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我国公民的信息安全问题分析

2018-04-23 02:17曹韫芝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关键词:信息安全大数据

摘 要:大数据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是人类历史上一场波澜壮阔的技术革命,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进步,但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在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的信息边界较为模糊,信息的收集、使用过程不够规范、法制保护不够完善等,给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增添了难度。如何处理好数据利用与公民信息安全保护之间的关系越来越重要,需要在科技手段、法治层面以及社会监管上努力,着力提升公民的信息安全水平。

关键词:大数据;公民信息;信息安全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10-02

作者简介:曹韫芝(1988-),女,汉族,江西鹰潭人,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在读,贵溪市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大数据的应用渗透到公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引领了一场全球范围内的科技革新。各种应用系统规模迅速扩大,产生的信息量和数据量翻倍增长,个人信息所产生的数据俨然已经成为商业应用和政府管理所必备的重要资源。与此同时,因数据挖掘、利用而引发的公民个人隐私泄露问题日益严重,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忧虑。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提高数据的利用率,促进多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一、大数据的相关概念

(一)大数据的内涵及特征

大数据,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1]。大数据所包含的信息量巨大,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处理和交换能创造新的价值。

IT业界通常用4个V(即Volume、Variety、Value、Velocity)来概括大数据的特征。一是数据体量巨大(Volume),二是数据类型繁多(Variety),三是价值密度低(Value),四是处理速度快(Velocity)[2]。大数据与传统的数据分析所不同之处就在于此,在爆炸型增长的数据面前,处理数据的效率是是抢占先机的关键,谁获得的数据量越大,能够挖掘到的价值就越多。所以,如何快速的在海量数据中提取出有用的信息是大数据应用的关键。

(二)大数据在公民生活中的日常应用

大数据在商业、政府管理和公民个人生活中均有应用。在普通服务业、电子商务业以及金融信息业等领域,大数据的使用可以帮助分析消费者需求,便于商家进行更精准的广告推介,开展便捷服务。目前的电子商务平台所收集到的用户信息具有真实性、确定性和对应性,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能够进一步了解客户的购物习惯、兴趣爱好和购买意愿,实现个性化服务。

不光是商业,大数据对政府提高治理效率也提供了新的思路,起到不可小觑的作用。政府是一国最具有公信力的社会管理机构,也是是最大的信息制作和使用者,它能够系统的管理和利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政府管理社会秩序可以起到很大的帮助。除去户籍管理等这些基本数据应用,公安部门甚至可以结合个人用户使用水和电的数据判断哪些住宅是传销聚集地,因为传销几十个人挤在一个小房子里,用水用电量是超过正常住户范围的。这样对公安部门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大数据的运用还渗透于公民个人的日常生活之中,公民可以根据他人在网络平台的相关信息,分析出对方的性格和喜好,对于个人社交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大数据对于公民日常的上网时间、消费状况、理财情况也能有一个系统的统计,便于公民个人自我了解,自我规划。

(三)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公民的个人信息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牵扯到公民的“隐私权”,该如何对其进行界定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必要前提,我国目前法律对个人信息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学理上普遍认为个人数据是指与个人相关的,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的数据。个人信息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可直接识别的信息,如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肖像、DNA、指纹等;也包括可间接识别的信息,如性别、身高、籍贯、兴趣爱好、学历、职业经历、社会活动等[3]。而近年来,随着因基因、指纹、掌纹、脸部等生物识别技术不断成熟,实践中已开始投入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这一上位概念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中首次出现了。很明显,个人生物信息也应是个人信息中的一部分。

二、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信息安全问题现状

大数据由于其数量巨大,结构复杂,并且大多是涉及公民隐私的较为敏感的信息,很容易成为网络攻击的目标。目前,因公民个人信息泄漏而造成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不论是震惊全国的徐某某死亡案件、李某某死亡案件这些尖锐的个人受损害案件,还是集群性、大面积的民众尤其是老年人群体、青年学生群体受诈骗案件,都引起了社会的担忧和恐慌。所以,如何保证用户信息安全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体现了对公民个人尊严的尊重。

(一)个人信息采集過程中缺乏规范

目前我国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缺乏规范的准入规则。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存在着无权收集、过度收集,非法收集的现象。除了一些政府部门和商家之外,还有未经过批准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着非法采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活动,甚至有胆大包天的民间调查机构,私自成立调查公司,公然兜售公民的个人信息。而有权收集个人信息者,则大多数存在着过度收集的问题,他们私自存储着大量的与自己业务无关的他人信息,掌控着本不需要存储的数据资源。而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也大量收集了覆盖公民生活方方面面的详细的个人信息。像银行、电信、铁路、民航等部门就更不用说了,它们往往先准备好格式条款合同来要求用户填写,强制性收集他们的个人信息,比如家庭背景、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这些信息有时与这些机构的业务并无关系,但有时候公民却会因为预留了这些信息而遭到这些机构的电话骚扰。

(二)在使用过程中违规披露

有些机构在使用大数据的过程中,未获法律授权或未经当事人许可就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例如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为了维护道路的交通安全,随意公布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人员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并认为这是达到警示与教育的先进举措;一些银行对公众披露失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隐私信息;还有些学校未经学生个人允许,直接对外公布贫困学生的详细个人情况[4],这些行为都没有法律的支撑,一定程度的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社会上兜售公民个人信息,如房主信息、考生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层出不穷[5],造成严重的社会恶果,有些甚至形成了违法的犯罪产业链。

(三)出现问题后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

我国对公民信息安全问题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立法保护还不够完善,相关的法律并不直接,分散于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个人信息保護法,笔者将主要法律名称梳理如下:

我国目前还并未建立系统的公民信息安全保护的民事补偿机制,对于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的责任主要还是依据刑法和行政法来处理。而且,在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后,取证及责任认定较为困难,司法实践时可操作性差,导致在出现公民信息安全侵权问题之后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

三、公民信息安全的规范性保护

大数据时代,新的科技正默默地影响和改造着公民的日常行为习惯和隐私观念,人们大量的在网络上分享个人信息,但这不意味着隐私保护就可以被忽视。相反,在日新月异的科技面前,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加以规范,如何合法合规地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是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的。

(一)运用科技手段

个人信息安全可以依赖科技手段来获得最直接的保护。传统的信息保护技术主要基于静态数据集,而新型的数据挖掘技术所产生的数据是动态变化的,传统的信息保护技术与新时期大数据的保护模式不能完全匹配。我们应当寻求新的科技模式来进行技术上的突破,及时防范系统漏洞可能会出现的风险,提升网络安全的管理水平,努力提升密码检测和入侵检测技术水平。新的科学技术的应用能有效的减少用户个人信息泄密的可能,从而更好的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二)完善法治建设

当前我国公民的信息安全规范化保护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应当建立单独的统一的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规与制度,健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处罚机制,包括宪法、刑事、民事和行政保护。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人员的法律责任,促进个人信息的使用者自律,国家应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创建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大数据应用与个人信息安全的结合梳理出更为清晰的制度规范,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数据安全模式。

对于违反相关信息保护规定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惩处力度,加强对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问责。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规人员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行政处罚,同时可将违法记录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随着实践中不断出现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问题,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加大了立法保护和司法、执法方面的保护力度,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在不断的完善,法治层面的保障是提升公民信息安全的最有力的保证。

(三)加强社会监管

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信息安全应是由全民齐心协力来共同维护的,离不开社会全体的共同监督和管理。像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这样的个人信息的集中使用者,都应当做好管理措施,不仅要制定相关的行业规范,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及使用行为进行规范化的处理,还要做好保密工作及应急防范机制,加强个人信息传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而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的违规行为,要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同时,公民个人也应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个人信息的保密意识,合理控制自身信息的使用范围,努力提高个人信息安全素养。对于要大量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服务的行业要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开创新模式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比如建立第三方安全评估与监测机制。

[ 参 考 文 献 ]

[1]孙亚军,周竹枫.大数据对辽宁省环保产业的推动作用[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6.

[2]胡忠惠.大数据时代政府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J].理论探索,2015.

[3]陶茂丽,王泽成.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研究[J].情报探索,2016.

[4]李翠平.从源头治理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N].中国商报,2017-10-24.

[5]杨宗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D].西南科技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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