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顾问组:
听闻刚刚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独生子女享有20天的陪护假,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这个条例还规定了哪些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内容?
读者:赵有贵
赵有贵读者:
2018年10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20日的陪护假,即赡养人可以一次性请20天陪护假,也可以分期分段请假。
据了解,在拟定本条法规的同时,也考虑了非独生子女照料患病或不能自理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但并未提出法定要求,要求用人单位给与陪护时间,具体怎么操作由用人单位规定。
设立独生子女陪护假,既是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呼应,为子女履行照料护理义务提供有效保障的重要举措,也是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孝老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
此外,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特别扶助制度,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
条例还首次统一规定老年人旅游门票优惠减免政策。老年人可免费乘坐城区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领取交通补贴,免费进入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景点,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本刊政策顾问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