款规定的误读与误解。因为该条款规定的是在“适当的情况下”而不是在“所有情况下”,各成员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更何况该条款规定的是“各成员可授权”而非“应授权”,具有选择适用的余地。因此,据此认为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妥的。
2.3混合说
上述第三种学说,就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体系,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是,将其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区别适用有不妥之处。其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有时并不容易确定;其二,有些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在承担责任时也要求以过错为要件;而有些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在承担责任时却并不要求以有过错为其构成要件。
3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的场合
3.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场合
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剿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该条与《民法通则》第121条至第125条,第127条和第133条一样,并没有对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出规定,所以,笔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18条也应认定为特殊侵权行为,与《民法通则》规定的7种侵权行为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另外,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中,只要发生或认定了侵权行为,不论侵权人是否知道和是否应该知道侵权,也不论该侵权行为是否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权利人的财产损失,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都是不可推卸的。因此,无过错原则当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而存在。
3.2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场合
过错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贵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认为,该项规定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由于民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般法,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仍属于民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民法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当然适用于知识产权法领域。在我国知识产权专门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但一般都采用列举的方式将侵权行为分别规定,如《商标法》第38条、《著作权法》第45条和46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的,均要求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权利人要求行为人提供损害赔偿的场合下,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过错是损害赔偿的当然要件。
结束语
在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确立过程中,一方面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合理控制侵权责任人的范围。因此,在实际确立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以及权力人不同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原则,从而科学合理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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