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
前阵子,“女职工上班时目睹事故,诱发精神疾病”的新闻引起社会热议。
因自身胆小被吓出病,算工伤吗?如果算,会不会让原本带有隐形疾病的人效仿?如果不算,又该如何维护职工的权益?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法院判决了此案。国内第一例因“被吓”导致的纠纷尘埃落定。
2011年7月,52岁的陈兰芝应聘到盛大船舶有限公司,当行车操作工。她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
做这份工作之前,陈兰芝换过多个岗位,饭店勤杂、超市理货员、保洁等,常干不了多久就要辞职,原因只有一个:胆小。
平时,家里冒出蟑螂、老鼠,都能让她跳脚。在饭店工作时,让她一个人去仓儲间拿东西,她都不敢。一次,陈兰芝忙做饭,邻居突然走进来喊了她一声,吓得她刀掉在地上,把脚割伤了。那以后,丈夫陈国华包揽了大部分家务,对陈兰芝呵护有加。
行车操作虽累,但不复杂,安全系数较大,陈兰芝信心满满地跟丈夫保证:“这事我能坚持。”
2012年6月4日上午,陈兰芝正全神贯注地工作,一声凄厉的惨叫猛然直冲耳朵。定睛一看,一名工人被数吨重的牵引车碾压,身体在车轮下扭曲变形。陈兰芝手脚都软了,踉踉跄跄地从行车上下来,只觉头脑发晕,两腿打颤。同事赶紧把她扶到旁边休息。
受伤的工人抢救无效死亡,而陈兰芝这边,“车祸后遗症”远远没有结束。
随后几天,她恍恍惚惚,每次走到事故发生地,心都跳得厉害。一天,工友喊她调整一下行车操作方向,但她双手像被禁锢了,不知该怎么动。怕耽误工作,她急了,可越急越坏事,事故的场景一下跳进脑海,她吓到崩溃,脸色煞白,神神叨叨地咕哝着离开了公司。
到家后,陈兰芝一头倒在床上。等陈国华下班回来,把饭做好,喊妻子却没人答应。他掀开被子,见妻子望着天花板,一动不动。再细瞧,她竟然小便失禁了。
陈国华赶紧把妻子送到医院。陈兰芝情绪激动起来,哭着嚷着,完成了检查。医生说她身体没问题,建议去精神类专科医院——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治。第二天,陈兰芝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需服药治疗。
陈国华帮妻子请了两个月的假,日夜照料,陈兰芝的情绪渐渐稳定下来。病假期满后,陈兰芝回去上班,可一进车间,就手脚发抖发麻,喘不过气。怕丢了工作,她只能憋着忍着,强打精神,晚上整宿失眠。很快,病复发了。
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陈国华接到妻子同事的电话,让他赶紧去一趟。见妻子躲在一个钢架后面,喃喃自语,谁叫都不愿出来,陈国华又急又心疼。他慢慢靠近,耐心说话,陈兰芝才牵着他的手走出来,一边走一边大笑,之后又大哭。陈国华只能给她请了长假,专心治疗。公司也发放了部分工资补助。
花了两年时间,陈兰芝才控制住病情。医生再三强调,不能再受刺激,不然会更严重。所以接到公司下达的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书、医疗期到期通知书,陈兰芝没去办理手续,怕回到故地,会经受不住再次发病。
等自身彻底好转,也做足了心理准备,陈兰芝才来到公司。这时,她却收到了离职手续催办通知书。
陈兰芝再三恳求:“我现在好了,也真的需要这份工作。”经理叹气:“你这情况,如果出了事,谁也担不起责任。公司对你已经仁至义尽了。”陈兰芝急了:“病也是在公司吓出来的,这几年我没给你们添一点麻烦,说解雇就解雇,太不讲情面了。”
与公司争执不下,陈兰芝来到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遗憾的是,其申请已超过一年的有效期。
没办法,陈兰芝又去找盛大公司交涉,毕竟她长期服药,需要不菲的经济支持。公司的意见是:“胆小是个人性格,不是加班或超负荷工作导致,公司不负责,绝不能开这个先河。”
陈兰芝不得不讨个说法。这天下班时间,她和丈夫来到公司门口,把经理堵住了。面对质问,经理反讥:“下次咱们招人,还得问一下是不是胆大呢。”见妻子闷声哭,陈国华心疼地把她拦到身后:“你们一点责任都没有吗?那么多人目睹了事故,心里都留下了阴影。公司是不是该心理干预?如果有专业医生开导我妻子,她也许不会生这么重的病。”对于这点,围观工友大多比较认同,至今,那场事故说起来都令人胆战心惊。
此后,陈兰芝找到磨头法律服务所的马广忠律师,请求帮助。2015年6月,陈兰芝将盛大公司告到如皋市人民法院。法庭上,马律师认为:陈兰芝在事故发生前,没有任何精神疾病,后来其患病,是在上班场所、上班过程中发生的。且事故发生时,双方仍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故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29万余元。
公司方的代理律师再次提到性格问题,马律师反驳:“她如此生活了几十年,这种性格并未给她造成影响。那场事故才是诱因,再加上事后,她多次接触事故发生地,才导致发病。”
法院认为,双方都没有过错,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最后判决如下:认定陈兰芝损失医疗费、营养费……合计37667.93元,由盛大公司赔偿55%。陈兰芝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未提供任何证据,不予认可。
陈兰芝不服结果,当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6月,此案再次开庭审理。法官认为:陈兰芝为事故间接受害人,由此引发疾病,与事故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外,就一般经验而言,目睹事故造成神经症并非常态,陈兰芝一事不具可预见性,公司并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从陈兰芝的劳动中获得了相应利益,而且,其承担风险、分散风险的能力较劳动者个人更强,陈兰芝的损害又与工作有间接关联,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故维持原判。
案子结束了,相关争论依然不止,归纳了一下,主要有四个疑问。
如果没有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陈兰芝的情况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陈兰芝还未康复,需要继续治疗,后续费用公司是否还应承担?
导致陈兰芝精神损害的肇事司机是否应该担责?
如果是某路人,和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在公司内,因目睹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疾病,公司需不需担责?
为此,笔者采访了知名律师胡正权。
胡正权(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认为,工伤认定必须满足“三工”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导致受伤害。陈兰芝的病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公司有一定的间接责任,但不构成法律上的工伤条件,所以,工伤认定有较大困难。
关于后续费用,要根据陈兰芝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判定。截止目前,陈兰芝还未办理离职手续,所以得酌情处理。一般情况下,法庭会调解解决,公司会适当分担。
肇事司机的直接伤害对象不是陈兰芝,法律上不构成因果关系。陈兰芝可以上诉,但赔偿可能性不大。
如果间接受害者与公司不具备劳动关系,公司又非故意,发生此种情况就基本不用担责。这里有个前提,就是事故对一般人不会有如此大的伤害。若不存在这个前提,即事故会对任何人都产生重大伤害,那另当别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主人公和盛大公司为化名。)
编辑 赵莹 zhaoyingno.1@163.com