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助推京津冀物流一体化

2018-04-26 06:36文/刘
新视野 2018年3期
关键词: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

文/刘 洁

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为京津冀物流一体化提供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京津冀物流企业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京津冀物流一体化的浪潮中,大型物流企业发展优势明显,而中小物流企业却面临资金、技术、市场等众多因素的生死存亡考验。在知识产权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时代,《“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提出的“创新要素的自由流动、创新成果的大范围深层次转化、跨区域的协同创新”为区域知识产权发展指明方向。如何让物流领域知识产权强企对其他物流企业形成拉力,助推物流领域整体向前快速发展,是加快京津冀物流一体化进程的关键。本文对京津冀物流一体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法制保障进行构想,以期对京津冀物流一体化的加速发展提出有益举措。

一 以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助推京津冀物流一体化的现实障碍

(一)京津冀物流领域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

京津冀三地发展处于不同水平,经济水平、科研力度、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各地物流企业发展程度、物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均存在较大差异。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2017》,2017年,北京、天津、河北的知识产权发展综合实力指数分别为0.632、0.298、0.158,分别排在全国第1位、第7位、第23位,其中北京连续8年排在全国第一;知识产权发展产出水平指数分别为0.669、0.216、0.082,分别排在全国第1位、第12位、第26位。[1]虽然从综合实力指数全国排名而言,天津与北京差距并不大,但从产出水平指数来看,天津与北京的差距也较大。而与北京和天津相比,河北的差距更大。根据全国知识产权指数区域分布,京津对周边的辐射和扩散却不够理想,迫切需要协同创新发展。京津地区高校和科研机构众多,文化和学术氛围浓厚,人才资本储备厚实,随着“十三五”期间一批科技重大项目的落地,在知识产权发展方面仍具有很大的潜力。而河北亟需充分利用京津优势发展知识产权,统筹协同发展。

(二)京津冀物流领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力度较弱

整体而言,京津冀物流领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合作力度较弱,统一适用于京津冀三地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尚不存在。三地物流领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重在实施物流企业知识产权开放共享的管理战略,但文件的内容往往过于原则,一般只规定发展目标、基本方式和内容。该类合作性文件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未能突出物流行业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的导向性,文件中确定的目标与京津冀物流一体化工作思路和举措衔接也不够紧密。

2016年11月京津冀物流标准化联盟的成立,有利于推动京津冀物流业降本增效,推进物流业转型升级。但京津冀物流标准化的普及与应用有赖于物流行业自身的发育程度和区域行业统一,而三地经济发展各有侧重,物流企业间的技术水平差距明显,且由于历史因素,各主要行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物流标准体系,尤其区域间物流信息化差异巨大,物流信息交换和共享仍存在障碍。京津冀三地物流标准化的普及与应用有待进一步提高。《物流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20年)》虽然强调物流标准化的相关规划及其重要性,但是规划毕竟是大方向策划,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细化与落实。京津冀物流企业的标准化普及与应用状况较为复杂,发展不统一,目前为止也并未实施三地共同的物流标准化。三地合作偏于“面”,但是要想实现“面”的一体化,构成“面”的主要“点”也应该进行协同,三地在重视物流行业整体合作的同时,也应该关注物流行业中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的相关合作。

(三)京津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协同发展意识不足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管理职能分涉10多个部门和单位,在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组织构架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无法承担协同发展政策协调职能。这种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管理职能分布于不同的部门不利于知识产权资源的统筹调配,不利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同发展意识的形成,降低了知识产权资源的整体使用效率。现行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显然无法适应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的要求。京津冀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同样存在职能分散,三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无法有效形成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的合作意识,影响到京津冀物流一体化进程中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的实施。

二 以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助推京津冀物流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一)协同理论与知识产权协同发展

协同理论是运用系统思维以“系统中子系统之间怎样合作以产生空间结构、时间结构或功能结构”为主要研究内容,其中协同理论中研究的系统结构为自组织方式,系统中各个子系统的构成性质可具有差异性、多样性等特点。协同理论包括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协调与合作,其体现在系统内子系统之间的协调合作产生宏观的有序结构,以及几个序参数同时存在时,序参数之间也会自动协调,它们协同一致地控制整个系统;第二,在协同中竞争,在竞争中协同,其体现在形成宏观有序结构的协调过程中,子系统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竞争的结果体现于序参数的产生。随着控制参数的不断变化,处于合作中的几个序参数竞争日趋剧烈,其地位和作用也在发生变化,具有绝对优势的序参数会单独控制系统其余的构成部分,能够有序地支配所有其他子系统朝着引导方向运作,并促使某种有序状态的增加与辐射,最终迫使系统的各个部分进入序参数所引导的有序状态,从而形成更高一级的协同程度和更高一层的有序结构。[2]

综上所述,协同理论的系统结构以自组织方式运行,其依赖子系统之间的协同与竞争,子系统在竞争中相互配合协作调整产生协同,而在协同中又伴随着竞争,竞争与协同的对立统一使得系统自组织运行时即带来了协同效应。“协同理论”是研究开放、不平衡系统中各个子系统协调与合作、竞争与协同,最终导致有序的科学,其强调协同效应,揭示了在复杂系统自组织中子系统是如何通过协同效应及支配原理形成宏观有序结构的客观规律。

同样的,物流领域知识产权协同系统是一个开放的、不平衡的系统,符合协同理论自组织的系统结构。物流行业是具有开放性的行业,物流行业的每个环节都不断与外界发生着物质、信息等交换。现代物流产业已发展成为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由于物流企业的发展规模、发展潜在空间、科研能力、市场创新能力等发展限制因素的不同,物流企业所具有的知识产权水平存在明显差异性,多样性显示出其发展的不平衡。协同理论的科学性与普遍性特征适用于知识产权制度研究,京津冀物流一体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协同发展要求符合协同效应。

(二)知识产权协同发展与物流一体化的契合性

物流一体化知识产权协同发展要求物流领域知识产权系统形成有序结构,符合协同理论中协同导致有序的探究目的。有序意味着优化与高效,能够控制和引导某些物流知识产权企业向更具核心竞争力的方向发展,能够节省成本、优化资源、利益最大化,对于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也可发挥序参数的地位和作用,在竞争中协同,引领更高层次的有序结构。

但我们依然要解决两个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是否违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答案是否定的。其一,“协同”并不包括剥夺原先权利人的任何相关利益,而是在京津冀三地政府主导下,加强企业间知识产权相关利益的协调与配合,具体表现为采取激励措施,加大知识产权的开放合作力度,实现知识产权资源的充分共享,促进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深度转化。这恰恰是企业知识产权专有权更好体现。其二,从协同利益归属来看,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免费转让或使用,而是通过协同与合作给企业带来更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途径,为企业带来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方面的利益。因此,物流领域知识产权协同系统体现为以激励措施鼓励知识产权强企带动知识产权弱企,以行业标准化迫使知识产权弱企使用知识产权技术。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恰恰是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行使,并未违背知识产权的权利特征。

其次,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是否会限制物流企业竞争?答案同样是否定的。知识产权协同系统中的对象是在多部门共同采取激励措施,引导物流企业综合考量,权衡利弊,最终根据自愿原则,选取一定的自有知识产权纳入协同系统。物流企业为了保证自身在行业内的竞争力,一般会将具备普及必要性的非核心竞争要素的知识产权置于协同系统内。基于协同理论中“序参数”的考虑,物流企业针对自身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并不在协同范围内。

随着物流企业纳入协同系统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多,知识产权协同发展能够帮扶京津冀中小型物流企业,以低成本采用知识产权技术,快速提升物流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中小物流企业经帮扶发展后,有能力承担起行业有序高效发展的责任,加入物流行业知识产权研发队伍。同时为了保持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强企不断加强其在知识产权研发方面的投入,创造出更多优质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协同发展刺激物流企业间形成有益竞争,物流行业整体知识产权水平不断提高,从而有效推进京津冀物流一体化的实现。

以协同理论为基础、利用系统的思维引导物流领域的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有利于探索协同中竞争、竞争中协同的物流行业发展理念,各物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合作协调、开放共享,通过具有比较优势的物流知识产权企业支配与引领,从而形成物流一体化的宏观有序结构,符合协同理论所揭示的基本规律。因此,物流一体化与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具有契合性。

三 以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助推京津冀物流一体化的机制与路径

鉴于目前京津冀在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方面存在的现实障碍,物流领域知识产权的协同发展又无法靠企业自发来实现。因而在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理念指引下,需要对京津冀知识产权发展制度进行宏观与微观设计,通过建立机制、完善制度等方式促进三地物流领域跨区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同时对三地物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保护做具体规范与引导,将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理念落到实处,才能有效实现以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助推京津冀物流一体化。

(一)构建京津冀物流一体化的知识产权协同系统

物流领域的知识产权协同系统是知识产权协同系统的子系统,只有细化研究知识产权整体系统的各项要素,总结普遍性规律,才能整体清晰把握子系统需要形成的有序结构。基于系统调控的思想,物流领域知识产权协同系统应由以下系统要素构成(图1):

其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完善与否决定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系统的协同程度及发展水平高低。关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构,首先,应建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管理的独立于京津冀各地的统一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机构。目前“一局三地”合作框架在合作的密度、强度和深度仍存在较大的局限性,而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机构摆脱行政区划固有的束缚,则能够促使协同系统更顺畅地运行。其次,严格限制“管理”的界限。坚持规划引导为主,政府更好地引领市场,使其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增强信息化沟通的畅通,加大知识产权的市场开放力度。再次,抓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的关键环节,在京津冀各市、县(区)形成有序的对接顺畅的管理链条,强化各物流产业园区建设,更利于知识产权协同管理的进行。

其二,物流企业间的配合。物流企业间的配合是知识产权协同系统形成有序系统的关键环节。物流企业最注重的莫过于利益最大化与需求的对应满足,关注企业驱动力的着力点,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满足激励与需求刺激。基于协同理论中的序参量及涨落因素的充分考虑,可将物流企业配合相关驱动因素进行分类分析,提出有效提升物流企业需求配合度的对策,加强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与企业需求间的链接。

其三,知识产权规则体系。这是知识产权协同系统形成的必要保障。如果说有序的系统是一条高速公路,则规则体系即是高速公路的警示线与防护栏。知识产权规则体系要素中最重要也最有争议的就是知识产权协同利益的分配规则,妥当处理物流领域知识产权共享的权益分配是知识产权规则体系重点研究问题。

其四,组织机构。以各地政府部门为代表的组织机构是知识产权协同系统形成的主要推力,起着牵线搭桥、因势利导的纽带及推手作用。各政府部门助力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搭建相关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共享平台,形成各科技部门、行业部门、社会团体等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的态势,并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知识产权协同系统中的系统要素进行激励,共同推进物流领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目标的实现。

图1 物流一体化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系统要素构成

(二)京津冀物流一体化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制度建设整体思路考量

京津冀物流一体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整体思路是以制度设置为依托,疏通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路径,力求实现物流一体化中知识产权协同系统各节点的无缝对接,从细节上规范引导,合作帮扶与有序发展共存,打造促进物流领域知识产权共享与协同发展,推动物流领域知识产权的不断革新、快速发展的大循环系统(图2)。京津冀物流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技术的标准化是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的必然要求。综合京津冀物流领域规划性、战略性文件,从宏观层面对物流一体化的知识产权保障制度进行设计,用制度做引导和保障,对于欠缺的制度进行补充,对各执行环节予以具体落实,将京津冀物流企业的利益链条相连接,各关键利益点联动成整体,从而推动物流行业整体有序高效发展。无论是物流一体化发展目标的确定,还是京津冀物流一体化知识产权协同系统的建立,均应从宏观方面打破区域限制,营造京津冀物流行业开放互动、合作协同、互助共赢的良好局面。

图2 京津冀物流一体化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制度建设整体思路

(三)以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助推京津冀物流一体化发展的策略与路径

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文件包括《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知识产权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合作会商议定书》和《知识产权协作框架协议》,均确定以知识产权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思路,建立京津冀协同发展创新共同体,但京津冀在物流领域知识产权保障制度的细化与落实尚未达成共识。唯有健全京津冀物流一体化知识产权保障机制,激发京津冀物流企业在推动物流一体化中的积极性,才能满足以知识产权助推京津冀物流一体化的需求。因而健全、细化京津冀物流一体化中知识产权内在保障制度十分必要,只有细化才有落实的可能,只有健全才能落实得完备。

第一,确定京津冀物流企业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的管理模式。在京津冀物流一体化知识产权保障机制建设中,确定京津冀地区物流企业知识产权协同管理模式是重中之重。管理模式涉及到“协同”与“序参数”的问题。毫无疑问,企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如何让物流企业自主选择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的管理模式,如何促使企业将知识产权“开放共享”使用,如何平衡企业利益维持其竞争优势,是制定京津冀物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重点内容。[3]对于物流企业而言,在知识产权协同系统中“拿出什么”或“采用什么”“利在哪里”“何处交易”“风险与保障”是主要疑惑,这些问题也应成为京津冀物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指引的主要内容。在物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中应制定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相关原则,以自愿为主,兼顾引导,明确知识产权进入协同范围后物流企业的权利义务以及产权协同利益分配等问题。管理规范是形成京津冀物流领域知识产权协同系统的依据,是三地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的开路利器。[4]

第二,通过政策激励和利益刺激建立物流领域知识产权共享机制。为加大京津冀物流领域知识产权共享力度,促进物流领域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广泛运用,可采取措施激励物流行业中的知识产权强企加入协同理论的“涨落因素”,对于知识产权弱势的物流企业则应给予政策扶持,激发其主动获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积极性,以融入知识产权协同系统。在促使京津冀物流企业将知识产权“开放共享”使用的问题上,重点在于以下几点:其一,政策激励,利益刺激,加入协同理论的“涨落因素”,赋予三地物流企业知识产权强企在税收等方面较大的优惠,以资金直接补贴等措施激励知识产权强企按照协同管理规范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在物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中明确协同发展相关原则,确定协同范围及产权协同利益分配等问题,原则以自愿为主,兼顾引导。其二,完善中小物流企业知识产权政策扶持措施,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京津冀三地政府设立物流企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拓宽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以扶持物流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其三,以物流领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为抓手,鼓励京津冀物流企业的共同研发。知识产权合作开发项目的数量直接反映京津冀知识产权发展的协同水平。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机制的实施必须依托合作项目进行,增强合作项目的可操作性,同时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建设,增强合作协议的完备性,规范合作研发各方行为。知识产权协同系统中的物流企业如能形成高度信任,建立联系密切的网络关系,则更易于共享类同质性资源,扩大知识产权协同发展中的共享资源广度及深度。

第三,规范物流技术标准化管理,以物流技术标准落地力促物流一体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机制,由京津冀标准化联盟对京津冀物流企业的技术水平、自有知识产权进行摸底统计,结合京津冀物流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合于三地物流企业的兜底标准,实行物流标准化。同时严格推行物流标准化,采取激励措施促使物流企业快速达到物流标准,同时提高物流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实施强制退市制度,以此力促京津冀物流一体化进程的顺利推进。

图3 O2O模式京津冀物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第四,完善京津冀物流领域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为加强京津冀物流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紧密协作,促进物流企业知识产权的积极研发及有效转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京津冀三地政府应以创立集创新、运用、保护、规范等“一站式”物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其一,建立统一的O2O模式物流领域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包含三地物流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及知识产权交易(图3)。该服务平台指导物流企业综合运用专利、商标和版权组合策略,引导物流企业综合运营知识产权,加快物流领域知识产权的有效应用,促进物流领域企业间知识产权的协同发展。其二,确定物流领域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定价机制。共享知识产权的物流企业可向使用方收取相应的许可使用费,但许可使用费需按照政府定价机制收取,以帮扶中小型物流企业积极采用知识产权技术,降低技术成本。其三,在京津冀三地政府主导下,设立物流领域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面向物流企业推行物流企业风险防范操作手册。以此为抓手,积极引导三地物流企业针对物流具体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做评估,并根据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进行知识产权应用及研发。其四,完善京津冀物流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协调解决机制,形成多渠道、低成本、专业化物流知识产权纠纷协调解决机制。物流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因物流业环节多、复合性强、技术涉及面广,具有跨功能边界、跨企业边界、跨行业边界的特点,因而引入物流技术专家顾问及技术鉴定机制将有利于知识产权纠纷的高效解决。

注释:

[1]王正志:《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2017》,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年,第2、第3页。

[2]赫尔曼·哈肯:《协同学·大自然构成的奥秘》,凌复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年,第203页。

[3]朱 文 娟 :《 首 席专家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重点》,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83页。

[4]许爱萍:《京津冀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战略研究》,《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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