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措施

2018-04-25 10:44蒋兆勤
科学与技术 2018年14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改善措施工程质量

蒋兆勤

摘要: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人们高度关注的话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技术水平的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也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中出现偷工减料以及其他等不规范行为,进而引发工程事故。在出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时,会造成相关企业或者个人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进而引发工程质量纠纷类案件,此时就需要具有资质的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去应用建筑学理论和质量检测技术,对涉及到诉讼活动的建筑工程质量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进行技术性检测与判定。由于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属于第三方中立机构,其在执行鉴定工作时也会存在一些问题,有失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结果的准确性,对此本文就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探究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鑒定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改善措施

引言

现阶段随着社会对建筑工程建设关注度的加大,建筑行业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目前建筑行业时常的出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建筑工程在建设时的技术以及材料等原因,使得建筑工程质量要求达不到设计需求标准,为建筑工程的使用留下了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出现工程事故,势必会对相关企业及个人造成生命以及财产上的损失,进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对建筑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在出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后以及产生纠纷案件后,应当及时的进行相关的质量司法鉴定,为解决纠纷问题提供准确无误的依据。因此科学准确的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对于解决工程纠纷问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目前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对其管理力度不足,致使其工作时常出现问题,从而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水准,因此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整体水平是迫在眉睫的。

1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内容不明确

在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形成纠纷案件,需要法院、仲裁机构或者第三方个人有书面形式进行委托司法鉴定,并由专门的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人员进行受理。通常在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主演问题之一就是委托信息不够明确,致使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内容的确定不准确,进而导致司法鉴定的内容与委托方的实际诉求出现较大差异。出现此类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鉴定人员对委托方的意图调查不够充分,对于委托信息中表述不准确的信息掌握不彻底,并且不能及时的与委托人员进行有效沟通,这就导致了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内容极为不明确,因此也就无法制定详细的详细的司法鉴定方案,进而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结果有失准确性。

1.2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依据标准落后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不仅影响着建筑的稳定性与使用寿命,还会对相关企业及个人的根本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我国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要求标准也就越来越高,并且对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标准制定更加严格,现阶段的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以及标准是在不断更新完善的,若是在实施司法鉴定工作时仍然以旧规范标准以依据,势必会造成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时效性降低,因为旧规范标准是不能满足社会发展潮流的,进而对鉴定结果产生严重的影响。

1.3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方法的适用性不合理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也是与检测方法有着密切联系的,在采取不同的检测方法时,会使鉴定结果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特别是鉴定方法不合理时,会造成鉴定结果偏差过大的问题。同时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程序也不够规范,对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委托信息不能及时的进行质证,并且存在鉴定材料规范性不强的问题。此外就是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人员的能力与经验都存在着不足,在进行司法鉴定时不能选取最为合适的鉴定方法,致使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技术的使用性不合理问题,出现此类问题会在根本上对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产生严重的影响。

2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水准的有效措施

2.1对司法鉴定材料进行审核与质证

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员在接收到委托信息时,要及时的对委托材料进行审核,司法鉴定人员在发现委托信息表述不明确时,应当根据委托材料与委托方进行及时的沟通,同时司法鉴定人员还要对鉴定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并且不能以任何理由、方式来拒绝鉴定材料的接收,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关于产生纠纷案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委托方应将检测资料进行清晰的整理,并将资料完整无误的提交给方式鉴定机构,有必要的对资料内容表明具体作用。产生纠纷案件的双方或者多方应当保持提交材料的互通性,将双方鉴定材料进行复印交换,保证材料的公正性以及透明性,避免出现一方所教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机构还要对涉及纠纷案件的多方进行会议了解,在最初的材料上保证一定的准确性,在多方都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确认后,在进行下一项的司法鉴定检测。

2.2制定实时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标准

建筑行业标准是在不断完善的,同时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进行实时的更新与完善,若是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时所选取的标准不统一,势必会造成司法鉴定结果出现较大偏差,对新时期产生的案件纠纷处理结果就显得不到位,有失准确性。所以在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标准问题上,司法鉴定机构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对司法鉴定标准进行是杀死的更新与完善,在同一时期出现的纠纷案件应选取最高标准要求进行参考,使其在纠纷案件的整个周期内都能充分满足标准需求,如果在实际司法鉴定中仍发现标准不合理时,应采取建筑行业最新的建筑质量标准进行检测鉴定,使涉及到工程质量问题的各方都不能钻空子,确保司法鉴定标准的严格性。

2.3选择恰当的司法鉴定方法

在充分了解委托方的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要求以及鉴定标准完善后,应该根据鉴定事项、鉴定材料以及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鉴定内容,并根据鉴定内容来确定最为合适的鉴定检测方法,包括对工程项目的规模以及检测数量都应进行统计计算,制定出完善的质量司法鉴定方案,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原则为基准,选取最为合理的检测方式,并保证质量司法鉴定过程的严禁性,使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能够为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纠纷案件提供有效依据,使法院等仲裁机构能够明确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并为法院等作出判罚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依据。随着人们对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的严格,在高标准的严格要求下,较多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也被发现出来,由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工程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因此需要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司法鉴定,明确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以及责任划分,将工程纠纷案件彻底的解决。首先也要彻底掌握委托方的鉴定信息,明确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内容;其次是及时的依据建筑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来制定司法鉴定标准规范,对司法鉴定标准进行实时的更新,满足司法鉴定的时效性;最后是根据规范以及委托方的实际需求来选取是适当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方法,以此保证鉴定结果的合理性与准确性。

参考文献

[1]邱洪兴,曹双寅,丁国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科学性[J].建筑科学,2007(03):103-106.

[2]高波,刘亚泳,梅仁杰.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讨论[J].工程质量,2015,33(07):62-64.

[3]任宏志.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水平之浅见[J].现代装饰(理论),2011(07):157.

(作者单位:盐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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