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耳
这几年逐渐为人所知的海绵城市,说的是一座建设得当的城市在应对降雨这种自然现象时,能够像海绵一样吸纳、存储、渗透甚至净化雨水,在需要时则可以将储存的水加以释放利用。而社会上越来越热的PPP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在西方国家指的是公私合伙制或者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在我国则被称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无论海绵城市建设还是PPP模式,在西方国家都很成熟,已经开展多年了,但他们从来都不将其当成一种新城建设或者老城改造的运动,也不会以倾国之力,而是默默进行、量力而为,有多少钱干多少事。这是因为每个城市都有自己核定的预算,要面对自己辖区的选民。而在中国国内,这两种模式大约在2014年后几乎同时突然兴起,既有中央政府的大力推动又有地方政府的热烈响应,以至于PPP模式成了地方政府融资领域炙手可热的方式,海绵城市建设也成了他们申请财政补贴的一个重要手段。需要指出的是,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这两者的联姻不仅是在形式上,更重要的应是在实质内容上。
海绵城市建设和PPP合作方式,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海绵城市这个概念提出后国务院已经颁布多项政策,2015年10月发布了《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意见》,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尽量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起来,而不是像之前那样尽可能排到外面。该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时,已建城市城区的20%以上面积应该达到海绵城市要求;到2030年,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同时,国务院明确鼓励各地海绵城市的建设采取PPP模式。
这种新形势下的城镇化建设具有长期性,建设期需要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所以,地方政府决策者需要有长远打算,长期规划。我们现在的城市建设,时常会是领导意志、拍脑袋式的决策、不按预算行事、规避政策法规的要求和管理、官员任期内为自己政绩增光的短期行为。这种方式在粗放式发展以及小城市建设中可能会有效,但是现在城市越来越大,建筑越来越多,地面和地下管网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问题就不容易解决了。
海绵城市和PPP合作模式就是对这种目光短浅的粗放式城市建设的一种否定。比如,同样是硬化路面,可以是丽江式的石板路,那个小城中奔流不息的“大河”旁边的石板路和当地青山绿水交相辉映,让国内外游客流连忘返;也可以是哈尔滨市中央大街那样的石块路,用大石块铺就,上百年了,很少维修,被当地人称为“坦克路”。
海绵城市建设和PPP联姻,需要决策者在多个层面上做出转变。首先是观念层面上从排斥到接纳的转变,因为之前我们国家几乎所有城市都是传统型的快速排水模式,强调首端快速排除,在末端集中处理。然而,几十年经济发展结果表明,首端排水不快、末端淤积厉害、途中大量堵塞;而海绵城市理念则强调吸收吸纳天赐雨水,缓排缓释,从源头开始管理,从源头开始分散,途中逐渐消减。其次是技术层面上的转变,涉及的技术问题很多,比如在地面上要改变草地和硬化路面的比例、加大前者以适应雨量并达到会水面积的均衡;在地下要重新设计下水道管径、坡度和阻力以提高过水量和流速;在管道上实现雨水和污水分流——因为前者可以直接利用而后者需要进污水处理厂,以便建成统一的中水系统。第三,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给予社会资本合作方以特许经营权。
在海绵城市建设的PPP设计上,政府和社会资本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不是政府包办,更不是政府改头换面、自己代理自己——就像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那样。传统的融资平台模式已经充分暴露其弊端,因为它们既是企业又代表政府,不是按市场规律而是按领导意志行事和投资,经常有财务账目混乱、与政府间往来款不清的问题。融资平台过多,使得地方政府无法控制自己的债务,无法构建辖区内资产负债表,导致债台高筑却疏于规范,由此引发许多腐败问题。
海绵城市建设的PPP设计应该是特许经营的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契约关系而非之前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地方政府将海绵城市建设的部分或者全部特许权让渡给社会资本,这其中包括了权利与义务、利益和风险。在这种让渡中,社会资本有要求在某些地区、某种层面、某些阶段享有独家甚至垄断权。特许权天生具有排他特征,只要这种特征不以损害公共利益为前提。
PPP融资模式通常比较适合规模较大、短期收益少但长期收益稳定的项目,而海绵城市建设就属于这类项目。PPP融资模式有利于政府改善自己的资产负债表,让专业公司干专业的事。PPP融资模式还有利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风险分配,让控制风险能力强的机构承担相应风险。一个可持续的PPP项目,是以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风险共担为基础的。
海绵城市建设和PPP联姻一旦形成,双方就成了利益共同体。依據住建部估算,海绵城市建设投资约为每平方公里1亿元?1.5亿元。根据已发布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的试点城市提供的信息,2015年?2017年,每个城市的规划投资平均规模约为80亿元,估算我国300多个地级行政区未来五年内投资总额约为3万亿元。周期长,金额大。而且,海绵城市建设除前期需要投入大量的建设资金外,后期的维护、运营管理也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和配套政策的跟进。财政部和住房建设部特意建立了支持措施。
如此一来,建设海绵城市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就形成了休戚与共的合作方。合作期限则长达多年,长过地方官员的任期。在这么漫长的时期中约束双方的就是合同,以及合同之上的契约精神。
海绵城市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包容,对自然界的包容和对人类社会的包容,讲的是宽厚大度、博大胸襟;讲的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区和社区和谐相处,而不是相互排斥、与邻为壑。PPP的核心问题是契约精神,社会资本之间的契约精神和其与公权力间的契约精神,讲的是言必信、行必果。然而,即使签署了当时看来很完善的合同,即使双方都具有一定的契约精神,但随着时间推移,问题可能还会出现。一个PPP项目可能延续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时代会变,规则也会变,这就需要另一种东西来规范,即道德规范,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需要用良心做出判断。就是说,在海绵城市建设和PPP联姻中,合同之上是契约精神,契约精神之上是道德观念,是签约各方的良心。
在PPP这种合作方式普及之前,地方政府领导的一句话,就可能让事先规划好、已经按规定招标完毕的方案推翻重做,他们看着不顺眼的楼就要拆除,因为城市规划方案在某些人眼中就是摆设,加上对GDP增长的追求、官员提拔的考量,城市建设越来越追求高大上,相互攀比,越大越好,越气派越好。
然而,“有权不可以任性”。在这个社会,任性的官员越多百姓心里就越不踏实,任性的官员越多我们的社会就越不和谐、摩擦以及冲突就会不断加大、社会成本就会越拉越高,矛盾也就越来越激化。所以在这种联姻关系中,各方在合同面前、法律面前,契约精神和道德观都不能任性。
海绵城市建设和PPP联姻应该是一种多赢的结局:对地方政府来说,可以从根本上优化了城市的功能,完善了自己的资产负债表,没有背上长期债务包袱,当然也提高了自己的政绩;对社会资本来说,虽然这种合作利润不高,但是特许经营收益却构成了企业长期和稳定的现金流,而且能跟政府合作是市场上最好的信用背书;对老百姓来说则是得到了实惠,可以享受整洁的环境,生活质量大为提高。
(本文得到了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的支持,同时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融资风险与退出机制研究”<批准号16AZD011> 的阶段性成果。作者为北京大学兼职教授,欢迎读者与其交流。邮箱:erche2000@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