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们要认真对待法律秩序,建构法律秩序,做到要有法律规范,更要有法律秩序。建构法律秩序必须从法律规范本身、国家政治组织的权威、以及公民的法律信仰三个方面进行。法律秩序的生成是一个缓慢发展的复杂的过程,必须依托政府和个人的合力作用。
关键词:秩序;法律秩序;法律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39-02
作者简介:潘涛(1988-),男,汉族,山东诸城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政治思想史。
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①秩序的形成主要依靠法律,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和秩序维护的手段。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调整来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发展的必要手段。法律秩序是法律和秩序两者达到高度的统一,美国法学家昂格尔认为,“法律秩序是一个非常罕见的历史现象”。②关于法律秩序,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凯尔森认为,“法律秩序是一个规范体系。”“法律秩序,尤其是国家作为它的人格化的法律秩序……是一个不同级的诸规范的等级体系。”③凯尔森则指出,“法是一种强制秩序”。我们认为,法律秩序并不仅仅是对于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權利和义务的抽象的法律条文和规范,也不仅仅是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而是两种观点的内在统一。法律秩序包含法律规范及其实现两个很重要的方面。法律秩序最主要的内容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最显著的特点是国家强制性,最根本的手段是法律规范的完善。法律秩序本质上是人类社会生活受到法律调整的一种有序化的状态。法律秩序是人类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国家的产生、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演化的,法律秩序必然通过法律规范来体现,但更为重要的是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遵循。法律秩序既是一种制度形态,又是一种结果形态,是制度与结果的统一。法律秩序能够使人们获得一种安定、稳定、和平、平等的社会生活秩序,是实现法治的重要目的。
(一)法律秩序是维护权力运行秩序的重要手段
权力是特定的主体依靠掌握的资源和优势支配和控制他人的力量。权力主要是指政治权力,不同于权利,权力具有强制性和支配性,对他人的行为会产生深刻的影响。所以权力的运行必须有序进行,无规则、无秩序的权力运行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通过法律建立法律秩序可以规定权力的配置、权力的组织和协调、权力运行的起点和重点,使权力运行规则化、制度化。权力的行使可以按照一个有序的步骤进行,避免权力的滥用。其中最为根本的权力运行主要是规范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法律秩序可以规定国家机关产生的原则、组织使其有章可循。严格制定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职权的程序,并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来制约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这样,通过法律秩序,可以更好的维护和巩固权力运行秩序,始终确保权力在终极意义上是属于人民的。
(二)法律秩序有利于民主与法治的实现
法律秩序与民主和法治都具有密切的关联。冲突的根源在与利益与矛盾。法律秩序可以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从而推动民主政治朝着有序化的方向发展。民主政治要求各政治主体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政治。政治与国家权力密切相关,是不同政治利益主体分配国家资源的活动,民主政治必须要有秩序的存在,否则政治就会陷入无限的混乱之中,无序是政治的最大灾难,不利于政治统治的长久和稳定,所以历代统治者都需要长治久安、天下太平。法律因其强大的规则性、程序性、强制性为政治活动建立起一种必要的法律秩序。使政治活动可以有序化进行。同时法律秩序在法治的实现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律秩序是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法律秩序是法治的基础,没有法律秩序就谈不上真正法治的实现,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必然是一个真正的法律秩序良好的社会,整个社会在一个有条不紊的法律规则的影响下有序的进行,但是法治并不仅仅意味着法律秩序,法治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是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一种治国的方略。法治具有民主、自由、人权、正义等多种价值表现。法律秩序在其中是一种基础性的作用。同社会主体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联系比较密切的民主、自由、人权、正义这些法治的价值需要法来确认和维护,需要通过法律秩序价值而得到保障。
(三)法律秩序有利于人们合理行为预期的实现
普遍性是法律秩序的重要特征。以法律规范、法律规则为纽带形成而运行,是法律秩序不同于其他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特征。在西方,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性的陈述。乌尔比安指出,法律规定不是为个人制定的,而是具有普遍的适应性。法律秩序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种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的界限和义务的边界,用强力去维护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一定的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是法律秩序的一个重要特征,说明法律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性。使得社会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做出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合理性的安排,通过自己的行为不断的深化自己对法律的信仰,更加有利于法律秩序的建立、巩固和完善。同时,法律秩序是具有强制性的,奥斯汀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强制约束一个人或一些人的命令”。④凯尔森则指出,“法是一种强制秩序”,强制性乃“是我们可以将法与道德、宗教这些其他社会现象加以区分的唯一标准”。⑤法律秩序的强制性是内在的保障机制,法律不仅仅依靠人们的自觉,还要依靠强制机制的保障,必要的强制性是法律秩序的重要保障,也能在法律秩序出现漏洞时予以修补。法律秩序的普遍性和强制性有利于人们合理行为预期的实现。
(一)法律规范是建构法律秩序的前提条件
法律规范是法律秩序的前提,一个稳定良好的法律秩序必然是一个法律规范完备的社会。凯尔森认为,一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一个法律秩序,或法律规范体系。每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来自于另一个更高的规范,“一个不能从更高规范中引出其效力的规范,我们称之为‘基本规范,凡能从一个基本规范中追溯其效力的所有规范,组成一个规范体系或一个秩序。”⑥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哈特认为,法是设定义务的主要规则和授予权力或权利的次要规则的结合。完善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是良好的法律秩序产生的根本前提,只有法律规范能在现实中切实实现,才能谈得上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秩序。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秩序中的规范与事实这两个方面,互为条件且互为作用。这两者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就不会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仍停在纸上,并对人的行为没有影响,那么法律就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因此,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⑦法律因其特有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公民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断积极的遵守法律规范,通过的实际行为有利于法律秩序的形成。法律规范保障了人们行为的有序性,法律以其普遍性、稳定性、连续性、确定性、一致性为人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模式,也成为先进并十分有效的社会秩序。
(二)国家政治组织权威是建构法律秩序的重要基础
庞德认为,法律秩序即是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运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国家政治组织的权威是建构法律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秩序是一种强制性的秩序,法律秩序不是自发形成的,需要国家政治力量自上而下的推动,国家通过科学的立法活动使得法律规范完备、法律体系健全,国家的活动主要表现为政治活动,通过权力和权威来保障社会秩序,民主的科学的立法是法律秩序的前提。并通过国家暴力机器保障法律秩序的运行。法律秩序以法庭、监狱、警察乃至于军队等特殊的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秩序的实现。如果社会中的私人和政府之间发生冲突和争议时,国家社会利益面临着威胁,需要通过专门的国家机关适用法律,协调解决矛盾冲突,调整人们的行为,干预社会生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维持正常的法律秩序。国家政治组织依靠手中掌握的权力主导法律秩序的完善,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法律实施过程促进法律秩序的生成与增长。
(三)公民的法律信仰是建构法律秩序的重要方面
法律秩序的最终建立必然是在法律规范完备的基础上,通过国家政治权威的推动,一个长期的缓慢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还必须依靠公民内心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不仅仅是一种政治统治的工具,不仅仅是在社会生活中分配权利和义务这些外在的方面,更为重要的它是一种终极意义上的人文关怀,是社会主体的深层次的精神生活,必须得到公民内心真正的拥护与确认,法律才会在现实中发挥出生命力。法律秩序是多种法律关系的总和作用产生的,各种社会主体的活动必须制度化、法律化,每个公民必须在内心中真正确立法律的权威以及神圣地位,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自觉的遵守法律规范确立的权利和义务。正确的行使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的习惯。”⑧在其对法治的经典定义中,法治所包含的两层含义,第一层就是“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因此,公民信仰法律是全身心的事业,必须充分的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所具有的正义、平等、公正、自由的精神价值,它具有神圣性。让人们看到普遍遵守法律所帶来的利益与好处,通过不断的社会实践确立法律在心中的内心权威。法律秩序的形成更多的是依靠社会主体的自觉行为。
建构法律秩序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法律秩序的发展是一个缓慢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政治权威的强力推动和个人自觉的遵守,不仅需要大量的科学有效的法律规范,更需要在法律规范基础上依靠人们行为的法律实施。法律秩序的形成,尤其是一种良性的法律秩序,公民的法律信仰是必不可少的,公民在内心真正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不仅需要一个有序的良法的产生,更需要一个长时间的社会实践的检验和法律在实际运作中产生的影响。
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27-228.
②[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周汉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63.
③[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24,141.
④[英]约翰奥斯汀.法理学的范围[M].刘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4-15.
⑤[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5,19.
⑥[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11.
⑦[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54-255.
⑧[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353-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