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企业的存在意义与“反垄断”的思考

2018-05-14 07:40刘晓颖
大经贸 2018年2期
关键词:反垄断

【摘 要】 国家应不应该支持大企业的发展,如何在反垄断与培养战略性企业之间权衡,这的确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反价格垄断深入人心,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然而现今社会已经从实体经济逐步转向了信息经济时代,信息经济市场上的“大吃小”、“小吃大”、“快吃慢”、“赢者通吃”等一系列来自现实的对竞争效率现象的描述又使得在国际竞争中战略性大企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本文对战略性企业的存在意义与“反垄断”的争论问题加以论述,从反垄断法出发,分析时代变化对这一传统理论适应性的挑战,并提出“为争夺本国竞争优势,战略性企业是有存在意义的,在国内与国际市场的双轨制度并不矛盾,这只是作为经济国生存的手段而已”。

【关键词】 反垄断 戰略性企业 垄断企业的拆分

1 反垄断法

据传统教科书来讲,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厂商的长期均衡点位于长期平均成本的最低点,此时价格等于最低平均成本。垄断企业制定高价低产,这会导致生产的无效率,同时也会造成消费者的福利损失。此外,垄断还会导致寻租行为的发生,这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据此,反垄断法在各国兴起。美国1890 年通过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德国等OECD 国家也陆续颁布了反垄断法。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反垄断立法的步伐开始逐步加快。我国政府也加快了反垄断法的制定,自2008 年8 月1 日开始实施反垄断法。

2 时代变化对传统理论适应性的挑战

理论上,对垄断市场和竞争市场效率的评判是很难把握的,尽管有很多人认为在规范的西方经济学中已经解决了完全垄断和完全竞争市场的效率评判问题,然而由于理论中关于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前提与现实市场中运行的状况相去甚远,在实际中,市场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现今社会已经从实体经济逐步转向了信息经济时代,信息经济市场上的“大吃小”、“小吃大”、“快吃慢”、“赢者通吃”。可以肯定,无论我们使用什么样的词汇,后工业社会、后现代社会还是信息社会,21 世纪无疑将是一个全新的时代,全新的时代需要全新的理论。因此在西方学术界也对完全竟争市场效率评判的结论存在着怀疑的观点。既便是西方极端自由主义的经济学也不完全认同垄断代替竞争就一定意味着效率损失。

3 垄断企业是否应该被拆分?

关于现实经济中大的垄断企业是否需要拆分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拆分可以消除垄断,加强竞争,从而促进创新,使消费者受益,这将最终有利于提高社会福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拆分使得垄断利润减少,消除规模效应,这可能不利于创新,因而拆分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是负面的。还有学者认为,拆分与否取决于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时机,不能很武断地说是拆分或是不拆分。

Xie(2000)在Romer(1990)的水平创新框架下,考察了拆分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的影响。其研究发现,拆分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的影响是负的,且这种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代表性个体消费跨期替代弹性的大小。若消费跨期替代弹性较大,则拆分对社会福利的抑制作用也较大。Xie(2000)猜想在Jones(1995)的非规模经济中可能存在一个最优的拆分水平,但其并没有就这一猜想给出严格的证明。

在此基础上,严成樑(2011)认为拆分对研发投资规模和经济增长具有阻碍作用,企业拆分越多,研发投资规模越小,经济增长率越低。拆分使得垄断企业变成相互独立的企业,且这些企业之间是相互竞争的,经济中的垄断利润会下降,企业拆分数目越多,经济增长率越低。

另外,也有学者认为垄断企业是否需要拆分取决于特定的经济环境。市场上的投资规模过大,超过合适规模时,需要通过拆分垄断企业使得规模下降,从而实现社会最优;若市场决定的研发投资规模过小,则不能拆分,因为拆分使得经济中的投资规模减少。同时,不同行业的企业或是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是否需要拆分应该是动态变化的。因此,垄断企业是否需要拆分应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4 思考与启发

政府应该支持战略性大企业的发展,而非拆分,这与反垄断并不冲突,因为从国际竞争角度来说的,这也是当今社会各国的现状。

现代微观经济学在讨论市场结构时, 一般都是从竞争程度或垄断程度上把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四种基本的市场结构。而竞争性垄断形成的主要原因恰恰在于竞争程度更高和竞争环境无障碍,这就是说,竞争程度越高,垄断程度也就越高,甚至形成寡头垄断;而垄断程度越高,竞争就越激烈,创新的频率也就越快,因为垄断地位所带来的经济利润是最强有力的激励,特别是在国际市场上。

但也不是说反垄断法没必要存在,在国内市场中,为保证竞争市场的稳定存在以及消费者的福利,有效遏止共谋、价格垄断等行为是有必要的,但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国际市场开放度的提高,为保证一国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又不可避免地需要战略型大型企业的存在,为本国争取国际市场份额。试想,前些年的微软拆分案,假设控诉成功,被拆分了,肢解一个“ 微软”公司也不会影响美国在全球软件行业的垄断地位。因为无论“微软”如何被肢解,它已占据的全球市场份额也只是在美国企业之间进行重新分配,其它国家的厂商尚不具备与美国厂商竟争的实力,它们是不可能从“ 微软” 垄断诉讼事件中获得利益的。在国际市场中,总体来说,为争夺本国竞争优势,战略性企业还是有存在的意义的。在国内与国际市场的双轨制度并不矛盾,这只是作为“经济国”生存的手段而已。

【参考文献】

[1] 李怀,高良谋.新经济的冲击与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的出现[J].经济研究,2011,(10):29-37.

[2] 王学庆.价格反垄断的重点、难点及对策[J].中国物价,2013,(2):18-21.

[3] 严成樑.垄断企业该被拆分吗?[J].现代国企研究,2012,(7):52-53.

作者简介:刘晓颖(1993—),女,河南开封人,郑州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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