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故事:
冯女士与丈夫蒋某结婚并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蒋某于2016年11月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冯女士未征得丈夫同意,便向好友陈某借款30万元,出资170万元为儿子买了一套婚房。借款到期后,冯女士无力偿还,陈某只好将冯女士和蒋某一起告上法庭。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 冯女士为儿子购房不是法定抚养义务,属于其个人债务,应返还陈某30万元及利息,蒋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漫画/内蒙古大学 王姝婷)
专家提醒:
依照《婚姻法》第41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对外举债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生产、经营而对外所负的债务。
针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数额较大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明确由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