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几年中,全国城乡建设系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紧紧抓住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一重点,认真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职责,深入推进改革发展,狠抓各项责任措施落实,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和责任体系,积极推进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大力强化事故责任追究,持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先后发布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规定,不断完善法规制度体系,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法制基础。
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等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
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抽查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管理情况,下发执法建议书整改安全隐患,督促地方监管执法工作。制定完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推进监管执法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执法信息化水平。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和通报制度,督促各地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对所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上网通报参建单位;对伤亡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约谈事故较多地区住建部门,认真进行事故查处。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部署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在全行业营造安全生产良好氛围。组织编写《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指导手册》,推动加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开展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促进建筑工人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提升。
但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工作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仍有不少差距,特别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的群死群伤事故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今后一段时间,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奋发有为、扎实工作,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监管,改革创新,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用两年时间,集中开展专项治理,确保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下降。针对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形势,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近几年,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安全事故中,大多发生在危大工程内。为此,住房城乡建设部先后印发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确立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机制,有效促进了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对遏制危大工程安全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重点解决以下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不完善。部分工程参建主体责任仍不明确,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还不够。二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当前,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不按方案施工等现象普遍。三是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现有的针对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具体、量化的措施。
《管理规定》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危大工程的定义和范围。二是强化危大工程参与各方主体责任,《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危大工程参与各方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如建筑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等,进一步健全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三是确立了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制度。《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明确规定了组织专家论证的工作程序,参与论证专家的数量、专业、论证报告以及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后修改完善等方面的要求。四是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管理规定》对危大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作了详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要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并明确规定了第三方监测和组织验收等方面要求。五是加强危大工程监督管理。《管理规定》要求,相关监管部门要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并将违法信息纳入不良信息记录,同时细化明确了相关罚则,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使监管执法更具可操作性,有效提高了监管执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
本次开展的专项治理行动,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推动《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一是要落实管理制度。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组织宣传贯彻,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危大工程管理管控体系,严格落实危大工程专项施工的方案编制及论证制度,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各项措施,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二是要排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针对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深入排查危大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所有隐患建立台账,逐项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做到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对于企业排查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督查,推动隐患排查工作有力、有序开展。三是要惩处违法行为。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加大危大工程监督执法力度,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实施罚款、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专项治理行动将着力强化安全事故的问责力度,使责任追究真正严起来,硬起来,实起来。一是要复核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按规定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根据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做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于各地区事故企业安全条件复核及处罚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行抽查。二是要严格资质资格处罚。严格落实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对较大事故的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业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三是要公开事故查处情况。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政府监管是重要保障。在健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上持续发力,不断提高监管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一是要开展层级考核。明确考核内容、程序和要求,严格落实“一票否决”,督促各级监管部门认真履职尽责。二是要创新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检查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服务,探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做好全国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三是要实施信用惩戒。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情况作为招投标、资质资格、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督促各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方案,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专项治理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部还将与新闻媒体密切合作,深入宣传报道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特别是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