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扶贫法律保障制度的构建

2018-04-22 07:41吴晨露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社会主要矛盾

摘 要: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是与日俱增。目前,我国仍存在大量贫困群众,脱贫攻坚任务十分艰巨。与此同时,生态环境保护也是任重道远。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实现生态价值与脱贫攻坚深度结合,通过生态扶贫来达到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目的。本文系统论述了生态扶贫的含义,分析阐述了生态扶贫在我国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生态扶贫法律保障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社会主要矛盾;生态扶贫;法律保障制度

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国家历史新时期的任务;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扶贫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我国新时期发展的两大短板。面对如此严峻的情形,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提到,要把生态保护放在扶贫开发的优先位置,坚持保护生态,实现绿色发展。与此同时,国家法律也肯定了生态扶贫的合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人权条约来看,享有良好的环境是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人人享有追求美好环境,保护自身生命健康的权利。除此之外,生存权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基本温饱问题。而生态扶贫正是这样一条发展生态与扶助贫困户两手抓的双赢道路,它实现了对公民环境权和生存权的双重保障。从这个层面上看,生态扶贫是既服从了法律的要求,又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推行生态扶贫,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生态扶贫的基本内涵

生态扶贫是绿色发展、协调发展理念在扶贫开发领域的具体表现,是中国特色扶贫道路的核心内容,兼顾了环境保护和精准脱贫的双重优势。

生态扶贫坚持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思想。绿色发展是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发展理念之一,是打好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本保障。事实上,自联合国开发署发表《2002年中国人类发展报告:绿色发展,必选之路》以来,我国便开始逐步推进绿色发展進程,使绿色发展实现了从理念到行动的变化。在此过程中,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生态文明理念是绿色发展的精神内涵;另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更是绿色发展的具体表现。而中共十九大也再一次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要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不仅实施了主体功能区规划,构建了“两屏三带”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还确立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驾齐驱的绿色发展新模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只有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贯彻科学的绿色发展方式,扶贫工作才能结合当地实际,使贫困人口从生态建设和修复中得到更多优惠。

生态扶贫坚持以当地特色生态产业为依托。为摆脱传统的“输血式”运行模式,扶贫须依靠当地的产业发展,实现从扶贫到脱贫的关键性转变。而因地制宜则是生态扶贫的必然要求。以宁夏地区为例。在水资源缺乏的脆弱生态环境中,宁夏地区的居民根据特定区域的特定自然条件,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了调整,如在宁夏北部黄河灌溉区大量开采日照及热量,并根据当地降水规律建设了节水设施,为遭受干旱影响的作物创造了有利条件,推行了高效的设施农业。充分发挥了当地的生态系统优势,创造并发展了地方特色产业。

生态扶贫坚持以政府政策和法律制度为保障。根据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和中国西部综合生态系统评估报告记载,中国的政府政策是导致土地利用、生态系统服务和扶贫格局变化的主要驱动力量。与此同时,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以及运用更是使其保持生命力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具体的生态扶贫法律法规,但是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其中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并且推动了生态补偿等生态扶贫制度的建立。综合而言,这些法律法规均强调了环境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协调。要求公民遵守法律保护环境,并对公民由于保护环境而损失的利益进行了补偿。进而在法律层面上保障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综上所述,本文将从生态扶贫的基本指导思想、经济基础、保障制度以及目的四个方面来综合阐述有关生态扶贫的法律定义。本文认为,生态扶贫是指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依托当地特色生态产业,并以政府政策和制度创新为保障,以规范性法律为后盾,旨在保护和改善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是一种将生态保护和扶贫开发有机结合的新型可持续扶贫模式。

二、生态扶贫的实现路径及相关问题

造成贫困的原因是复杂的,这是自然资源和政府政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根据国务院扶贫办消息,截至2017年,中国贫困人口仍有4000多万,贫困现状严峻。而在国家《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新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中10个位于山区,1个位于石漠化区,余下3个也均属生态脆弱区。由此可推断,我国贫困人口当前主要分布在生态环境恶劣、地理位置偏远的地区。这就使得我国生态建设与脱贫工作存在着高度的地区重合。与此同时,国家政策也影响着地区的贫困情况。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显示,多个集中连片贫困地区被列为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成为了国家重点保护和禁止开发区域,承担着其作为生态安全屏障的义务。这些地区为了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丧失了众多发展机会。以三江源生态功能区为例,国家对其实行了封育草原、涵养水源的发展规划。当耕地、草场被限制开发,农牧民便失去了赖以为生的生存基础,生活来源便没了保障,成为绿色贫困人口。另外,这些地区的排污指标、资源开采量都是严格受限制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限制了当地工业发展。长此以往,该地的经济便严重受创,成为贫困地区。

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便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以解决农村贫困地区人口温饱问题为目标的大规模扶贫开发。至2017年,我国已有6800万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贫困率从10.2%下降到了3.1%。在此过程中,中国的扶贫开发经历了从“输血式”到“造血式”,从粗放扶贫到精准扶贫的过程。而生态扶贫作为精准扶贫的具体方式之一,在扶贫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

(一)传统扶贫模式

中国的传统扶贫是一种外源性、输血式的模式。囿于中国实际,1949年至今,我国的反贫困战略重点一直在于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生计问题,尽管在理论上早就提出系统的解决贫困问题,但在具体减贫策略上,仍然是以经济为导向,重点解决贫困人口的收入问题,没有重视相关治理问题。自精准扶贫以来,面对“五级书记抓扶贫”的压力,甚至有个别地区出现了精准送钱、送物、送工程的现象。这导致了群众依赖心理强,产生“扶贫依赖症”,扶贫养懒汉现象日益突出。除此之外,传统扶贫模式在扶持当地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往往忽视环境效益,仅通过粗放的发展模式与掠夺性资源开发方式来实现当地经济的短暂性快速发展。而这极易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使地区落入“贫困陷阱”。这种传统的扶贫模式未从大局考虑,不能适应我国新时期的发展。因此,在总结我国扶贫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生态扶贫模式便应运而生。

(二)生态扶贫模式

1.地区生态扶贫实践现状

生态扶贫是中国特色扶贫模式,是五大发展理念的体现和应用。目前已在我国的实践中取得巨大成效。

在资源富集区,坚持了生态建设与农业产业化耦合扶贫。例如甘肃陇南依托当地特色农副产品进行扶贫建设,并通过电商使农产品变成了商品,切实提高了当地收入。除此之外,生态补偿也是资源富集型贫困地区发展的重要支撑。《2012年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转移支付方法》第三条规定,对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市、县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性补助。而在实践中,西藏5年落实254亿多元生态补偿资金,保护了高原环境。

在生态退化性贫困区,推进了生态恢复工程,实行了生态移民并落实了生态补偿制度。根据国务院消息,2017年我国异地扶贫搬迁人数达到了830多万,生态环境状况也在逐步好转。其中宁夏地区的“十二五”移民土地整治工程,经过6年建设,实现了16.93万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标。

2.生态扶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在产业开发方面,易导致资源开发不合理问题。当过于注重建设生态产业时,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利用。例如,国家政府在2000年颁布了禁令,严格禁止在长江和黄河上游地区进行商业伐木,全国商业原材总产量因此减少了2000万立方米。人们没有足够时间去深究如何才能缓解禁止伐木给生态受益者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结果导致农村收入遭受重创,甚至有些村庄重新过上贫困的生活。而当过于重视产业开发时,又容易造成资源的过度利用。

(2)在生态移民方面,易发生移民回迁、居民满意度低等问题。目前生态移民机制中以异地移民为主,移民社会流动性强。但由于搬迁地址规划缺乏合理性、搬迁农户住房建设不能满足群众生活需要、迁入区就业难等原因,造成了居民的满意度低,不能适应迁入区生活,往往会产生移民回迁的现象。

(3)在生态补偿方面,易发生生态补贴腐败、来源不合理等问题。由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未明确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导致了现实中缺乏统一的环境管理和监督机关。因此,我国目前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和分发缺乏规范性和系统化,缺乏有效监督。实践中,国家所投入的巨额生态补偿资金成为了部门渔利的重要途径,尤其是一些经济较落后的地区,生态补偿金基本上已经演变为了各部门职工工资和日常运行开支的主要资金渠道。除此之外,生态补偿具体方法也未出台,存在着立法空白,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要。最后,补偿标准、补偿资金来源不合理,忽视了市场作用。目前,我国生态补偿方式主要是通过政府间的财政支付转移、财政补贴、行政管制等手段实施的,市场补偿在生态补偿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容易出现“政府失灵”的现象。

三、生态扶贫法律保障制度构想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律政策是生态扶贫工作推进的基本保障。作为民主政治的重要一环,构建完善的生态扶贫法律保障体系是当前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

在参考借鉴多省扶贫条例的基础上(贵州省、湖北省等),笔者结合了相关生态扶贫的实践经验,对于生态扶贫法律保障制度的设计,建议如下:

(一)政府保障制度

国家政策的支持是贫困地区脱贫最基本的保障。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实现民主集中制。这意味着国家的权利来自于人民,政府需要对人民负责。政府有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和职责。而中国政府也在相关法律中对公民的生存权、环境权等人权的维护进行了承诺。《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國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意味着政府对人民负责,已将扶贫和环境保护纳入工作范围。

笔者建议由国务院扶贫办主管全国生态扶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建立健全生态扶贫开发协调机制,下设环境资源管理组织机构,对各种影响环境资源的产业开发行为进行规划、调控和监督。并在各贫困区域设立生态扶贫专项小组,具体落实各项制度。

1.推动制定相关政策及法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提交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扶贫法》。通过法律的规范,来落实国家脱贫攻坚规划,规范贫困区生态扶贫工作,实现区域经济和生态环境共同发展,从而提高区域人口生活水平,最终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1)明确生态扶贫的对象。在贫困群众认定上应坚持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民主评议、严格评估、社会认可的原则。扶贫对象要精准识别,综合考虑人均收入、消费支出、负贷情况等。其中,生态扶贫的对象和区域为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线,制定本辖区内贫困户、贫困村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标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推进生态移民制度。首先,应严格生态移民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和引导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石漠化、地方病多发地区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者禁止开发地区的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稳定脱贫。第二,应扩大民主参与,合理、科学确定安置方式和安置点。第三,应强调因地制宜,听取群众意见,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推进安置点住房建设。第四,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迁入区基础设施建设。

(3)落实生态补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征用。”这就肯定了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对私人利益进行补偿的原则。首先,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优先向贫困地区倾斜,生态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由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其次,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偿政策性贫困人口的发展机会成本。第三,在各贫困区成立生态效益评价组,由各小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第四,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互补作用,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机制。最后,应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杜绝贪污腐败。

(4)实行生态扶贫建档立卡制度。引导贫困群众建档立卡,建立健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机制,逐户逐人查明贫困原因以及贫困情况;搭建完善生态扶贫大数据平台,对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贫困户跟踪监测,实行动态管理。

2.制定区域发展规划

坚持开发式扶贫、精准扶贫、绿色扶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绿色发展、持续进步的原则,制定区域生态扶贫开发规划。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调整完善区域产业开发政策,形成合理的产业开发结构。

3.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政府应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入在扶贫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开辟扶贫开发的新渠道,提供专项扶贫产业贷款资金,利用经济激励制度,刺激贫困地区脱贫。

(1)在生态扶贫资金种类上,主要分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信贷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定点扶贫及对口帮扶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2)在资金管理原则上,应坚持整合资源、集中使用、统一规划、严格审批、生态至上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并采用谁使用谁报账的原则,扶贫专项小组负责支出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复核审核,以乡级报账为主。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国库支付、项目直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政府财政部门、扶贫工作管理部门依法对生态扶贫使用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将使用情况向大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咨询,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

4.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生态扶贫

在开发体制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群众主体的原则。

(1)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参与经济建设,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供信息服务和业务指导,建设充满活力的社会群众参与扶贫机制。

(2)鼓励开展生态扶贫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他国成功经验,引进境外资金,努力实现扶贫与环境保护双赢。生态扶贫这种新型模式在世界多国都已有了实践性成果,为我国的生态扶贫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例如世界银行在生态扶贫领域通过科学而全面的项目设计,坚持将林业发展、能力建设以及科技支撑等作为生态扶贫项目的重要部分,使扶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态扶贫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使其政治上有荣誉、事业上有发展、社会上受尊重。对贡献突出的企业、社會组织和各界人士,在尊重其意愿前提下可给予项目冠名、减免税收等多项激励措施。

(二)产业开发制度

《中国21世纪议程》也指出“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人类经济活动中对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处置失当造成的。因此,除了采取行政的、法律的措施外,还需要采取经济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由此可知,环境与经济是密不可分,相互作用的。事实上,在生态扶贫过程中,产业发展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生态产业不仅能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更是贫困户生活水平提高的基础和源泉。

在区域生态扶贫项目上,主要包括生态产业扶贫项目、生态建设扶贫项目、生态扶贫对象能力培训项目以及其他项目。

1.生态建设项目为主,培育生态产业

生态扶贫的发展基础是区域内的良好生态环境。《宪法》第26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我国当前已经在中部和西部地区施行生态建设计划,主要包括:农业部退牧还草工程、农业生物质综合利用工程;国家环保总局生态补偿试点工程、中国三北防护林工程;国家林业局退耕还草工程、天然防护林工程等。这些生态工程都大大推进了中国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起到了良好的扶贫效果。

因此,生态扶贫要始终坚持将绿色发展放在首位,建设生态工程,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除此之外,对于因政府政策造成的绿色贫困人口,应合理应用经济激励机制,给予生态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例如,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政府非常重视生态环境建设,推行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政策。在此过程中,为了使农牧民减少对森林、草场的开发,政府便采用了以粮代赈的补贴手段。

2.发展特色生态产业和生态服务产业

《中共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指出,扶贫开发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培育特色产业是贫困区域发展的内生动力和促进低收入居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生态扶贫应从大局入手,坚持经济法的效益原则,衡量各方面利益,合理规划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特色生态产业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为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需要许多要件的配合。其中,包括生态扶贫产业开发的立法和实施工作。具体来说,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区域生态产业发展激励制度,调动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区域发展提供支持和动力;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宏观调控法律体系,明确生态产业准入规则,严禁过度的资源利用和环境破坏,使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区域发展需要。与此同时,还应创新扶贫开发的路径,结合当地特有资源,制定地方性生态产业规划法规。例如,在沙漠化地区,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给予一定年限的产权等方式来激励私人主体投资沙漠绿化,发展沙漠旅游业等。

3.生态扶贫项目的管理

(1)生态项目开发应严格符合区域发展规划,遵守法律法规,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开发。政府要强化自身的宏观调控功能,提高企业污染排放标准,并制定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而新建生态扶贫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和污染排放标准。

(2)各区域生态扶贫专项小组应按照职权,以绿色发展为衡量标准,以民众意见为基础,分级分类审批扶贫项目。县级生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扶贫项目,应报省级生态扶贫主管部门备案。

(3)建立生态扶贫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依托大数据平台,对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实施、验收、监督、评估等进行全过程精准管理。扶贫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若未经申请擅自变更的,可责令停止项目开发并处以罚金;若确需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应报原审批单位同意。

(三)能力建设制度

中共十九大指出,“坚持大扶贫格局,要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贫困地区人口可持续生计能力提高是脱贫致富的关键,也是生态扶贫的最终目的所在。因此,需要大力加强教育和职业技能培养,宣传培育生态扶贫理念,从而提高贫困人口自强意识。

1.落实义务教育

国家教育经费应向贫困地区倾斜。必须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在贫困地区切实推进九年义务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居民文化素养。

2.提供职业培训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区域居民脱贫的根本途径。应建立具有专业特色的职业教育学校,大规模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同时,政府还应提供全方位的公共就业服务,给予贫困地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政策性创业优惠,促进其多渠道就业。

3.培育生态文明理念

由于受教育水平和文化素养的限制,贫困地区的人民往往缺乏生态文明意识,经济开发方式粗放,因此极易陷入“贫困陷阱”。对此,政府应加强对生态文明的宣传,通过政策性文件或是重要讲话讲座等阐明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并强调生态破坏与贫困之间的关系,确认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脱贫。另外,还可将节约资源、杜绝污染等环保理念编入学生教材,从小培育青少年的生态文明意识,使生态文明深入人心。

(四)监督保障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区域生态扶贫开发情况。

1.形成政府部门、社会公众、企业团体共同作用的监督保障体系

《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扶贫开发、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扶贫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鼓励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生态扶贫产业开发情况、扶贫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等。保证生态扶贫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合法性。

2.建立健全扶贫开发重大决策机制

生态扶贫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活动,需要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汲取多方面的有益经验。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对涉及公共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共意见,强化社会监督。”因此必须组织专家评议、举行听证会等,保障生态扶贫决策的正确性。

3.建立健全扶贫成效考核机制

将生态扶贫绩效纳入党委、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中,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定期进行通报并兑现最初的奖惩规定,通过对生态扶贫绩效结果的考评,充分发挥该机制对生态扶贫工作的督促、监管职责。

4.建立健全生态扶贫开发监测统计体系

完善监测统计制度,加强动态监测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

5.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因此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地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并通过利益衡量确定发展规划。

(五)法律责任

要明确生态扶贫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而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严格执法,使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1)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生态扶贫开发优惠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优惠待遇;获得经济利益的,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照规定落实扶贫优惠政策或者待遇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3)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生态扶贫开发资金、设施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承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未在规定时限完成农村扶贫开发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予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影响重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国家工作人员在生态扶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渎职的,给予行政处分;干扰、阻碍对扶贫工作的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而言之,生态扶贫是一条发展生态与扶助贫困户两手抓的道路,是中国特色扶贫道路的核心,也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经之路。我们应顺应时势,抓紧时机进行生态扶贫法律保障制度的研究,通过制度性的力量来推动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建设,早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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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宏伟,张帆.生态持续恶化拷问生态补偿机制[J].中国经济时报,2006,8.

[5]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贵州省大扶贫条例.2016年9月30日,第二十五条.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2014年11月19日,第十三条.

作者简介:

吴晨露(1997.9~ ),女,汉族,本科在读,郑州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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