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名实探讨

2018-04-22 07:41王蕾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

王蕾

摘 要:时效制度是一项在民法中尤为重要的制度。对于条款的选择,目前有两种表达“消除时效”和“诉讼时效”。这两种不同表达方式的差异,实质上是由于使用该术语的管辖权的时效性不同的法律性质造成的。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采用了“诉讼时效”一词,但这一术语不利于民法的系统化。因此,在制定民法典时,宜将“消灭时效法”重新命名,以实现法律的科学性。

关键词:诉讼时效;消灭时效;名实探讨

1问题提出

法律关系属于观念的存在,它们并不占据空间范围本身,而是存在于时间结构中。无论是法律关系中的人、权利人还是法律关系内容,都受时间的制约,是权利的时间属性。时效制度是权利时间属性的典型体现。因为某一段时间的锻炼或非锻炼状态的继续,对权利有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对于这些负面影响,到目前为止,法律制度采用了两个不同的术语:消除时效和时效限制。

前者适用于罗马法系的法律体系。它源于罗马长期的老龄化体系。后者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和苏联民法。中国的“民法”的总原则是在苏联民法的“诉讼时效”的概念。然而,苏联民法所采用的概念是建立在“两因素程序权利理论”基础上的,“双因素程序权利理论”的合理性受到学术界本身的质疑。“实质意义”与老龄化的有效性密切相关。“上诉权”甚至被批评为“在权利体系中找不到立足点”,中国民法也就限制时效或排除限制性条款的选择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结果是在地面上,“诉讼时效的概念已被大多数人接受和法律工作者在中国”公众几乎确凿。从性别的角度来看,关于这两个概念的研究很少。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的作用是认识、认同和储存某些价值观,使之成为特定文化的一部分,并为后来者所需达到的特定价值创造思考和说服的负担。在大陆法系,法律的概念是一种法律制度化的重要工具。法律的应用基本上是以法律的概念、思维和推理为基础的。该系统与内部系统集成。外在制度就是法制观念体系,遵循制度强制的要求。这进一步加强了在中国的现有概念的协调与抽象的需要。该制度的建立得到加强。完整性将直接影响我国民法典制定的质量。因此,在编纂民法典的大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厘清“时效”或“消灭时效”的概念,并从制度化的角度对两者的科学性作出最终的判断。

2近代大陆法国家(地区)民法中的“消灭时效”

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深受罗马法的影响。Alan Watson曾经将民法体系定义为:“如果在一般意义上界定民法体系,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在这一法律体系,在过去或现在,所有或部分贾斯蒂尼安民法百科全书作为一个地区的法律,或至少作为一种具有力程度最高的直接动力,或来自本法。“作为罗马法重要组成部分的时效制度,自然服从于民法体系的管辖权”。

《民法典》以《通则》一章的形式规定了“时效”。在《民法通则》2219条规定:“对时间的影响是获得所有权或免除物业一定时间后根据法定条件的方法。”“方法免除义务一段时间后根据法律”的具体条件的内容是所谓的“消灭时效”如今。法国法中的时效制度遵循罗马法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限制时效和法定时效两种法律制度,将它们置于同一理论体系之下。然而,在法国的时效性中,部分时间的有限性已经超越了罗马法的“质量”发展。罗马法中的时效规定主要是对诉讼程序的影响,而法国法律中的时效规定具有“免除义务”的效力。这表明法国法的局限性已经对实体法产生了影响。

3英国法、苏联民法中的“诉讼时效”

英国法中的法定时效概念。在英国普通法中,没有限制权利的先例。精神是罗马法的产物。根据古代习惯,普通法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地方。无论是长期老龄化还是短期老龄化,都是法定干预的结果。作为英美法系的一个术语,“地位”经常被用来指一个办法获得使用权的限制(如地役权)在别人的土地。因此,在英国普通法中,时效性仍然保留着罗马法的“原始味道”。英国法中没有“排除时效”的概念。对于普通法律师来说,“废除时效”的概念往往有一种奇怪的味道。

4诉讼时效法律性质的演变

现代民事诉讼法中诉讼时效的性质向实体法性质的转变。现代民法制度在罗马法中沿袭了时效制度,但时效性的法律性质逐渐由程序法性质向实体法性质转变。作为第一部典型的现代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是对历史长期发展的仔细考虑,并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这种效应在衰老系统中有明显的表现:法国法律遵循罗马法的时效制度,涵盖时效性和时效性,并置于同一理论体系之下。然而,关于《规约》的法律性质,法国的《时效法》没有显示罗马时间法的强程序性质。相反,它选择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摇摆。

5我国“诉讼时效”术语的意义

中国的“民法”的一般原则,用“时效”是由苏联民法的主要影响。在苏联民法中,一个类似于普通法的程序框架下的老龄化概念被使用,但两者在时效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对苏联民事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诉权”,与“法律效果”的诉权消灭。然而,在时间的法律适用,苏联有限目的的“请求权”,排除“诉讼权利的程序性权利”范围的法律,只有解释“正确的行动”为“实体性诉权”。所谓“实体性诉权”指的是正确的通过司法程序取得国家的固有义务性质。由此可以看出,苏联的诉讼时效是以实体法的地位为基础的。新中国民法学者获得“时效”从苏联民法和接受相应位置的有效性。不仅如此,中国学者进一步提取了“赢权”的概念,在苏联法律的影响下,“限制时效”一词被选为无争议,消灭胜利权也几乎畅通无阻。然而,中国即将编制民法典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反思“诉讼时效”中使用的“民法通则”。民法典的编纂实质上是一个系统工程。按照一定的制度,對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结合、修正、补充和完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应纳入民法典。这是放在一般规则中的,所以在系统化的过程中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民法规范显然是实体法的规范,“限制时效”一词很容易掩盖诉讼时效的实体法性质。苏联民法虽然抽象了“实体诉讼权利”的概念,但却宣称诉讼时效是实体法体系。然而,苏联和俄罗斯的“实体诉讼权利”概念受到质疑。俄罗斯学者指称“实质”“诉权”是指通过法院接受强制保护的能力。因为它将受到时间的限制,所以它的非实体索赔权就足够了。同时,“实体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在程序法上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这意味着苏联学说中的“实质性程序权利”在权利体系中找不到立足点。从民法理论的“实质性行动权”中提取的“胜利权”概念,自然会面临这种尴尬局面。因此,从系统化的角度看,“限制时效”一词显然是不适当的。那么,我们是否应该转向“消除时效条例”这一术语呢?在这方面,反对者主要认为“限制时效”一词已经沿着学习的路线演变了。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这个词应该继续保留。(

6结束语

我国民法学说中的“实质性诉讼权利”中的“胜利权”概念自然面临着这种尴尬。因此,从系统化的角度看,“限制时效”一词显然是不适当的。那么,我们是否应该转向“消除时效条例”这一术语呢?在这方面,反对者主要认为,“限制时效”条款已成为相同,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所有权应继续保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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