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儿童发展心理学家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认为,学校道德教育的目的是促进学生道德判断能力的发展。即通过学校这一特定的环境,为学生的道德判断力的发展提供帮助,让他们在外因的推动下和内因的驱使下达到道德判断的新层面。为此,他提出了著名的道德发展“三个水平”“六个阶段”的模式。“三个水平”也就是我们熟悉的“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后习俗水平”;“六个阶段”中道德推理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惩罚与服从为定向、以行为的功用和相互满足需要为准则、以人际和谐为准则也称为“好孩子”取向、以法律和秩序为准则、以法定的社会契约为准则、以普通的伦理原则为准则。
从科尔伯格的理论来看,我们可以知道,个体的道德发展是连续的按照不变的顺序由低到高逐步展开的过程,而且高层次和阶段的道德推理兼容低层次和阶段的道德推理方式。也就是说,通过我们的引导和学生的自我感悟,学生的道德水平完全可以朝着我们所期望的方向发展。这给我们教育工作的启示就在于,我们应当也必须尽己所能,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帮助学生形成更高层次的道德认知。而结合实际的学校教育和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笔者以为,可以从法律、纪律、自律这三个不同但又相关的层面着手,帮助学生往道德认知的更深处漫溯。
首先是法律层面。无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提到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还是我们一直在努力建设的“法治社会”,“法律”一词我们太过熟悉。它是一个国家对全体公民的最低和最基本要求,并不是仅仅停留在字面上,而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个人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行事,遵守法律,才能真正获得自由。或者说,法律应该是每个人的底线。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常常看到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报道:如,很多人在犯法之后,面对审判,会很无辜地表示自己不懂法,不知道自己的言行违反了法律的基本要求。而这类悲剧对于教育的警示在于,需要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我们,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尽可能向学生传递“法律”的信息,在他们的脑海中牢固形成“法不可违”的意识,让他们在日积月累的过程中,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也就是我们现在也常常在做的“法治教育”。
当前的学校法治教育中,已经有了不少值得继续保持和推广的举措,如,不少学校聘请了“法制副校长”,定期举行法治讲座,通过具体的例子、生动的语言让学生在听与看的过程中逐渐明白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还有“法”为主题的中队会、班会,模拟法庭等,让学生真切感受到,法律不是冰冷地贴在墙上,而是需要我们从个人做起去遵守、去维护;还有的学校将学生领进法院、检察院以及监狱等地方,在真实的情境中培养学生的法治精神。此外,还有开设法治课程、普法宣法等。需要注意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没有一成不变的标准,也不需要为了教育而教育,它和其他方面的教育一样,应当做到因地制宜、相机而教,而且还要真正坚持下去,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如此,才能让“法”在学生的心底生根发芽,进而影响他们的生命进程。而这也是学生作为社会人成长为一名合格公民的基础。
其次是纪律层面。比起法律的强制性和一定范围内的普适性,纪律往往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每个正常运作的单位都会有自己的纪律,以教师为例,只有其遵循了教育教学的规则,才能够将本职工作“做好”,而不仅仅是“完成”。对于学生而言,纪律的制定和遵守尤为重要。
从词条解释来看,纪律是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进行而要求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章、条文。它着眼的是整个群体,而非个例。对学生而言,其根本指向是促使他们形成“契约意识”“规则意思”,并且能够真正处理好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尤其对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处在形成初级阶段的孩子来说,动辄以法律的姿态对其教育显然不可取,也过于抽象,纪律作为学校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明确回答了学生“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问题。
其实,我们要求学生做到的,一定是切实可行的、从实际出发的内容,不能玄之又玄、过于“高大全”。如新版《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将之前沿用多年的旧守则中的两千多字缩减到现在的9条,282字,每一条都直接告诉学生,你“应该做什么”,而学生阅读之后也会非常清楚地知道自己“能够做什么”。此外,既然是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那么有生命力的纪律就应该是集体智慧的凝结,条件允许还应该包含集体讨论研究、反复推敲的过程,因为集体意识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渗透出来,其最终的结果也才能为集体中的绝大多数人接受和尊重。相反,如果集体遵守的纪律由部分甚至是个别人制定,往往更多地体现出一种“强权思维”,这样的纪律不是基于集体良好有序运转的,结果很容易成为贴在墙上毫无生命的“一纸空文”。当然,有了切实可行的纪律后,与之相对应的落实更为重要。尤其对学生而言,在遵守纪律过程中必要的监督和及时的反馈将有助于他们能够在第一时间知道自己的言行是否符合规范,也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强化或者纠正自己的言行举止。
最后是自律层面。这是学生管理的最高境界,也是其成为社会卓越公民的内在基石。自律是自我管理,它不是来自外界的要求和限制,而是自我内在生成的驱动力。比起法律和纪律,它非强制性,却往往对于一个人的成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必要的时候甚至是关键的作用。
自律的对立面是“他律”,可见,“自律”的形成需要一个阶段,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尤其是学生管理、公民意识培养的初始阶段,法律、纪律等来自外在的力量是不可缺少的。只有随着学生自我意识的不断萌发,他们才会越来越喜欢表现自己、展现自己,进而逐渐生成“自律”意识,并在这一意识的作用下,学着自我管理、自我规范。
马克思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我们希望学生能够自律,首要的就是从他们的道德认知上着手。行为主义心理学派认为,儿童的行为是从对榜样的模仿中得来的。那么在日常教育教学中我们应该积极宣扬榜样的力量,多树立正面形象。科学借助儿童积极追求向上的心理,为其发展提供一个具体的方向指引。同时还需要帮助学生养成自我教育的能力,比如以游戏的形式渗透“规则意识”,让学生懂得凡事有度,不能逾矩。除此以为,我们还应该给予学生充分的信任,相信他们可以自律,这样才能尽可能地为其提供发展的机会,并且放心大胆地让他们去实践,并且在实践中进行反思和总结。学生能否自律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共同作用,作为老师和家长,我们也需要以身作则,在学生在看与听的认知中感受到“同一性”,这样他们才能感受到来自成人的示范,进而培养自己的自律意识和自律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