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历史文化渊源

2018-05-11 02:51:42张晋藩
21世纪 2018年5期
关键词:监察官御史监察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是土生土长的,其发展历程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力。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不仅注重监察体制的完善,而且致力于监察法的制定,以保证监察效能的发挥。监察网络对中央和地方实行全覆盖,整个官僚制度都被纳入监察网络之中。由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包括行政监察、立法监察、人事监察、司法监察、经济监察、军事监察、仪制监察、文教监察等许多方面,从而决定了监察法所涉及的内容是广泛的,形式是多样的,制约机制的特殊作用是突出的。

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的基本任务就是整肃百僚、纠正官邪、弹劾非违、维持纲纪,以确保官僚队伍的基本素质,通过“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充分实现国家的职能。

以监察御史制度为例,这一制度对于古代政治权力乃至最高权力的运行,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和制衡作用。无论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还是最高军事机关都在监察范围之内,有些宰相因御史的纠弹而被罢免。说明监察御史制度在国家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至于监察御史,是执行监察权的官吏。有的御史专门负责监察中央官吏,有的专门负责监察地方官吏。特别是派出的巡按御史,代天子巡狩地方,不仅纠弹官吏的不法,而且还负责考察年成的丰欠、灾异的救治、百姓的疾苦以及选拔地方人才。正因为如此,巡按御史被视为皇帝的耳目之司。通过巡按御史进行中央与地方的政策沟通,形成了遍布全国的监察网络。我国古代监察御史制度有以下特点:

特点之一,御史监察制度不仅覆盖了整个官僚系统,而且也涉及到国家政务的方方面面,如行政监察、立法监察、人事监察、司法监察、经济监察、军事监察、仪制监察、文教监察、科考监察等,有时还派出御史进行专门监察,如巡仓御史监察仓库。

特点之二,监察官受到最高统治者的重视,比如汉代中央最高监察官御史中丞与京畿地区的监察官司隶校尉和丞相在朝会中都有座位,时称“三独坐”。元世祖也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

特点之三,巡按地方的监察御史,由于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品级不过八品、七品,但却可以弹劾地方长吏,而且小事立断,大事奏裁,有些司法案件可以调集一干人犯进行审理,虽然位卑但权重,位卑便于皇帝控制,权重在于是皇帝耳目之寄。御史出巡,或定期,或不定期,或专项,都要对皇帝负责。御史回朝以后,直接向皇帝奏报,宰相无权过问。

特点之四,随着监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监察立法也相应地有所发展,由简单到复杂,由单项到法典化,内容广泛,形式多样,使得监察活动有法律根据,不仅如此,监察立法也限定了监察权的行使,使监察官不得任意地超越法律之外行事,这也是中国古代以法为治的一种表现。清朝的监察法《钦定台规》,集历代监察立法之大成,内容包括训典、宪纲、六科、各道、五城、稽查、巡察和通例等八类,其完备性为世界所少有。监察立法产生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之上,既具有特殊性,也具有典型性,同时又是中华法治文明先进性的表征。

中国古代监察御史制度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以下启示:

其一,古代的监察制度对于纠弹违法官吏、监督国家政务的实施、贯彻政策与法令、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都起了积极的作用,受到历代重视。晚清仿西方改革官制的时候,都察院存而不废。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也包括了监察权在内。我们在新时代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监察委员会,正是总结古今中外历史经验的伟大创新。

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终身教授

其二,严格监察官的选任是贯彻实施监察制度的重要条件之一。如同孟子所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历代选拔监察官的条件,首先是道德品质,刚正廉洁,忠于职守,不徇私情,敢于触犯贵族高官;其次,需科举出身,以保证其文化素养;再者,监察官一定要有地方工作的经验,非两任县令者不得为御史;再者,三品以上的高官子弟,不得任监察官。有些王朝如明朝由明太祖亲自选拔监察官,曾黜不合格者。由于监察官选任严格,历代出现了许多忠于职守、不畏权贵的监察官,明时,著名的如海瑞居然把锋芒指向皇帝,还有因弹劾严嵩父子而下狱的监察官杨继盛,他在绝命诗中写到,“饮酒读书四十年,乌纱头上有青天,男儿欲上凌烟阁,第一功名不爱钱。”

其三,监察官必须严格依法监察,如有失监、漏监,尤其是贪赃枉法,加重处刑。如《大清律例》规定:科道官受人馈送、收人财物,以及买卖多取价利,较其他官员罪加二等处罚。

其四,御史监察,纠弹要有实据,不得风闻言事。如康熙初年圣谕中强调“至于都察院科道官员,职司风纪,于国家应行要务,即应直陈,一切奸弊,即据实指参”,对于捕风捉影者予以制裁。

古人说,以史为鉴可知兴替,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与监察法制史留给我们许多具有现实借鉴意义的文化资源,值得认真研究、总结和弘扬。

链接:清代著名监察御史钱沣

钱沣(1740-1795),字东注,号南园,云南昆明人。乾隆二十六年(1771年)进士,历任翰林院编修、监察御史、湖南学政、通政司副使、江南道监察御史、通政司参议加太子太保、吏部尚书、协办大学士。

钱沣作为监察御史,所办的第一大案,就是举劾名臣毕沅。乾隆三十九年,当时的陕甘总督勒尔谨上奏朝廷,提请捐监,让家有余粮的民众可以用粮食买“监生”的名分。但在捐监开始不久,甘肃连年旱灾,政府开仓放粮,仍然爆发了民变。朝廷一方面忙于镇压,一方面展开调查,结果发现陕甘总督在实收捐纳粮的同时,虚放赈灾粮,两边欺瞒,其中的利益都被勒尔谨据为己有。对此,朝廷震怒,严惩涉案官员,被处死者多达56人,这就是清代历史上著名的甘肃捐监冒赈案。

就在案子即将完结的时候,新任监察御史钱沣突然上疏,弹劾新任陕甘总督毕沅,说他在出任陕西巡抚时,跟勒尔谨有行政交集,曾经多次代行陕甘总督之职,掌握捐监冒赈的详情,但他多年来却不向朝廷揭发,因此对毕沅也应该严惩。虽然毕沅陈词辩解,但仍然被降职停俸。钱沣由此声名鹊起,有“鸣凤朝阳”之誉。

钱沣办理的另一大案是山东巡抚国泰的贪污大案。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四月,钱沣直接举报国泰贪纵营私等不法行为。国泰事先得到和珅的通风报信,早早做了准备,他向商人借来许多银子,凑足了库存数量,以掩盖库银严重短缺的真相。钱沣开封检查库银,发现库银多半是商家的杂色银,与成色十足、色泽明亮的帑银不符,于是,国泰贪赃枉法、造成国库短缺的罪行彻底败露。钱沣因此而名声大振,一年之内,连升三级,出任通政司副使。

因其清廉正直,钱沣在史籍中得到很高的赞誉,《清史稿》称他是“以直声震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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