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任由公民动辄以私力救济僭越法律,那么难免陷入矛盾激化、以暴制暴、恃强凌弱等无序和混乱
某地农民工讨要工钱不成,遂以聚众堵塞马路相要挟,导致交通瘫痪,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治安拘留。为收回被超期占用的承包地,某发包方将承包方超期种植的作物砍伐殆尽,最终被法院判决要求赔偿承包方的经济损失。
一段时间来,有一种现象值得关注。一些人在遭遇权利侵害时,习惯“剑走偏锋”:他们有的崇尚“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朴素正义观,常采取一些不理性甚至极端的方式,来达到维权目的;有的则信奉“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将维权诉求以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置于公众视野,用自身境遇激发公众情感共鸣,形成道德和舆论倒逼,甚至通过“人肉”等网络暴力惩治侵权者。
究其本质,这些维权方式都指向违法的私力救济——将本可借助公力救济依法实现的正当维权,变成破坏法律秩序、激化矛盾纠纷、徒增社会戾气的“快意恩仇”。
虽然法律并未对维权者进行私力救济“一刀切”地禁止,例如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就有协商、调解、自助行为等私力救济模式,即便是在刑事法律规范中,也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方式。然而,动机合理并不必然指向行为适当,朴素正义观也不一定就是法律的正义。如果任由公民动辄以私力救济僭越法律,那么难免陷入矛盾激化、以暴制暴、恃强凌弱等无序和混乱。这也正是法律对私力救济进行严格规范和限制,要求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并提倡通过公力救济依法维权的原因所在。
当然也应看到,违法私力救济之所以存在,也折射出公力救济一定程度上的不足和滞后。事实上,对公权力机关而言,通过提升自身工作的公正和高效,以更好地回应社会期待、维护个人权益、改变大众的思维习惯,将利益冲突当事人引导到最基本的法治共识上,鼓励人们信仰法治、通过法治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才是减少违法私力救济的治本之策。
人类法治文明的演进,伴随着公力救济对私力救济的不断替代,以及法律对私力救济的合理限制和规范。对私力救济的迷恋,不利于法治的建设;而对法治的信仰和坚守,不仅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基石,也是化解纠纷、维护权益的最佳途径。维权者应恪守法律依法维权,切莫肆意寻求违法私力救济,否则“合理”也将变成“无理”,“维权”也会沦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