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曼胤
湿地以其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经济功能,具有“人类摇篮”“物种基因库”“鸟类的天堂”和“地球之肾”等多种美誉。随着人们对湿地认识的提高,湿地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已经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我们所熟知的湖泊、河流、沼泽、滩涂、鱼塘、稻田和水库都属于湿地范畴。向文明的来处追本溯源,在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中,和人类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湿地。
湿地古今名称及分类
我国最早关于湿地的记载,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的《山海经》。其“大荒西经”提到:“西海之南,流沙之滨,赤水之后,黑水之前,有大山,名曰昆仑之丘。”根据专家考证,昆仑之丘即祁连山,“赤水”是指大通河,“黑水”是指党河,“西海”是指今天的居延海;其“海内经”提到:“南海之外,黑水青水之间,有木名曰若木,若水出焉。”这里的“南海”指的是青海湖。
我国人民自古就不仅认识到湿地的价值,同时也有意识地区分湿地的不同类型,这从对湿地的多种称谓中就能看出:描述河流湿地的有“河”“江”“溪”“水”或“川”等,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还被称为“曲”,如黄河上游的扎曲、卡日曲等;湖沼的称谓也比较多,如“海”“泽”“泊”“错”“淖”“泡”“潭”等。
目前,国际《湿地公约》将湿地划分为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两大类,其中自然湿地又被划分为内陆湿地和滨海湿地。我国湿地分类在《湿地公约》湿地分类的基础上,继承并沿袭了古今湿地类型的划分,将湿地分为滨海与海岸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河流湿地和人工湿地,共计四十余种类型。我国还拥有世界独特的青藏高原湿地。
人与湿地和谐共生的理念源远流长
河流是文明的起源,湿地生态系统最适宜人类居住生存。在我国著名的哲学著作《易经》中具体描述了古代人们对湿地的认识:“说(悦)万物者,莫说(悦)乎泽;润万物者,莫润乎水。”这段话是说,最能使万物喜悦的莫过于湿地,最能滋润万物的莫过于水。我们的祖先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形成了朴素的与湿地及湿地中的生物和谐共存的理念。
在论述人们该如何处理湿地和人类关系的时候,更是深刻体现了保护自然,保护资源的生态思想。据《国语·周语》记载,周灵王二十二年,谷水与洛水争流,水位暴涨,将要淹毁王宫。灵王打算堵截水流,太子晋就劝谏说,古代的执政者,不毁坏山丘,不填平沼泽,不堵塞江河,不决开湖泊。山丘是土壤的聚合,沼泽是生物的家园,江河是地气的宣导,湖泊是水流的汇集。天地演化,高处成为山丘,低处形成沼泽,开通出江河、谷地来宣导地气,蓄聚为湖泊、洼地来滋润生长。
历史上湿地同样关乎社稷稳定、民生安定。公元前550年,《国语·周语》中记载,河流的源头若被堵塞,国家必定灭亡。水流畅通、土地湿润才能生长万物为民取用。水流不畅、土地干枯,百姓就缺乏财用,国家不灭亡还能怎的?过去伊水、洛水枯竭而夏朝灭亡,黄河枯竭而商朝灭亡。这段话论述了国家的兴盛和灭亡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和湿地之间的关系。
可见,古代思想家非常重视自然生态和湿地的保护,在“天人合一”这一古代哲学思想体系统领下,追求天人和谐共生,构建了中华传统文化的主体,也培育了湿地生态保护的优良根基。
“不违天时、不破地利”的湿地保护和利用原则
让自然界可持续发展,不乱砍滥伐、乱捕乱猎,尊重和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这一切正是我们现在急切需要去做的,先人的智慧博大精深,他们早在几千年前就警示我们如何与自然相处。
在《吕氏春秋·义赏》中提到:“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可,而明年无兽。诈伪之道,虽今偷可,后将无复,非长术也。”这段文字以竭泽而渔、焚薮狩猎作比喻,批评了不顾长远的错误。在《逸周书·大聚篇》中记载,夏禹曾下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论语·述而篇》中提到“钓而不纲,弋不射宿”,意思是只用一个钩而不用多钩的渔竿钓鱼,只射飞鸟而不射巢中的鸟。孔子也曾提出“不一网打尽、不倾巢尽剿”的主张。孟子云:“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荀子说:“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庄子认为“天与人,不相胜”。
唐朝的《唐律疏议》中规定:“凡采捕畋猎必以其时,冬春之交,水虫孕育,捕鱼之器,不施川泽;春夏之交,陆禽孕育,馁兽之药不入原野;夏苗之盛,不得蹂籍;秋实之登,不得焚燎。”明朝的《明史·职官志》记载:“虞衡典山泽采捕、陶冶之事;冬春之交,网罟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苗盛禁蹂躏,谷登禁焚燎。”进一步明确了管理和保护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措施,即利用自然资源时要注意时令,按一定的季节进行捕鱼、狩猎的生产活动。
可见,古人早已懂得,在向自然界索取资源时,要有节制,注意时令,要给生物以修养的时间,维护生态平衡。自然界中有其生存繁衍的规则,人们在利用自然资源时要顺应自然规律,既要考虑眼前,又要兼顾长远,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政令”“民约”促进湿地保护
古代也有通过律令限定特定区域,建立管理机构,纳入政府管理范畴的湿地保护举措。如清代仍继承了夏周以来历朝颁布的自然保护律令和政策。东北地区被清朝统治者视为“祖宗肇迹兴王之所”,为了保护“龙兴之地”不被破坏,保护并独享故乡的经济资源,对东北地区实行了长达二百余年的“封禁政策”。1644年到1661年在盛京、宁古塔和内蒙古几个行政区的分界线上修筑了柳条边,实行了封山、封水、封土地等一系列措施,即不准私自采参、打猎、砍伐树木、开垦土地。这些制度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湿地及相关自然资源的作用,也造就了昔日“北大荒”的壮美景观,以及水泡遍地、“棒打狍子瓢舀鱼,野鸡飞到饭锅里”、“抓把黑土冒油花,插上筷子也发芽”的环境美好、物产丰盛的景象,保护了湿地生物多样性。
一些自上而下的规章有些也同民众自发的保护湿地理念相一致,形成的乡规民约,同样也曾对湿地保护工作的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海口三江農民收藏的古代保护红树林“奉官立禁”石碑,古老的碑文记录着禁砍红树林的条款,要求百姓爱护树林以“扶村长久”,还按居民姓氏来划定了详细的四至保护范围。禁碑上还订立了许多罚责条款和规定,即使要拿红树林的枯枝来当柴火,也必须要到每年的正月初十才可以进行。《联众重禁山良木记》载于文昌市八门湾的一块清代村规民约碑,石碑立于光绪年间,是该村村民百余年来持续保护红树林的历史见证。
合理利用是湿地保护与持续发展的最优途径
中国湿地保护的理念根植于文明古国丰厚的历史文化沃土,新时期湿地保护也正在向科学化、技术化和规范化方向稳步推进。在现代,缔结于1971年的《湿地公约》中就包含了湿地合理利用的原则和要求。湿地的合理利用强调了湿地生态特征的维持,不仅要以此作为湿地保护的基础,而且还要作为发展的基础。
国际上所倡导的湿地合理利用原则与我们自古以来对自然资源和湿地保护的理念一致,都强调了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平衡,也就是要根据环境承载力等因素来确定湿地资源利用的“度”;强调维护当代与后代的代际公平,也就是说当代人在利用湿地的同时,必须保证后代人平等享有利用湿地的权利。湿地保护已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期待未来湿地管理事业能够秉承优良传统,立足当下,展望未来,维护这片乐土的丰腴与安宁,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