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领域纳入社会信用管理范畴,激励与惩戒并存

2018-05-10 03:24豆子
至爱 2018年4期
关键词:捐赠人民政部备忘录

文|豆子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实施,预示着“法治慈善”时代的到来。在这部具有诸多亮点的法律中,有一条规定并未引起过多关注,《慈善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2016年8月下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再次提出,要求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制度。

2018年1月24日,民政部部门规章《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

2018年2月,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和单位正式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至此,我国的慈善领域终于被纳入以建立信用约束为核心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范畴。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起步较晚,更不能因失信行为而遭受伤害。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成为守信者。某些捐赠者失信,从小处说会影响实际救助效果,从大处说是一种极坏的示范,结果将导致失信现象越来越严重。另外,某些受益人的失信行为,如不按约定使用捐款,也会影响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心。因此,把慈善领域纳入社会信用管理是十分及时和必要的,这既是对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完善,也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

信息共享 公开透明

多个部门和单位通过慈善捐赠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建立“红黑名单”,民政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的名单及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慈善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民政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信息。

据悉,2018年2月12日民政部就对中国扇子艺术学会作出停止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因其连续多年未按规定接受年检,并将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这是《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24日正式实施以来,首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波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慈善捐赠纳入信用管理,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备忘录》强化了信用约束,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关互联网信息平台和媒体将在《备忘录》的运用中发挥积极作用。

褒扬诚信 惩戒失信

慈善活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虚假、欺诈、滥用财产等行为,对公益慈善事业和社会公信力都会带来严重损害。

《备忘录》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明确了两类激励对象和五类惩戒对象。激励对象包括慈善组织和捐赠人。惩戒对象分别是: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上述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在接受慈善组织资助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受益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备忘录》还明确了对慈善捐赠领域守信主体的26条激励措施和对失信主体的24条惩戒措施,对慈善捐赠领域内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措施,为社会营造健康向上的慈善环境和慈善理念。措施涉及民生、科教、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及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公安等各市场监督领域,既有对守信主体的各种优惠、诚信记录,以及优先或者便利获得相关资格和服务的激励,又有对失信主体限制准入、重点监管、取消待遇等方面的惩戒。

失信惩戒措施加大了捐赠人、受益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实质都在于约束和限制。失信将影响到个人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例如这条让无数失信人近乎“崩溃”的惩戒措施: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采取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备忘录》公布的激励与惩戒措施操作程序具体、可操作性强,法律及政策依据充分,各部委联动,可谓力度空前。“让慈善捐赠领域的失信者寸步难行”将不再是一句空话。

《备忘录》的精神是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慈善捐赠,通过慈善组织实现捐赠财产的公开透明,将慈善捐赠全过程置于阳光下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惩戒,引导慈善组织、捐赠人和受益人守诚信、讲自律,在全社会营造“合法、自愿、诚信”的慈善理念。总体来说,《备忘录》的签署,对贯彻落实《慈善法》、引导社会关注慈善诚信、鼓励和规范慈善行为、营造良好的慈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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