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璐玚
摘 要:“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指公众人物这一特殊主体对自己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的控制权。本文结合披露隐私的渠道之一“网络媒体”与公众人物中有代表性的“体育公众人物”为探究点,探讨网络媒体对体育公众人物隐私的不正当披露,并利用案例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结合网络媒体、公众人物与社会现实,提出较为可行的制约办法。
关键词:网络媒体;体育公众人物;隐私权;隐私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8)03-0042-02
一、体育公众人物隐私权因素分析
1.概念界定---公众人物与体育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出于其社会形象的公众性,其荣誉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的保护与一般个人体是存在差异的。对公众人物的讨论中,信息可以允许有限的错误;出于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密的平衡,公众人物的言行要经受公众的检验。这种检验和讨论,就意味着这种“公共性”使得他们不得不忍受暂时的非恶意错误报道。而凡事都是要有一个“度”的,公众人物与普通人一样都需要有一定的私人空间,虽然他们受保护的私人空间小于普通人,但作为有人格尊严的独立个体,他们的隐私权的减损不能是无限的,是否将个人的私生活置于媒体的监督之下,他们是拥有选择权的。因此,对于公众人物的报道,应在一定的尺度之内进行把握,他们有权利选择性的将自己的私生活置于媒体的监督之下。因此,媒体对公众人物的报道也应恪守一定的标准, 把持一定的尺度, 否则将会引发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害。
“体育公众人物”,一直以来没有较为明确的概念,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就是在体育领域被大众广泛熟悉的社会成员。但是这个概念需要有几方面明确的界定:第一,除职业运动员外,还有哪些属于体育公众人物?诚然,被广泛熟知的、运动成绩顶尖的、多次被媒体报道的、与媒介互动明显的职业运动员固然是体育公众人物,那诸如教练员、解说员、裁判员、体育志愿者甚至体育官员等等是否又应该被介入到体育公众人物的范畴中?笔者认为,以裁判员为例,一个裁判的知名度、比赛的转播率、现场观众人数、裁判的国际等级等各项指标都是重要的判断依据,其他方面的公众人物亦是如此;第二,并不是在某一时段的体育公众人物就是永远的体育公众人物。运动员是有运动寿命和运动生命周期的,在结束了运动员角色后,可能會向不同的社会身份转型,选择继续从事体育方面的公众事业,如成为体育官员、体育教练、体育解说等,都是选择继续高调出现在公众面前的方式;但不少选择退役后淡出公众视野。这个界定就是说,还是要以曝光度的“现在时”来区分和界定是否为体育公众人物的。
2体育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征、内容、限制
(1)体育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征与内容。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隐私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体育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主体是体育公众人物,体育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2]。他们的私人活动与他人无关,与公众利益更无牵扯,一个人的人际网路、社会生活、交友出游、家庭生活等都包括在内。而诸如个人生理信息、家庭生活、个人号码、财产情况、心理动态、疾病与否等都属于个人信息范畴,非特殊情况下不得被披露。包括个人居住地、身体隐私部位、随身物品等都属个人领域, 也拥有不被侵犯的权利。
(2)体育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体育公众人物拥有自身的隐私权,其保护范围受新闻自由权、公共利益、公众需求、公众知情权等各方面的限制。奖金应透明。我国以举国体制的形式开展对运动员的培养,由于运动员是全职进行运动训练,故政府、国家对其的奖金奖励成为其收入的主要部分。对于运动成绩的奖金,是参加比赛所获得的应有奖励,也是激励其提高成绩的有效方式。其完税情况、纳税情况等应公开可查,以避免个人所得税等未缴纳所带来的偷税漏税等不良情况,公众应对其有知情权、监督权。其作风应受监督。体育公众人物的本质还是体育训练和运动成绩,其训练作风、比赛作风、个人生活作风等都应受到监督。其监督渠道影视媒体,对于体育公众人物的运动成绩和比赛成绩,应采取透明公开报道的形式,其公示应有流程,在网站应可查。对其运动作风监督方面应依法披露其兴奋剂检测、毒品检测等结果,公众有知情权了解。其私生活违法违纪行为应被曝光。体育公众人物除日常训练和比赛活动之外,与其他公众人物一样,都应有不受侵犯和干扰的私生活。然而,如若体育公众人物不注重对私生活的约束,做出违法乱纪之行为,是应该受到曝光和谴责的。例如,2017年8月15日,天津某足球俱乐部成员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路边6台车辆相撞,造成7辆机动车受损,虽无人员伤亡,但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2013年11月,游泳运动员孙某驾车发生小型交通事故,事后查明系无照驾驶,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作为体育公众人物,应时刻谨记其社会影响,杜绝其私生活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侵害行为分类
私人活动、私人空间和私人信息共同构成公民的隐私权范畴。而体育公众人物拥有公众人物的属性,隐私权分为私生活安宁权、隐私占有权和空间私密权三个方面。
1.对私生活安宁权的侵害
体育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安宁权包括私生活安宁保持权和私生活不受侵犯权,这两种权益是在体育公众人物私生活的范畴中,与公众利益无关的情况下讨论的。然而,出于商业利益和点击率的驱使,网络媒体曝光体育公众人物私生活,并做出蹲点、偷拍、跟拍甚至强制采访等有损私生活安宁权的行为又屡见不鲜。例如,《体坛淫乱私生活盘点 放荡不羁的体育明星》一文中,曝露了很多体育公众人物不为人知的私生活,男女体育体育公众人物的亲密照、体育公众人物自己的私房照、偷拍的体育公众人物的素颜照等。事实上,这些体育公众人物在私下里的私人生活,只要无损于公众利益和道德标准,与谁共餐、何种装束、如何出行等行为都属于其私人空间中的个人行为,网络媒介无权对其进行报道和披露,应尊重其私生活安宁权。
2.对隐私占有权的侵害
隐私占有权即私生活秘密权是指体育公众人物对其自身隐私依法占有、保密和支配的权力。除上文提及的限制之外,对其隐私权的保密权应建立在对社会没有危害的基础之上。一些网络媒介利用网络媒体的匿名性和信息传播不受限制等特点,对体育公众人物的隐私多有窥探,曝光其个人生活等诸多信息。如《9对体育明星的情史》《盘点明星大腕们的糖尿病史》《偷情裸照遭曝光美媒:有人想扰乱热火军心》《铁证!私会小三被抓包与性感女主播过夜》。等报道就是如此。《9对体育明星的情史》中,以挖掘体育明星初恋为报道由头,对体育公众人物的婚恋情况进行了曝光,很多未经公开的婚恋信息等被大肆的猜测和报道,并大量配图,将个人短信通讯等情况曝光于网络之中,侵害了其隐私占有权。
3.对空间私密权的侵害
体育公众人物之于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领域具有不受侵害的权利。私人的空间如住所、私人行程、私人通讯和私人谈话等都属于空间私密权的范畴。在《盘点国内外顶级体育明星的千万豪宅》的报道中,网络媒介对中外体育明星的私人住所都进行了盘点与报道,甚至是对其内部装修、房屋价格、防卫安保等进行了披露,除对其空间隐私权造成侵害外,更容易引起不法分子对其的窥伺觊觎,造成不良的后果。在一些网络媒介报道中,也经常将体育公众人物乔迁、添丁、嫁娶等私人行为进行跟拍报道。这类空间隐私的个人行为,卻被网络媒体记者偷拍,网络媒体用细致的方式描绘了如搬家的分工,并且由此猜及家族和家族之间的恩怨,生出了对“豪门是非多”的不切实际的讨论。事实上,无论是否有家族恩怨,无论搬家是否亲力亲为,这与公众利益都毫无关系,只是体育公众人物的私人活动。但由于走入了公众视野,使得媒体重视、受众关注,于是这种“夺人眼球”的报道便产生了。而这种行为无疑是对体育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害。
三、侵害体育公众人物隐私权原因
主观故意。为博取眼球,一些网络媒体不惜用低劣手段,进行披露体育公众人物隐私的报道,以获取某些受众的点击率,从而为网络媒体的广告收入添砖加瓦。这种行为是以侵犯体育公众人物隐私权为代价的、不可取的行为,是传播者主观故意的范畴。非主观故意但客观构成侵权行为。虽非传播者本意,非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但客观上仍造成了侵权行为,属少数现象,对此类情况的探讨是否应归于“新闻侵害隐私权”及“是否归属于公众利益”从而进行侵权抗辩是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畴的。在这里提到此种情形也是确保研究脉络的清晰性和研究范围的严谨性。
四、结 语
我国互联网行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等相关法律条令,同时也应在法律法规上完善对互联网空间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体育公众人物只是公众人物的一个代表,《民法通则》中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也尚需完善的描述。此外,明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明确其隐私权的保护责任体系、明辨其保护过程中将要面临的问题,也是未来互联网管理的一个重要责任。与此同时,网络媒体也应加强行业自律,向着积极、和谐、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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