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税负影响研究①
—— 基于12家商业银行报表分析

2018-04-25 03:15:06南京审计大学戴春芮马文才
中国商论 2018年11期
关键词:利息收入净收入中间业务

南京审计大学 戴春芮 马文才

1 “营改增”税收制度研究回顾

经过四年试点,2015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推开,包括金融业在内的余下四大行业全部纳入缴纳增值税的范畴。刘代民、张碧琼(2015)测算分析当增值税税率低于7.85%时,会降低商业银行的税负负担。邓秀媛(2016)指出“营改增”后能够抵扣进项的收入只占总收入的14.91%,增值税的最大优势成本扣除在金融业效果可能十分有限。王玺、李晓、徐国荣(2016)经过测算认为对于城市商业银行而言,减税效果是较为明显的。对于营改增如何对税负产生影响,有众多学者都进行了测算、研究,由于研究时间较早,早于营改增的实施或者处于营改增过渡阶段,数据及计税方法都与实际有所差异,并且测算结果不一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的硬指标为:确保行业税负只增不降。本文将利用自营改增以来五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及具有影响力的七家上市银行的财务报表数据,依据财税36号文相应的计税方法对税负进行实证分析,根据测算的结果得出税负增减实际情况。

1.1 政策解读及测算说明

本文测算数据取自上市商业银行合并财务报表,主要以利润表为主,辅以资产负债表及报表附注。

(1)存贷款业务。鉴于数据重要性和易获得性,计算中只取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国债、地方债免征增值税,其他利息支出项目适用6%的税率测算。

银行主要有两种情况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向个人提供服务,免收增值税的业务。因此利息支出中的客户存款、同业往来行为均为不可抵扣的利息支出;综上,利息支出均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反映在报表里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其中与贷款相关的支出不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7条),其他与贷款无关的中间业务(银行卡、电子银行、结算与清算业务等)的支出占比较大,且购买股票、债券所支付的手续费是证券公司的直接收服务[1],可以从银行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所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纳税额=佣金及手续费净收入×6%。

(3)金融商品转让。涉及银行的投资业务和汇兑业务,销售额视为获取的价差收益;所以和之前的营业税制相比,银行投资业务上两者征税没有本质区别,只是税率发生变化。应纳税额=(投资净收益+汇兑净收益)×6%。

(4)保险服务。保险业务的收入计入利润表“其他业务收入”,这一会计科目下还包括租赁收入(适用税率17%[2])、贵金属销售收入及其他。出售贵金属税率适用预征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国税发〔2005〕178号),考虑到租赁和贵金属销售收入占银行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小,此两项占比最多的中国银行也仅为营业收入的3%,所以其他业务收入均按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5)业务支出。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下记水电费、购买办公用品等支出,各项适用税率不一致,但均大于6%,而其中也只有部分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其他业务成本”适用6%的税率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测算选用2016年报与2016年中报的差值(即增值税正式实施后的银行下半年各项发生额)与2017年中报的发生额之和,相当与将两年合并为一个会计年度进行实证分析。税负计算公式采用尼古拉斯·R·拉迪提出的实际税收负担=(企业流转税额+所得税额)/企业总 收益[3]。测算结果,如表1所示。

与近五年平均总体税负相比,“营改增”后测算所得税负减少的银行有五家,分别是: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其余七家银行税负均有所上升。测算结果与改革确保税负只增不减的初衷有所背离,但在税负增减各家银行均有不同的时候,十二家银行的净利润都呈增长趋势。可见增值税改革没有对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造成巨大影响[4]。

下降较为明显的是兴业银行,并且其净利润增长幅度也很可观。分析其利润结构,主要原因有:不能抵扣的利息支出同比下降6.27%。调整资源配置,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2016年同比增加32.73%,这部分利息收入免交增值税;中间业务规模增长,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保持增长,手续费和佣金支出规模2016年同比增加51.93%,由此带来了进项税额的增加;投资收益同比增长239.92%,主要是基金投资已实现收益增加,并且占比较大的是免税债券。对外投资中持有的公司债券占比只有7.04%,重点增持有税收减免优惠的国债和地方债;业务及管理费同比增长10.81%,这部分进项税额可抵扣。

表1 2016—2017年上市银行增值税测算额(单位:百万元)

1.2 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对银行未来税负的预测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直至2015年末,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已经基本完成,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是金融改革的核心之一,也是现代中国金融业发展的不可逆转的趋势。

这一变革将很有可能减少银行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利差净收入。在前文所述中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银行“利息支出”不可抵扣,而来自中间业务的“佣金及手续费支出”理论上来说是可全额抵扣销项额的。这样一来,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和营改增可抵扣税收优惠的双项政策驱动下,银行业务结构势必朝着减少利息净收入占比、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占比的方向调整。这种业务结构既适应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冲击,还能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增值税额。银行业的增值税改革将对顺利适应了利率市场化的银行带来巨大的减税作用。并且观察成熟资本市场中的银行业务,可以发现大部分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比都达到50%左右,而中国的国有五大行非利息收入只达到20%左右的水平。所以非利息收入的占比增加也是资本市场向成熟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文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利润结构为参照,对利率市场化驱动下的商业银行利润表业务结构做预测计算。中国银行国际金融中心曾对四大行测算发现,如果利率市场化完全实现,四大行整体的利息收入将减少一 半[5]。2016年前文十二家银行非利息收入主要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平均占营业收入23.76%;“利息收入”平均占比68.55%。假设:(1)在市场利率化驱动下,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下降为50%,相当于利息净收入同比下降27%。(2)利息收入下降比例同利息净收入,则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平均由129.18%下降为94.17%,利息支出占比为44.17%。手续费及佣金净收益占比为50%。(3)由于可抵扣的营业支出在利差缩窄的情况下变化较小,在此假设保持不变,即进项税额不变。测算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利率市场化增值税预测(单位:百万元)

非国有的商业银行在本次预测中增值税额减少幅度较大,主要是由于实际情况下非国有商业银行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都较大,分别为120%以上及50%以上,而国有银行都在这两个比例以下。这就使得非国有银行销项税额下降较为明显,而在进项税额与五大行相差较小的情况下,减税幅度增大。可见,在利率市场化下,非国有银行的减税空间更加广阔。

以2016年报为参照,在利息收入的具体结构中,除交行以外的四大国有银行均以发放贷款和垫款作为利息收入的主要来源,占利息收入的比重平均达70%,而增值税额降低的银行中此项比例平均只为60%,兴业银行此项比重甚至只有45%,其余利息收入都为免税收入。所以,降低税负的一大方向就是使降低存款/付息负债的比例,因为利息支出中“客户存款及垫款”的营业支出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国有银行中间业务的收入占总体来说低于非国有银行,当提升了中间业务的净收入占比时,就会增加销项税额,使得增值税额有所增加。但是注意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这一项的增值税额是随收入增加而成正比增加,增值税额增加速度大致同净收入增加速度,因为应税收入是中间业务的收入减支出。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利差缩窄,利息净收入的增加势必带来利息支出的增长,而利息支出不能抵扣,利息收入则需缴纳增值税。所以利息净收入增加,相应的税额则会以更多的倍数增加,增加速度大于利息净收入增加速度。在增长速度不同步的情况下,税负必然会提高。尽管对于国有银行来说提高中间业务的比重反而使得增值税额有所增加,但是税额增加的根本原因却是在于改变了盈利结构时没有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实际操作中,增加中间业务量必然会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向中间业务金融创新发展,对所有商业银行来说是可以获得减税效应的。

2 结语

综上所述,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在营业收入增长的同时,应提高中间业务的收入占比,逐步缩减利息收入的占比,改变传统的以息差作为利润主要来源的经营模式。既是顺应金融市场改革的大趋势,同时也是获得增值税抵扣优惠的途径。美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同时伴随着连续的金融创新过程,两者的发展相辅相成,对我国而言,创新不足的金融现状需要深化改革[6]。

[1] 付志宇,向成.“营改增”政策对银行业的影响及优化建议[J].会计之友,2016(21).

[2] 宫风杰.税务会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4(7).

[3] 黄卫华.“营改增”对我国商业银行税负效应影响[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2).

[4] 张庆彬.银行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及优化建议[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7(7).

[5] 李宏瑾.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挑战及应对[J].国际金融研究,2015(2).

[6] 肖欣荣,伍永刚.美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对银行业的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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