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仅对彩礼返还作了简单规定,未对彩礼返还的有关标准、行使期限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将从探究彩礼的性质出发,借鉴国外立法,指出我国法律存在的问题,对彩礼返还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彩礼返还;法律制度完善
一、彩礼给付的法律定性
对于彩礼给付行为之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赠与彩礼的行为可看作是合同上的赠与,即便婚约被解除,女方也没有义务退还彩礼。观点二认为:赠送彩礼是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担保方式,这里彩礼的作用就相当于定金。任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使婚约未达成,都要比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观点三认为:彩礼的赠与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失效的条件是婚约不能履行,当这个条件成就时,赠送彩礼的行为就失效。在此情况下,女方应返还所接受的彩礼。
目前,大多数学者赞同彩礼的性质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其中婚约未履行是失效条件,但现实生活中女方假借结婚骗取彩礼,得手后又离婚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保护男方的返还请求权,对于所附的失效条件应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没结婚的情况,另一种是结婚后又离婚的情况。对于前一种情况,彩礼可全数退回,而对于后一种情况,要以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为标准来确定彩礼的返还数额。
二、国外彩礼立法的比较考察
有关彩礼的立法,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严格具体。英美法系国家,以美国为例,对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依各州的立法而有所不同。完善我国彩礼返还制度需考察外国立法,借鉴其优秀之处。
(一)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考察
德国《民法》规定:一方违反婚约,违约方要向守约方赔偿损失,其中守约方不仅包括婚约的双方当事人,还包括婚约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相关第三人。罗马法的“嫁资”与“彩礼”有着共同点,它们的设立都以结婚为前提,考察嫁资制度对完善彩礼返还制度有重要意义。嫁资的范围不但包含财物,还包含债权。关于嫁资的返还时间,罗马法对于金钱等可替代物的返还规定了三种期限,分别是一年、二年和三年,对于其他物品,则规定要立刻返还。罗马法为了保障离婚后妇女的权益,规定离婚时,妇女能将男方全部财产设定抵押,且对该抵押享有优先权,这是对离婚妇女权益的有效保障。
(二)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的考察
以美国为例,各州对类似彩礼的返还的规定有各自的特点,但判断婚前赠与物是否应返还的标准都以是否结婚为条件。只有当财物给付是以结婚为前提时,赠予方才享有返还请求权。
三、我国彩礼返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一)彩礼返还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国外法律的考察比较,能够发现我国对彩礼返还法律规定还存在下列不足。
1.返还彩礼的种类少,主体范围小
具体什么样的财物是应返还的彩礼,除了财物之外,彩礼能否有其他种类,法律都没明确规定。此外,法律规定双方在未结婚情况下、双方离婚且符合一定条件时能请求返还彩礼,其中“双方”指男女双方。据我国《民訴法》的规定可知当事人是能够以自己名义起诉的,请求法院对与自己存在利害关系的权利义务人及其相对方的争议进行裁判。在彩礼纠纷中,男女双方的亲属也可能成为利害关系人。可见,法律对主体范围的规定狭窄。
2.彩礼返还的相关标准认定不清
法律规定离婚时给付方由于先前赠送彩礼导致在生活上出现困难的,享有彩礼返还请求权。生活困难的标准成为了彩礼返还的关键,但法律对此规定的不明确。
3.彩礼返还没有期限规定
法律规定离婚后在两种情形下可请求返还彩礼,但对于彩礼返还的起算时间以及时效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不利于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
4.彩礼给付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在实践中,女方借婚姻骗取彩礼的情况很多,但我国法律并未对彩礼返还设置保障条款,这不利于保护彩礼给付方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彩礼返还制度的完善
对于上述彩礼返还纠纷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改善建议。
1.扩大返还的彩礼种类及主体范围
我国应借鉴“嫁资”制度,丰富彩礼种类,将债权、股权等权利增加进来,以适应彩礼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此外,通常彩礼是男方及其亲属一起给付的,这时他们对彩礼享有共同的所有权,而且彩礼的接受者有时也包括女方的亲属,以上这些人与彩礼都有利害关系。因而应扩大彩礼纠纷的主体范围,将男女双方及其亲属等与彩礼返还有利害关系的人都纳入进来。
2.明确彩礼返还时生活困难的标准
结合实际,生活困难的标准应以给付方的财产状况为准,从如下角度来判断:①给付方是否享有最低生活保障金;②给付方是否遭受天灾人祸导致财产损失。③给付方的工资收入是否达到了当地人均工资标准。④给付方是否为给付彩礼欠下债务。
3.设置请求返还彩礼的合理期限
借“鉴嫁”资制度,笔者认为期限的起算分两种情形:一是办理登记的,从登记之日起计算;二是没有登记的,以举行婚礼之日起计算。至于彩礼返还的时效,赠与彩礼通常是以结婚为目的,当婚姻关系稳定时,这种目的就基本实现了,因此,返还期限可将婚姻关系是否稳定作为衡量尺度,三年的时间足以使夫妻稳固感情,因此将时效规定为三年较为合理。超过三年的,应考量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生活困难等决定请求返还彩礼。
4.基于公平原则,为彩礼给付方设置“优先权”
为防止女方借婚姻骗取彩礼,我国应借鉴罗马法,赋予给付方在离婚时抵押受赠方与彩礼价值相当财产的优先权,在受赠方不履行返还彩礼时,赠与方有权将受赠方抵押的财产拍卖或变卖,就所得财产优先清偿自己应得的彩礼返还数额。
四、结语
彩礼返还纠纷涉及双方财产利益,合理解决彩礼纠纷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我国彩礼返还制度尚存不足,应在考察国外立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明确彩礼返还的范围、主体,标准、期限等。此外,还应为保障返还请求权的实现设置“优先权”。
参考文献:
[1]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郭海虹.论我国的彩礼返还制度[J].黑河学刊,2010(8).
作者简介:
王昕昕(1996~ ),女,汉族,内蒙古通辽人,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