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展望和对策建议

2018-05-14 07:40李金择
大经贸 2018年2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展望对策

【摘 要】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与金融相结合的一种新兴行业,借助发达的互联网技术而进行资金转移流通。在当下社会经济环境中,P2P行业的趋势走向必然是更加繁荣、规范化和成熟化。在分析总结行业趋势后,为适应未来发展趋势,对目前的P2P行业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P2P行业更加健康地稳步发展。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 展望 对策

一、对P2P网络网络借贷行业的未来展望

P2P网络借贷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必然是随着互联网金融浪潮而大体上呈现是越来越好的趋势。当前P2P网络借贷中发生的的一些恶性事件和存在的某些经营不善的网贷公司都将在一定程度上被打击和淘汰。尤其是经过行业洗牌之后,一些有强大实力的公司有可能会把一些小型网络借贷公司兼并重组,在未来几年里,见资本更优化,同时可能会更加区域扩张化。

P2P行业的发展必然是走向规范化,比如现在的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对网贷行业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形成自律联盟,当前的一部分P2P网贷公司都是民间组织,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与程序复杂的传统金融相比,中小企业更加依赖于互联网金融。P2P平台也更将注重信用体系,当下社会,信用的力量不可小觑。只有信用良好,才能获得更多的投资者的信任和青睐。

二、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建议

(一)对投资者的建议

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时间相对于一些欧美国家来说较短,在关于投资者的教育方面不是很深入。投資者应当从一些倒闭的P2P平台吸取教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一方面,投资者应当用理性的眼光看待P2P投资,目前的监管机制不健全,P2P平台为了吸引大量的客户,往往承诺高利率和100%的还本付息担保。有些投资者只看到了高额的利息,没有看到其潜在的风险,平台一经倒闭损失惨重。投资者应该理性看待P2P投资,合理地规避风险,将其视为存款及银行理财等的补充手段,禁忌盲目投资。

另一方面,投资者也要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持正确态度,回报和风险成正比。投资者一定要对平台的资质、投资范围、坏账率、业务流程等有足够了解并分析平台信用后,综合考虑其风险慎重做出投资的决定,虽然有风险,但回报也是客观的。

(二)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建议

1.加强行业自律

P2P行业内已经陆续出现一些像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网络信贷服务企业联盟的自律组织,但相对分散,规模也仅限于当地。为了能让P2P行业未来有更好的发展,建议应由实力强的平台当领头羊成立自律性组织,统一行业标准,广泛地实行自律公约。与此同时,还要建立起界内信息共享平台,在不启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条件下,进行业内黑名单和征信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常态备案机制共享。

2.加强风险管理

决定P2P网贷平台决定性因素是风险管理能力,假如平台风险管理的能力低下那么投资者很难得到投资收益,平台也就无法存在下去。目前P2P平台对于借款人的评级标准与银行类似,但面对的客户群体却是不同。P2P平台所面临的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或者个人,相对来讲无相对应的担保,所以再采取银行内部的评级标准就有些不切实际。当今社会是大数据的时代,P2P从业者应该充分利用其业务积累起的数据就其实际情况开发适合自身的风险评级体系,也要结合动态进行改进循序渐进地找到相对可以普及的标准模式。

(三)对监管机构的建议

1.明确P2P平台机构性质

目前,P2P平台的建立只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不用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内P2P平台无论是担保性质还是传统性质,其本质都属于金融机构,应该明确其金融机构身份,P2P的平台及其分支等机构理所当然地由监管机构准入,其业务也要受到如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亦可以与网监、工商等其他部门协同管理。

2.设置行业准入机制

对于目前这种P2P平台入行门槛低,成本低等问题,要考虑设定明确的准入资格。P2P平台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所以要根据现有模式以及未来可能的创新模式考虑其监管和风险。申请时,要针对不同类型的P2P平台的业务发展范围及自身定位等因素,规定相应的营业场所、注册资金、从业人员、股东出资比率等要求。例如,申请成立提供传统中介服务的P2P平台准入的条件就比较低;但如果不仅仅是传统业务,而且提供一定的担保业务,那就要参考担保业务公司的标准,另外加管理条件;若是平台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条件会更多,更复杂。根据开展的业务不同,要有对应的内部控制要求和注册资本要求,准人的门槛也大有不同。

3.尽可能地开放征信系统

P2P实际涉及到信用领域,一定程度上存在金融性质。若是对所有借款人认真严格地审查不仅成本高、时间长,准确性也得不到保证。以前一些P2P公司从商业银行购买央行征信系统中有关借款人的信息,但却遭到拒绝,没有得到授权,增加P2P网贷平台的成本和风险。在设立P2P平台的准入条件后,中央人民银行可以向符合评级资格的P2P平台开放征信系统做到信息共享,不但有利于减少P2P平台的风险,同时也完善我国的征信系统。

【参考文献】

[1] 李金阳.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兴起与发展问题研究[J].华北金融,2013,02: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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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梁笑雨,魏鹏.P2P 网络借贷风险[J].新产经,2013,04:40-42.

[4] 林显忠.P2P小额网络信贷在我国的发展探讨[J].金融科技时代,2013,03:99-101.

[5] 范小云,留澜飚,袁梦怡.互联网金融[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6.

作者简介:李金择(1994-03月-27日) 女,汉族,吉林四平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201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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