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至汉初户赋的性质、征收与管理

2018-05-08 12:02:05
关键词:张家山里耶秦简

李 勉 俞 方 洁

(1.重庆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2.四川美术学院 公共课教学部,重庆 401331)

《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载:

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1]1120

这段文字常为治史者引用,作为区分赋、税的标准。但这段文字对“税”和“赋”的描述并非一一对应,它说明了“税”的来源,即“公田什一(按:即田租)”和“工商衡虞之入”,也说明了税的用途,用于祭祀和天子百官俸禄等费用。该段文字同时也说明了“赋”的用途,但未解释“赋”的来源和种类。从字义上来看,《说文解字》对赋的解释是“赋,敛也”[2]282上。颜师古在《汉书·食货志上》的注中曰:“赋谓计口发财。”[1]1120《周礼·天官·大宰》郑玄注曰:“赋,口率出泉也。”[3]41颜师古所说的“计口发财”和郑玄的“口率出钱”实际上指的是以人身为对象而征收的“对人税”,而“税”指的就是以物为对象征收的“对物税”。因此,赋与税应该以课税对象来区分。本文就以秦汉简牍为中心探讨秦至汉初户赋的性质、征收与管理,以求教于方家。

一、户赋性质再议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明确记载了秦代征收户赋的事实:

里耶秦简中也发现了关于户赋的材料: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则有汉初户赋的记载: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255)。”[6]43因此,秦至汉初征收“户赋”确已有之[7]107。当前学界对户赋的性质尚未达成共识,尤其是对户刍和户赋的关系仍有不少争论。于琨奇[8]、朱德贵[9]先生认为秦汉间的户赋具有军赋的性质;张荣强先生认为户赋是一户内所纳诸赋的集合[10];于振波先生认为,汉代的户赋包含十六钱和按户缴纳的户刍[11];朱继平先生认为,户赋与户刍都是特殊性质的户税,其一大特点就是税率很轻[12];杨振红先生认为户刍是户赋的一种征收形式[13],邬文玲先生也持相似观点[14];李恒全先生把户赋与户刍都看作户税[15];朱圣明先生则认为,户赋与户刍征纳的财物不同,二者是互相独立的两个税种[16]。

户赋与户刍都以户为征课对象,征收固定的钱物,民户的人口、赀产、田亩多少均与两者无关。从里耶秦简8-518简看,秦代迁陵县户赋需缴纳茧。《后汉书·南蛮西南夷传·巴郡南郡蛮》载:“及秦惠王并巴中……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汉兴,南郡太守靳强请一依秦时故事。”[17]2841其中民户所出的幏布和鸡羽应该就是巴郡蛮所交纳的户赋,即秦政府针对巴郡蛮这样的族群所征收的特殊的“户赋”。耶秦简8-998简[5]259、8-1199简[5]290和8-1735简[5]384都证实了幏布、义赋和羽赋是客观存在的。秦代户赋的征收物是多样的,根据各地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新近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金布律》规定:

金布律曰: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1287)之,十月户赋,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户赋,以六月望日入之,岁输泰守。十月户赋不入刍而入钱(1230)者,入十六钱。(1280)。[7]107

该条律令言“十月户出刍”,“十月户赋”和“十月户赋不入刍而入钱者”,可见户刍属于户赋的一种形式。此外,律文规定民户可自行决定交钱还是纳布。

巴郡蛮所交纳的幏布与迁陵县民户交纳的茧具有相似性,都与纺织品相关。里耶秦简8-152、153、158、159简都提到了秦廷要求迁陵县把“络帬”织造的情况(程)及时上报朝廷。李学勤先生指出“帬”是一种军服[18],里耶秦简整理者也认为“帬”是着于下身的军装[5]92。而“络”,里耶秦简整理者引《急就篇》颜注曰:“络即今之生丝也,一曰今之锦紬是也。”[5]93并且此事由少内负责,而少内恰就是茧丝的征收者,因此我们认为迁陵县户赋所征茧丝很可能用作织造“络裙”。既然“络裙”作为军装使用,显然就有军赋的性质。当然迁陵县的茧丝之征也可能是货币征收的一种形式。例如《孟子·尽心下》“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19]999。钱币出现之前,布是主要货币,孟子所言“布缕”就指的是货币,那么“缕”作何解呢?《说文·糸部》曰“线也”,段注曰:“此本谓布缕,引申之,丝亦名缕。”[2]656上其实“缕”就是帛,《汉书·食货志上》曰:“《洪范》八政:……二曰货……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1]1117《汉书·食货志下》载:“故货宝于金,利于刀,流于泉,布于布,束于帛。”[1]1149可见帛与布相同,都可作为货币使用。茧丝是织造帛的原料,把迁陵县所征茧丝理解为“布缕之征”也是合理的。黄今言先生指出:“‘布缕之征’、‘刀布之敛’,当属军赋。”[20]但不论从何解释,户赋从源头上来看,应具有军赋的性质。

而巴郡蛮另需交纳的鸡羽也与户刍有一定的相似性,鸟羽是制作箭羽的原材料,刍槀最早是作为军马的饲料而征收的,因此二者从源头上来看都有军赋的性质。《商君书·徕民篇》载:“令故秦[民事]兵,新民给刍食。”可见刍槀税本身就是一种军赋。综上,户赋和户刍都源自于军赋,因此,户赋和户刍不论是从征课对象,还是最初的用途,都是一致的,可以把二者归为同一性质的税种,只是由于征敛物的不同才造成征收时间上的差异。《吕氏春秋》载:“(孟夏之月)蚕事既毕,后妃献茧,乃收茧税。”[21]87《四民月令》也载:“(四月)茧即入簇,趣缲。”[22]3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规定五月收取户赋应源自于秦代五月收取茧丝,五月收取茧丝的原因就在于四月份“蚕事既毕”。刍槀就是农作物的秸秆,秋季粮食成熟收获,因此十月征收户刍的时间较为合适。

户赋与户刍虽然征收物不同,但随着战争结束,国家趋于稳定,对刍槀的需求量在下降,因此户刍和刍槀税在满足县用度的情况下都要折成钱币。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255简来看,汉初户赋改征钱币,这可能是出于方便对全国进行统一管理的需要。可见,不论是户赋还是户刍,最终都向着货币化的方向转变。

从现有资料来看,秦代户赋部分交纳实物,朱圣明先生认为秦朝户赋茧丝之征不当只限于迁陵一地,在秦朝应当是推行于全国[16]。如果从汉代以五月作为征收时间看,朱文确有可采之处,但从《后汉书·南蛮传·巴郡南郡蛮》所载巴郡蛮的“幏布”之征看,布也是秦代户赋的征收物。当然这可能是对少数民族的一项特殊政策,但赋税征布在先秦史料中多有见之,例如前引《孟子·尽心下》之“布缕之征”,还有同书《公孙丑上》之“夫里之布”[19]230,再如《周礼·地官·载师》之“里布”[3]399,《管子·轻重甲》之“邦布”[23]1413。晋文先生也指出:“(秦)‘算赋’的征敛形式,看来是以交纳实物为主,即征收‘布’、‘帛’等物品。”[24]前引公布的岳麓秦简(肆)更是有明确记载:

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钱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之。[7]107

扩大到整个国家看,虽然战国至秦,桑蚕的培植已遍布全国,但并非所有地区都适合桑柘的种植和蚕的养殖。此外,户赋征茧、布,及征收户刍的数量都是根据本地的需要来定,例如户刍、顷刍槀所征刍槀在满足本县需要之后可以折成钱币,这都体现了因地因时制宜的户赋征收特点。

二、户赋的征收

户赋以户作为征收单位,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学界认为,卿爵指第十八级大庶长以下至第十级左庶长。从这段材料出发,学界对户赋征收上限有多种看法。高敏[25]、朱德贵[25]、朱继平[12]、邬文玲[14]、朱圣明[16]等先生认为,卿爵不出户赋,于振波先生则认为拥有卿爵的人虽免纳刍槀税,却要与爵位更低的人同样交户赋[11]。朱继平先生根据张家山汉简“卿以上”和“五大夫以下”的区分记载,指出“卿以上”指卿、侯两级高爵,“卿以下”不包括卿级爵位[12]。前引岳麓秦简(肆)《金布律》规定:“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泰庶长即大庶长,可见秦代卿爵需要交纳户赋,若汉初遵循秦制,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卿以下”应包括卿爵。因此我们认为秦至汉初户赋的征收上限为大庶长,卿爵也要交纳户赋。

同时,学界对户赋征收下限也有争论。朱继平先生认为户赋征收的下限不包括庶人。朱圣明先生则认为秦代户赋征收不设下限[16]。里耶秦简8-1454+8-1629载:

“以五月敛之”可能与五月交纳户赋有关,若此推断正确,那么后文之“黔首未肎(肯)入”就说明民户不论有爵无爵都要交纳户赋。

明确了户赋征收的范围后,我们再来看户赋的征收过程。秦代迁陵县户赋征茧,因此里耶秦简中的几枚残简很可能与户赋的征收相关:

5.丝十八斤四两。丗五年八月丁巳朔甲子,少内【沈】(8-914+8-1113,左侧刻齿为“十八斤四两”)[5]248

6.【茧十。丗四年七月甲子朔己巳,少内】□□□□□□自受券。(8-1353,左侧刻齿为“十”)[5]314

7.茧六两。丗(简8-1673)[5]376

刻齿在右侧称为左券,刻齿在左侧称为右券。张春龙、大川俊隆、籾山明指出里耶秦简中的左右券功用的区分并不十分严格[27]。具体到少内一官,如下:

钱二千一百五十二。卅五年六月戊午朔丙子,少内沈受市工用叚(假)少内唐。瘳手。(8-888+8-936+8-2202,8-888右侧刻齿为“十二”,8-2202右侧刻齿为“二千一百四十”)[5] 390

丗年九月甲戌,少内守扁入佐鼌赀一盾、佐斗四甲、史章二甲、□二甲、乡歜二甲、发弩囚吾一甲、佐狐二甲。凡廿五甲四盾。为(8-1783+8-1852,右侧刻齿为“八万五千一百”)[5] 314

可见,少内作为收受方一般持左券,相对而言,少内作为支付方就持右券,例如:

钱三百五十。丗五年八月丁巳朔癸亥,少内沈出以购吏养城父士五(伍)得。得告戍卒赎耐罪恶。令史华监。瘳手。(8-811+8-1572,左侧刻齿为“三百五十”)[5]231

锦缯一丈五尺八寸。丗五年九月丁亥朔朔日,少内守绕出以为【献】

以上材料说明少内一官使用的校券左右券功能区分明显,管理严格。因此,我们可以推测简1、简2、简3均为少内的收受校卷,而简4、简5、简6均为少内的支付校券。前文已言迁陵县每户交纳茧六两,简1、简2、简3、简7所记少内收茧量也恰好为六两,所以这四枚残简很可能就是迁陵县户赋收缴后保留的校券。简1、简2、简3所记户赋征收时间集中在五、六月份,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和《岳麓书院藏秦简(肆)·金布律》“五月户赋,以六月望日入之”相合。

由上文可以推断,户赋所征茧最终由少内收受。根据里耶秦简8-518和8-1454+8-1629,乡在户赋征茧的过程中发挥着上通下达的作用。《岳麓书院藏秦简(肆)·金布律》规定:“吏先为?印,敛,毋令典、老挟户赋钱。”(120/1280)[7]107可见户赋的征收由属于国家官吏系统的乡部吏来完成,户赋钱不准由里中典、老保管。乡部要根据本乡的应纳户赋数量制作户赋征收统计册,简8-518并不能说明户赋征收统计册按里统计。但根据凤凰山汉简十号墓保存的户刍资料来看,按里统计的可能性更大[27]。各乡部在每年五月份(至迟六月)征茧完毕后统一交付给少内,少内根据乡部的户赋征收统计册发放授受校券,其中左券由少内保存,右券交给乡部。由于现有材料缺失严重,右券由乡部保存还是分发给户赋交纳者,我们不得而知。汉代户赋改征钱币,与秦代相同,最终也要交付县少内。

再看户刍的征收。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规定:“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所谓“顷刍律”即:

入顷刍槀,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槀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陳,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240)入刍槀,县各度一岁用刍槀,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槀。刍一石当十五钱,槀一石当五钱。(241)

刍槀节贵于律,以入刍槀时平贾(价)入钱。(242)[6]41

根据以上两简可知,在县收足一年刍槀用度的情况下,汉初不论田刍还是户刍,都要按照规定的比价折算成钱征收。顷刍槀是按田亩征收的田税,户刍则是按户征收的户税,两者虽然征收物相同,但性质截然不同。秦汉国家疆域辽阔,人口、土地分布不均,有狭乡和宽乡之分。狭乡人口多、土地少,如果只按田亩征收刍槀,其县的用度可能入不敷出。同理,宽乡人口少、土地多,如果只按户征刍槀,其县的用度也可能有所不足。因此,秦汉刍槀分别按户和田亩征收,兼顾了狭乡和宽乡对刍槀的需求,也利于对全国进行统一管理。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

入禾稼、刍槀,辄为廥籍,上内史。·刍槀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一积,其出入、增积及效如禾。[4]38

入禾及发屚(漏)仓,必令长吏相杂以见之。刍槀如禾。[4]120

由以上两简可知,战国秦刍槀的管理、调度与谷物相似,统一由仓来负责。因此户刍所征刍槀应该与田刍一样,征收完毕后统一交给县仓。里耶秦简中仓曹记录有“禾稼计”一项,刍槀的统计很可能与之相关,这也有待后续简牍的证实。户刍、田刍首先要“足其县用”,里耶秦简载:

根据上简,县廷要根据当年物品的使用情况,做出决算,从而决定下一年的预算。刍槀的情况当与此相似,县仓要根据全县刍槀耗用情况决定下一年的征收额度,然后规定每户和顷亩的交纳量,剩余部分折算成钱币征收。里耶秦简中有两条关于户刍折钱的记录:

可见秦代确有户刍折钱的现象存在。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得知户刍钱的征收过程。少内作为管理全县钱财的部门,我们认为户刍钱交给少内的可能性更大。

三、里耶秦简所见秦代户赋征茧的管理与使用

前引简1至6说明,一般而言,少内征收的是茧,支出的却是丝。里耶秦简8-999和8-2226简记载了:

少内是管理地方政府钱财的部门。从后一简看,租质入钱、赀责钱、买铜锡等事务都在少内职掌范围之内。以上两简应该都记载了上级官府要求少内及时上报茧丝数量。为了织造丝织品,秦代少内在征收茧之后,要及时缲丝。《韩诗外传》卷五载:“茧之性为丝,弗得女工燔以沸汤,抽其统理,不能成丝。”[28]185《春秋繁露》载:“茧待缲以涫汤而后能为丝。”[28]312可见汉代已采用沸水煮茧法。秦代的情况当与之相似,因此在缫丝过程中需要不断加热盛水的釜盆,才能较为顺利地舒解蚕茧,抽引茧丝。里耶秦简8-2193载:“木薪一石五斗。卅五年九【九】月丁亥朔庚寅,少内沈(8-2193)。”[5]443木薪很可能就是少内热釜所用。

简4、简5记载了迁陵县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和八月分别支出丝三斤和十八斤四两,由于每年五月征收户赋,所以前者应该使用的是前一年的陈茧,后者可能使用的是新茧,当然也不排除杂有陈茧和新茧的可能性。

茧丝是织造丝织品的原料,里耶秦简记载了迁陵县布、帛、衣物的使用情况,其纺织品的种类可见一斑:

锦一丈五尺八寸,度给县用足。

缦三百廿五丈三尺四寸半寸,度给县不足三百丗八丈。

白布四百三丈六尺九寸,度给用不足四百一十一丈。

大枲丗六石廿四斤二两廿二朱,度给县用不足百五十五石。

锦帷二堵,度给县用足。

缣帷一堵,度给县用足。

组缨一,度给县用足。

络袍二,度给县用足。

布帷一堵,度给县用足。

缦帷二堵,度给县用足。

络锦八尺六寸。(9-2296)[29]

里耶秦简8-1531是迁陵某官统计的作徒簿,其中有两项记载与纺织有关,即:“二人织:欧、娄。四人级:不耆、宜、劾、它人(8-1531)。”[5]351该简由于前半部分残缺,以至于无法判断该作徒簿由何官所作,所以我们也很难知晓这几名作徒在何官署劳作。但相似的记载见于里耶秦简8-686+8-973:

廿九年八月乙酉,库守悍作徒薄(簿):受司空城旦四人、丈城旦一人、舂五人、受仓隶臣一人。·凡十一人。……舂三人级:姱、□、娃。……[5]203

再如里耶秦简8-1069+8-1434+9-1520:

金布计录:库兵计,车计、工用计,工用器计;少内器计,【金】钱计。凡六计。[5]169

前四项都是对库物品的统计,后两项是对少内钱财的统计。何为工用呢?《校释一》认为工用“似指‘工’之用具用料”。里耶秦简9-1138载:

可见《校释一》所释当确。既然作徒在库从事为丝、纺织等事务,那么其“工用”就是“生丝”,这些“生丝”很可能就来自“少内”所征户赋,所以前引简4、简5丝的收受方很可能就是库官。所谓“工用器”应该就是盛放、处理这些“工用”的器具。里耶秦简记载了多种纺织工具,如“木具机”“木织杼”“木织滕”(6-25)[5]25,木织椱、木织轴(8-1680)[5]377等,这些工具很可能就存放在库。

作徒是从事纺织工作的劳动力之一,这些作徒就是里耶秦简8-755所说的“组织”。当然官营纺织业的劳动者还包括身份自由的工匠,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称这两类劳动者为“诸内作县官及徒隶”。

迁陵县的丝织品都作何用途呢?里耶秦简记载了锦缯的支出情况:

锦缯一丈五尺八寸。丗五年九月丁亥朔朔日,少内守绕出以为【献】

何为献?献就是进献于皇帝。例如里耶秦简8-769:

丗五年八月丁巳朔己未,启陵乡守狐敢言之:廷下令书曰取鲛鱼与山今卢(鲈)鱼献之……[5]222

里耶秦简8-152、8-153、8-158、8-159等简都提到秦廷要求洞庭郡把“络帬”织造的情况(程)及时上报朝廷。从迁陵县献“锦缯”一事可知,迁陵县乃至洞庭郡的丝织品质量可能较高。这可能是秦廷要求洞庭郡织造“络帬”的原因。这件事情最终由少内负责,其原因很可能就与少内征收户赋有关。少内要挑选品质较好的蚕丝织造进献给秦廷的“络帬”,并且要对整个制作工序负责。

挑选质量较好的丝织品上交秦廷之后,剩下的丝织品要满足全县的用度,这就是前引简9-2226的题中之义,这又属于秦代“贡赋”的一部分。

根据前引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和张家山汉简中的《金布律》,县道官征收户赋后,不能擅自使用,每三个月要将现金数上报郡守(泰守),再由郡守上报朝廷中央,同时每年要将户赋“输泰守”[7]107。从里耶秦简看,迁陵少内在征收户赋“茧”后,将织造好的丝织品进献给秦廷,很可能就与张家山汉简《金布律》规定的内容相关。同时,并非所有丝织品都要上交秦廷,迁陵县可以留用质量稍次者。当然,迁陵县只是秦代户赋征收的一个特例,不同的秦县根据自身特点征收刍、钱、布作为户赋,上交泰守、秦廷,作为帝室收入的一部分,反映了秦代较为灵活的财政管理制度,具备较强的操作性。

户赋从战国末年出现一直延续到汉初,其后被“以赀征赋”取代。朱圣明指出户赋的征收与“名田宅”制有直接关联[32],授田立户是国家征收户赋的前提。战国末年的秦国地广人稀,国家掌握了足够的土地,能够满足授田的需要,秦国曾大量招徕三晋移民就说明了这一点。但秦统一后,东方六国土地宽狭情况并不一致,尤其是三晋和齐国部分地区土地十分紧张,国家授田很难达到标准,如陈平一家只有“田三十亩”[33]2051,因此,王彦辉认为关东六国并未真正推行田宅制度[34]。西汉建国后,虽然全国遭受长期战乱,人口减少,但从高祖五年诏不难发现当时的复员军功将士尚无法满足占有田宅的需要,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更遑论普通民众。可见秦汉时期“名田宅”制这样的顶层制度并非能够按照朝廷预想的推行。因此,从总体趋势来看,“名田宅”制是逐步走向崩溃,那么与之联系的“户赋”制度也因之逐步走向消亡,但仍需注意的是,每种制度都有其存在的延续性。文景时,文帝“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晁错提出“纳粟拜爵”的建议,实际上许可了地方豪强占有田宅的既成事实,“名田宅”制和军功爵制已名存实亡。在这种情况下,户赋按户征收的征课方式显然与社会实际形势格格不入,但我们仍然可以在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简牍中发现“户刍”的征收记录[28]。因此户赋的征收并非随着“名田宅”制的崩溃而迅速退出历史舞台。当然,“纳粟拜爵”和武帝“以赀征赋”的兴起均有临时性,开始并非国家常制,但这种临时性制度最终逐步走向常态化,彻底替代了户赋在国家赋税制度中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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