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葆青
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继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我国宪法迎来的又一次修改。数日后, 监察法草案也进入审议环节。作为今年全国两会的重要看点之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进展牵动着社会各界的目光。
无论是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还是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必将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直至夺取压倒性胜利,必将进一步坚定全党全国人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决心和信心。
我们党依法治国、依法惩治腐败的思想是一以贯之的。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强调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3年1月,在十八屆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专门作出部署;2018年1月,十九届二中全会建议,在宪法修正案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并在其他部分调整充实监察委员会相关内容。
从上述轨迹不难看出,我们党始终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体现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及试点工作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在此基础上使改革实践成果成为宪法规定,并制定监察法,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正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深化和发展。
努力在不同的价值之间寻求微妙而精确的平衡,是立法者和执法者面临的永恒课题。监察法同样不例外,既重视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又重视严格保障被调查人权利。
一方面,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可以说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将改变职务犯罪多头调查、“九龙治水”、重复劳动局面,既能有效杜绝“犯罪黑数”现象,又可大大提高惩治腐败的效率,进一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另一方面,根据监察法草案,被调查人的权利也将得到更为严格的保障。如果证据不扎实、不合法,轻则检察机关会退回补充调查,重则会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而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则更是重大进步。监察法草案对留置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认真比较监察法草案与刑事诉讼法就会发现,留置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大大缩短。监察法草案还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这一点也比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
春天的脚步,从不曾放缓;春天的故事,用奋斗书写。相信,随着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的审议通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伟大事业,也必将在大好春光里继续坚定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