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拒发离职销售人员提成的风险防范

2018-04-29 04:20周曜竣
上海企业 2018年4期
关键词:规章制度劳动者工资

周曜竣

周律师,您好!

我于2015年3月进入一家民营企业担任销售一职,由于平时肯钻研并精于业务,数月之内就签下了几家大客户,迅速成长为公司业务骨干,但公司在发放业务提成上,并未对提成的发放比例、发放条件和期限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一直是按照内部惯例:即在基础工资外多劳多得,根据业务利润来发放提成。2017年底,我因为想谋求更好的发展,遂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提出结清剩余的所有提成。但此时公司人事人员告知,公司对销售人员离职后业务提成均不予发放,平时以内部惯例多劳多得发放提成的约定俗成仅适用于在职职工,况且我名下的客户有些订单并未全部回款,因此无法给我发放提成的钱款,我听后顿觉公司做法人走茶凉,非常气愤,但又不知该怎么办,请问律师,公司这样做法合法吗?我该如何维权 ?

赵先生

趙先生,你好!

虽然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是这种情形并不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的规定有所矛盾,因为离职时你并未协助完成所有回款,因此以此为基础的提成支付条件也未成立,如若这类工资在离职时无法一次性结清的,企业在约定条件成就后,应按期发放提成。因此建议你依法先与公司进行交涉,若协商不成你可以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不服裁决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销售人员的提成属于员工的工资收入

销售人员提成,或称为奖金,是企业根据销售岗位员工的销售业绩,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计算方法得出的报酬。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等。因此,销售提成与基本工资一样,都是员工的工资,都属于员工付出劳动应得的报酬。

二、销售人员离职后企业拒发提成的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企业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三十天内结算工资,超过三十天即构成拖欠工资。如若员工以此为依据以企业克扣工资属拖欠未支付工资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则员工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因拖欠工资行为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本案中赵先生离职时有部分订单的款项并未全部到账,在公司利润尚未完全产生的前提下,要求其将提成承诺兑现完毕显然是不公平的。销售提成是对销售业绩的奖励,是对员工完成销售任务的奖励,不属于在职期满的奖励。销售提成既然属于工资,那么员工只要付出了对应的劳动并达到了约定的效果,就理应支付约定的销售提成。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没有针对这个问题具体约定,那么依照销售提成的工资性质,不能因为员工离职就不再支付剩余销售提成,这样容易引起劳动争议。

三、销售人员离职后企业拒发提成的风险防范

(一)有关销售提成的计算和方法的规章制度一定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民主程序出台,这样才能确保不因程序瑕疵而使规章制度无效。

(二)销售人员入职时,应在劳动合同中引述关于提成发放的规章制度,并同时让入职员工在有关制度上签字确认其已经阅读并同意执行。

(三)离职销售人员可享受部分剩余的销售提成。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离职后剩余工作接收的员工完成,以及剩余的销售提成由接收的员工享有。这样就可以看到企业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的一面、公平的一面,因为制度的公平都是相对的,离职的销售人员可能觉得不公平,但任何销售人员都可能有机会接手别人余下的销售工作,这样制度就比较合理公平了。

(四)离职时,企业应与员工就离职后的销售提成签署协议,避免再生劳动争议。

四、总结

综上,提成制度将员工收入与其工作成果挂钩,一方面有利于激励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但员工在离职时因提成结算与企业发生争议的劳动案件却并不在少数,企业应规范薪酬管理制度,避免与员工产生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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