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安行业增值税预缴税款的会计结转

2018-04-23 01:08杨艳红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36期
关键词:建筑行业

杨艳红

摘 要 在新一轮税制改革过程中,考虑减轻建安行业的增值税税负,调整了预收款的纳税义务时点,但未出台相应的政策明确要求预缴税款的会计结转和申报抵减的时点随之改变,建议为保持各行业的税负公平一致,建安行业增值税预缴税款的会计结转和申报抵减的时点也应随新政策进行调整。

关键词 建筑行业 增值税预缴税款 结转时点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在新一輪财税体制改革中,是否增加企业的税负进而影响企业的营利生存空间,是国家税收政策制定时重点权衡的问题,因而新旧税制衔接过程中出台的政策,会根据实际执行中的税负情况进行不断的调整,从而也造成了局部环节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规定不统一。

1增值税预缴税款概述

建筑安装行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增值税税款。其中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存在的问题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修改此条,取消提供建筑服务)。与财税【2016】36号文该条款对应的财会(2016)22号文,明确了预交税款具体的会计处理流程: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未规定分项目核算。即当月预缴的增值税,均可以在月末结转,抵减当月实现的应交税款。

财税【2016】36号文发布后,在实际执行中导致建筑企业的税负较高,所以后来的财税【2017】58号文才把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的规定给废止了,改为按2%(一般计税方法)或3%(简易计税方法)预征。但是,未再随之出台政策,对财会(2016)22号文中建安行业预缴税款的月末结转流程进行更改,这样,当月根据预收款预缴的增值税,仍可以在月末结转,抵减当月其他项目实现的应交税款。

举例来说:某建筑公司,承建甲、乙两个项目,增值税均采购一般计税方法,其中甲项目本月已经施工并按进度结算工程款1000万元,此前已取得增值税进项税60万元,乙项目本月尚未施工,但上月已预先收到开工启动资金500万元,并申报预缴税款9万元。在财税【2017】58号修改条款之后,本月应纳税款=1000/1.1*10% -60=31万元,申报时可抵减乙项目上月预缴的税款9万元,实际纳税31-9=22万元。这样,总体来看,乙项目的预缴,只是减少了甲项目的应交税款,乙项目并没有实际纳税。

3建议的解决方案

财税【2016】36号文对房地产行业的预收售房款采取预征政策,同建筑行业按财税【2017】58号修改后的税收政策一致,但是财会(2016)22号文对房地产行业预缴税款会计处理和申报缴纳的规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交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照此条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交税款,直至在纳税义务发生(项目完工交付业主)时,才可以结转抵减当月的应纳税款。

因此,我认为,建筑行业的增值税预缴税款,既然修改后的预缴政策和房地产一致,则其结转的时点也应采取和房地产行业一致的处理方法,即应在该项目的纳税义务发生(工程结算)时点才可以结转。

仍以上例来说,该建筑公司乙项目的预缴增值税9万元,在甲项目结算时,不应该抵减当月的应交税款,当月应纳税款=1000/1.1*10% -60=31万元,实际申报缴纳也应该是31万元,在后期乙项目进行工程结算的当月,才允许结转这预缴的9万元,抵减当期应纳税款。

4结语

总之,在税制改革过程中,由于不断修订调整税收政策,相应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也应该随之变化,这样,才能保持税收政策的完整一致性,也保证各行业的税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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