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韫淇
摘 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基础上的重要理论创新,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当前,各级烟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但在贯彻落实过程中特别是运用第一种、第二种形态时遇到了一些问题。本文结合烟草企业工作实际,对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以及对策研究几个方面谈谈个人想法。
关键词: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问题和对策
2015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调研时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经过近两年的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已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重要利器。从“四种形态”的提出到写入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报告、写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再到今年第一次公开通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可以说“四种形态”从理论到实践,已贯穿于纪检部门监督执纪的全过程。
根据2017年中纪委第一季度的通报数据,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7.9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9.2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51.7%;第二种形态6.5万人次,占36.3%;第三种形态1.2万人次,占6.4%;第四种形态1万人次,占5.6%。以上数据表明,从党中央到地方,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都在积极探索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占比达到51.7%,体现了各级纪检监察機关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努力和决心。烟草企业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在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更不能置身事外,科学运用“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烟草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烟草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重点所在。但实际工作中,烟草企业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时遇到了很多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对策。
1 烟草企业在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四种形态”处置执行不到位
“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对应不同程度的问题,层层把关,步步设防,是“全面”和“从严”的具体表现,第一、二种形态更侧重于预防,第三、四种形态更侧重于惩治。第一种形态突出的是抓早抓小,第二种形态突出的是抓快抓严,只有做到有苗头就提醒,有问题就纠正,有违纪就查处,动辄则咎,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二种却是困难重重。
1、落实第一种形态流于形式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为“四种形态”的第一道关口至关重要,但往往在执行操作中难度较大、最容易被忽视,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落实第一种形态,抓的是小事小节,发现苗头要立即处理,而不是以“常态”为借口,不闻不问,当聋子哑巴。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人员乐于当老好人,不愿去得罪人,对他人存在的苗头问题,明知不对却视而不见,不愿指出批评,就算批评也是不痛不痒,避重就轻,敷衍了事,不敢直戳痛处,搞一团和气。“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流于形式,达不到警示教育的效果。
2、处置第二种形态存在宽松软问题
“四种形态”的提出,给了纪检监察人员监督执纪自由裁量权,但是部分烟草企业的纪检监察人员责任心不强,风险防控意识不足,面对说情打招呼,难以坚持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把严重问题“大事化小”,在落实“四种形态”时,一图省事,二图省心,存在从轻处理的倾向思想,搞变通,打折扣,有意强化第一种形态的保护作用,把应当使用第二种形态处置的情形使用第一种形态处置,该查处的不查处,该调整岗位的不调整,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代替纪律处分。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纪律惩戒的力度,弱化纪律惩戒效果,没有形成有力震慑。
(二)执行“四种形态”的配套制度不完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近年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的因应之策,既是实践总结,更是理论创新,对于大多数纪检监察人员来说,还是一个新概念,还在不断摸索实践。实际操作中,如何规范运用“四种形态”是一大难点,而其中最大的问题是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就好比一个“人”,“四种形态”是大脑,配套制度是躯干,光有大脑,没有躯干,整个人是无法运作活动的。今年年初,黑龙江省委印发了《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实践“四种形态”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和程序等,为基层单位监督执纪提供了遵循。放眼全国烟草系统,只有零星几家出台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对于云南烟草来说,这方面还处于空白,相关的配套制度还没有形成,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很尴尬,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处置、执纪审查等环节都没有相关规定可依照、可遵循,由于每一种形态适用标准和范围的不明确,执纪程序的不规范,往往在实践中收效甚小,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
2 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
“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履职要回归党章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长期以来,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老一套的工作模式,面对新理念的提出,一时难以适应,对如何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二种形态摸不着头脑,分不清界限。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还存在“抓大放小”的惯性思维,紧盯第三、第四种形态,忽视“抓早抓小”,把第一、第二种形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四种形态”的提出正是纪挺法前,纪先于法,纪严于法的体现。结合近几年云南烟草落马干部的一些教训来看,大部分受到审查处分的干部都涉嫌违纪违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和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共同要求,但部分烟草公司党委对“四种形态”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片面地认为“四种形态”是中纪委提出来的,是纪委一家的事,和党委没什么关系,所以在“四种形态”的执行上,党委还存在不积极、不主动的情况,在工作落实上还存在搞形式、走过场等问题,特别是处理第一、第二种形态简单化、随意化,能不批评就不批评,能不谈话函询就不谈话函询,能从轻处理就从轻处理。殊不知,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委的职责所在,是全面从严治党,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特别第一种形态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
(二)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能力存在差距
“四种形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从原来的重点盯违法、盯少数转变为盯违纪、管全体,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能否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也成为“四种形态”能否有效执行的关键点。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纪检监察人员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不足,具体表现为:
1、责任意识淡薄,担当精神不够
少数纪检干部还不明白自己肩负的使命,甘当“和事佬”,缺少担当精神和责任意识,工作中怕得罪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轻微违纪行为睁只眼闭只眼,不提醒,不作为,生怕提醒教育以后影响同事关系,影响个人政治前途。
2、学习意识不强,业务不熟
少数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基层纪检人员不注重知识的积累、更新和学习,满足现状,吃老本。对新发布的《准则》、《条例》了解甚少,遇到信访举报件,问及纪律审查意见时,才临时抱佛脚,翻看纪律处分条例找依据。对纪检监察业务不熟悉,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不求甚解、浅尝辄止,对“四种形态”把握不准,把廉政谈话,警示教育以及民主生活会上开展的批评教育等纳入“第一种形态”,简单地把谈话函询等同于提醒谈话等情况时有发生。
3、工作疲于应付,效率不高
谈话,纪检监察的日常工作之一,一般性谈话、廉政谈话、谈话函询……每年要谈多少次,多少人,翻来覆去,纪检监察干部都谈出“老茧”了,更有少数纪检监察人员认为谈话就是个走过场,装样子的活,不论什么类型的谈话,不论谈话对象是谁,谈话内容都是千篇一律,问题导向不明确,缺乏针对性。
谈话函询作为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但在实际运用中却达不到预期效果。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谈话人对谈什么、怎么谈、敏感问题怎么把握分寸,心中无数,不能灵活应对,以至于谈话中,常常被牵着鼻子走,陷入被动,谈不到要害,谈不到关键,获得的有效信息不多,达到的警示教育效果不好。
二是谈话人态度生硬,不注意方式方法,对党章党规党纪、《准则》、《条例》不熟悉,不善于用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挽救党员干部。
三是存在“一谈了之”、“一函了之”现象,在谈话函询结束后,没有开展后续的监督核实和处置工作。
3 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的对策研究
(一)深刻把握内涵,统一思想认识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在实践中科学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
一是加强学习。烟草企业各级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领会王岐山同志关于深化“三转”、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等重要论断和指示要求,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通过主动自学、专题学习、业务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宣传教育,正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涵和实质精神,准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數、极极少数”的关系,转变观念,关口前移,防微杜渐,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二是统一党委、纪委思想。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烟草企业各级单位党委(党组织)和纪委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委要支持配合纪委工作,把功夫下在平时,把第一种、第二种形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开展,严管厚爱,全面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敢于说话、敢于批评、敢于揭短亮丑,不护短、不遮掩,发现有违纪苗头和不正之风问题的,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对轻微违纪行为的,该组织处理的要及时处理,该轻处分的要及时处分,避免小错误演变成大问题,及时阻断从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发展的路径。
(二)转变执纪方式,严格规范执纪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执纪方式也要发生转变。
一是要用好谈话函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而谈话函询是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反映在政治思想、廉政自律、选人用人、生活作风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与当事人见面,听取当事人对信访反映问题的情况说明,了解当事人对相关问题的思想认识及态度,为防止谈话函询走过场,被谈话函询当事人必须在提交组织的说明材料或谈话记录上签字,作出真实性承诺,对如实说明且反映问题不严重的给予了结,对与组织掌握情况不一致的,要进一步核实。
二是要紧扣问题线索,抓住审查重点。问题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留存、了结”五类方式规范科学处置问题线索。在纪律审查环节,要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违反“四风”的问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点盯违纪,动辄则咎,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处理违纪行为,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
(三)强化制度配套,提升执纪效果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在规范完善配套制度上下功夫,边实践总结、边提炼立规,把工作探索固化为制度规定,将制度建设贯穿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过程,通过扎紧制度笼子,严格规范执纪行为,提升执纪效果。
一是要结合烟草企业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与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相适应,与实践“四种形态”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将“四种形态”要求贯穿于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执纪审查等环节,对“四种形态”的运用原则、适用范围、处理方法、处理程序、目标任务等作出规定,明确从宽处理及从严处理的条件和标准,让“四种形态”执行起来有章可依,有制可循。
二是将开展谈话函询、实施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情况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提高考核权重,增强用好“四种形态”的政治责任意识,力促各级党组织对“四种形态”认识到位,运用到位,对于“四种形态”把握运用不到位、标准掌握不严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四)提升队伍能力,强化责任担当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遵循,也对纪检监察工作和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能否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考验的是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水平、能力素质和工作作风。
一是要讲政治。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纪政纪的执行者和维护者,对党忠诚是纪检监察干部第一位的政治要求,烟草企业的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尊崇、遵守和维护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政治立場,扛起监督执纪问责重担,把纪律挺起来、严起来,以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的实际行动践行对党忠诚。
二是要懂业务。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培训教育力度,围绕实践“四种形态”,结合《条例》、《准则》、《工作规则》,以问题线索处置、执纪审查等为主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培训,使纪检监察干部尽快熟悉并科学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灵活掌握谈话函询等处置方式,切实增强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准确运用党规党纪处理违纪问题的能力等。
三是要守纪律。正人必先正己,执纪者必先守纪。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强化自我监督,严格自我管理,严守纪律底线,不以案谋私、不跑风漏气,坚决防止“灯下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